林华: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探索与构建(2022—2024年)

学术   社会   2025-01-14 08:01   北京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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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华

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项目编号:24@ZH023)的阶段性成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李策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李炜博士生协助收集和整理了相关文献,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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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表于《法律适用》2025年第1期“特别策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回顾与展望”栏目,第11-26页。因文章篇幅较长,为方便电子阅读,已略去原文注释。


 
摘要
2022年以来,伴随着行政法典编纂活动启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法治实践革新,我国行政法学界在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法分论等领域产出了丰硕的学术成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面向未来,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应当持续推动行政法总论与行政法分论的良性互动、传统行政法与新行政法的协调推进、制度行政法与案例行政法的融合协同、行政法基础理论与行政法热点问题的均衡发展、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率先建成法治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学术智慧。

关键词

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行政法典 法治政府 数字行政



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深刻变化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加快推进,我国行政法学研究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推动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转型升级势在必行。2022—2024年,伴随着行政法典编纂活动启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法治实践革新,我国行政法学界在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法分论等领域产出了丰硕的学术成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通过梳理分析2022—2024年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新发展,可以深入把握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历史演进、整体现状和发展趋势,为进一步推动行政法学繁荣发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贡献学术智慧。

本文的梳理和分析主要基于行政法学研究的创新性和影响力标准,具体涵盖研究领域、问题意识、论证逻辑、方法材料四个层次的维度。这既成为文献选取和整理的标准,也构成文本分析与提炼的尺度。基于此,本文全面系统梳理了2022—2024年的行政法学研究成果,按照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行政组织法研究、行政行为法研究、行政法分论研究四大领域分别进行回顾与评析,并在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目标指引下,尝试提出未来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若干展望。




 

一、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新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侧重于域外借鉴和国际比较,对于具有中国自主性的本土化研究关注不够。加之数字行政法的影响,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自主性和关注度有待提升,随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和行政法典编纂的启动,我国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自主性、本土性、原创性日益凸显,出现了革新行政法学研究范式、拓展行政法学基本范畴、深化行政法基本原则、推动行政法典编纂研究、构建数字行政法体系和法治政府的研究思潮。

(一)革新行政法学研究范式

近年来,行政法学研究范式持续得到学界青睐。行政法学研究范式涉及行政法学科的整体走向,决定了行政法学的知识产出。择其要者有:首先,作为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持续深入。特别是学者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行政法治、严格执法等观点的梳理和研究,对于从宏观上推动行政法学研究范式转换和法治政府建设十分重要。其次,我国政府治理实践的独特情形,促使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本土革新。有学者主张行政法学知识体系构建应当立足于中国治理现代化语境,“改变行政法体系化构建过于偏重行政活动方式的倾向”。这些研究不仅关注到行政法的“世界性”,还强调行政法的“中国性”,具有很强的本土关怀。最后,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发展,具体体现为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的构造。有学者将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的内在结构性元素分为实定法体系、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三部分,强调以法典化推进行政基本法建设。这不仅为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与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同时也与学界有关行政法法典化的研究遥相呼应。

(二)拓展行政法学基本范畴

行政法学基本范畴指向行政法学的基本命题,是建构行政法学体系所必需的基础概念、核心概念。对行政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呈现出理论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特征,主要聚焦于数字法治政府、数字行政法、综合行政行为、行政规制、行政权利、整体性行政等领域。择其要者有:首先,针对互联网等新兴科技在法治政府建设中深入应用所带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学者深入研究“数字法治政府”命题,探讨数字法治政府的内涵特征、基本原则及建设路径,为数字时代行政法的创新发展提供重要理论支撑。其次,受德国法影响,我国行政行为理论长期被限定为单一行政行为,无法适应行政法实践的复杂性和融合性。有学者提出“综合行政行为”概念,及时回应了实践的理论需求。再次,考虑到西方国家行政建立在个体本位基础上,而我国行政呈现出整体形态,有学者建构了整体型行政模式,这为行政法学基本范畴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本土资源。最后,行政法上的“权利”研究一直比较薄弱,但近年的研究实现了一些突破。有学者梳理公权论的中国变迁,提出“行政权利”概念并建构通用行政法典中的行政权利内容,阐释行政法上的权利观念,对于在立法中规定行政权利以及推动相关研究具有理论意义。但从总体上看,当前学界关于行政法上权利的研究仍然比较薄弱,特别是其中的基础理论和权利类型部分,未来应当加强对行政法上权利的研究,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

(三)深化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基石,对于整个行政法学研究具有“纲举目张”的重大意义。近年来,学界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聚焦于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技术性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要件、比例原则的裁判实践等。这些研究逐渐从宽泛走向精深,摆脱了宣介式的研究,转向具体实践运用与精细化理论阐释。当前,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尚未定型,学界研究侧重于该原则的确立和基本内涵。如有学者认为,应当确立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其内在要求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与既定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实质关联性,并在形式上排除与行政目的不相关的其他因素。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诚实信用等原则已有一定共识,学界研究更加关注这些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如有学者归纳了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要件,有学者基于司法案例厘清诚实信用、信赖保护与合法预期三者的适用关系,还有学者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和原则。

(四)推动行政法典编纂研究

作为行政法理论与制度体系的集大成者,国家层面开始启动行政法典编纂工作,关于行政法典编纂的研究也如火如荼展开。学界围绕行政法典的体系构成、定位与立法选择、与单行法的关系、编纂的具体技术和路径,以及行政法总则的制定等领域,产出了一系列高水平学术成果,为行政法典编纂提供了较为坚实的理论支撑。在宏观层面,行政法典的定位,是具体制度设计的前置问题,也关乎如何选择妥当的行政法理论基础,目前的一个基本趋势是,编纂行政法典应当坚持行政法的控权理念并有效回应我国的本土需求。有学者主张,我国行政法典编纂应当维护行政法律秩序,但在目标模式上应当选择权利保障优先模式。在中观层面,行政法典的体系构成涉及内容体例的安排,是行政法学体系化在法律文本上的具体展现。主流的观点是,我国行政法法典化应选择行政基本法典模式,行政基本法典包括行政组织法、全部行政活动和行政监督救济法等。行政法典定位于行政基本法,在体例结构上要融贯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行政法典宜选择具备法典体系性的“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体系”定位。在微观层面,行政法典体系的完善,需要科学理性的编纂技术。有学者认为,“应当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建立行政法总则的立法结构,再采取‘实质法典化’的立场完成各分编,最终形成一部体系型行政法典。”在行政法典中要对既有的单行法、整合后的单行法、新的单行法和特别行政管理领域的单行法予以分布,还要对上述单行法予以统摄整合。上述研究为行政法典编纂提供了重要理论资源,但有关行政法法典化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这应当成为未来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五)构建数字行政法体系和法治政府

在建设数字中国、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下,数字行政法和法治政府研究热度持续高涨。围绕数字行政法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相关文献聚焦于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使命任务、民法典时代的政府治理现代化、数字政府的发展与行政法治的回应,以及数字行政法的构建和发展等问题。首先,党的二十大报告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发展方向,也为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对于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使命任务,有学者认为,应当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防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突破法律底线,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其次,民法典不仅对民事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更从侧面推进了政府治理现代化。针对民法典时代的政府治理现代化所面临的新问题,有学者认为,民法典内部存在大量行政法规范,对于行政法具有重要的调控功能,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充分运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最后,数字时代的社会结构发生变化,这推动数字行政法体系的建构和发展。数字时代的发展给行政法治和行政权力的运行带来了理念挑战、制度挑战和规则挑战。对此,有学者提出,可以在技术中嵌入法治价值的理念来解决,应当树立整体治理理念、重构行政管辖制度、嵌入正当程序,为数字政府构建提供基本法律框架。




 

二、行政组织法研究的新发展


行政组织法是行政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随着前几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研究热潮的逐步消减,行政组织法研究重新回归低谷。学界长期以来聚焦行政主体理论,但是行政主体理论无法涵盖行政组织法的全部内容。近年来的行政组织法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组织法基础理论、行政主体理论、行政职权的配置与协助等方面。

(一)行政组织法基础理论

行政组织法基础理论研究主要聚焦于行政任务和行政组织法治的基础问题、政府职能的转变与行政法回应,以及行政法典如何设置行政组织编。

行政任务和行政组织法治的基础问题研究受到较多的关注。有学者从行政组织的角度梳理了日本和我国行政组织法律保留的历史流变,内容涵盖行政组织法律保留的考虑因素和组织事项等。这为我国行政组织法治化提供了一定的理论资源。此外,我国法定机构的性质、依据、职权等问题存在不明晰之处,对此,有学者提出,法定机构是一种新型公共管理组织,根据授权或委托获得行政职权或代为行使行政职权。扎根中国大地、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的研究,对于深化行政组织法基础理论具有重要价值。

长期以来,行政法学界较少关注政府的发展职能,近年来的研究弥补了这一不足。有学者认为,政府发展职能的目标是增量发展,通过政策引领、资源配置、直接参与和风险管控来实现发展任务。以此为基础,组织效能原则应得到提倡。有学者认为,行政任务视角的引入,有助于组织效能原则的精细化和规范性展开。组织效能原则应当从行政任务与组织形态、资源配置、行政手段是否匹配,行政任务的履行程序是否合适等角度来检验行政组织。

行政法典如何设置行政组织法的问题,也得到一定关注。行政组织法通常被认为应当作为行政法典的单独一编,即行政组织编而存在。对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公共行政的整体型特性决定了客观组织秩序的建构应当以保障职能科学、规范的“组织化分解”为核心,应当将有关“组织化分解”的手段纳入行政组织编的调整范畴。未来行政组织法与行政法典关系的研究,还应当特别关注行政组织法中的哪些内容应当纳入行政法典的问题。

(二)行政主体理论

围绕行政主体理论,近年来的研究聚焦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制度、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行政组织法问题、行政主体理论的中国变迁等。

如何合理地整合、划定行政机关与授权组织的行政职权,是学界思考的一个重点。针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制度构建问题,有学者以高校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为基础,认为应当将授权组织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范围,“完备授权立法的授权规范、主体规范和行为规范”“设置能胜任行政主体职能的专门执法执纪机构”。

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相关行政组织法问题的研究热度有所提升。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模糊了传统的行政职权及其界限,消解了行政组织法的职权法定原则,引发了行政组织的合法性危机。有学者认为,应当坚持以整体政府改革为面向,进而形成行政组织内部上下协同、相互配合,政府与第三方私营主体合作的稳定关系。还有学者从行政基本法典的高度,主张引入“行政代理”概念来明确电子化行政主体的法典定位。这些研究基于新的时代背景进一步丰富了行政主体理论。

行政主体理论的历史变迁也受到学界关注。有学者从历史维度对行政主体理论展开研究,认为在新中国成立后,作为整体的行政主体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行政机关。没有必要将行政主体与分权、组织法建设关联起来,应恢复行政主体的本来面目,确立国家与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在行政主体内部承认机关人格。这种历史梳理不仅具有文献价值,还具有现实关照性。

(三)行政职权的配置与协作

近年来,相关文献围绕属地管理原则、美国行政法上的机构协调机制、行政机关间的职权委托,特别是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对行政执法权全面下移的组织法回应做了相关研究。

机构协调的研究热度有所提升。有学者系统梳理了美国行政法中的机构协调机制,探讨行政法中机构协调的组织架构,认为作为组织性协调工具推进了行政协调发展,作为程序性协调工具亦发挥了行政协调作用,进而提出建立健全我国行政法上机构协调制度的建议。这为我国行政机构协调问题提供了一种思路,未来应当进一步结合我国单一制的国家形态及央地关系进行构建。

作为行政组织法传统议题的行政委托继续获得学界关注。针对行政机关间的事务委托和职权委托问题,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间的事务委托与民事代理相同,不需要特别法的依据;基于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间的职权委托必须有特别法的依据。这种研究思路不仅打通了民法和行政法的藩篱,还坚持了行政法的职权法定原则。

随着行政处罚法修订后行政执法权的全面下移,行政执法权全面下移的组织法回应受到学界关注。有学者从组织法角度认为,行政执法权全面下移承受着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双重考问,并且只能在组织法框架下通过制定授权规范来解决。这对厘清行政执法权全面下移的组织法依据与行为法依据有一定的启示。

上述研究对于完善行政组织法具有重要价值。但总体上看,行政组织法研究是行政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这与行政组织法政治性强、公开程度低、研究资料不足有关。未来学界应当加强行政组织法研究,特别是加强行政组织法与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之间的融贯性研究。




 

三、行政行为法研究的新发展

承袭大陆法系的研究传统,我国行政法学界一直致力于行政行为法的理论研究和建构,行政行为法研究向来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中之重。近年来的研究除持续聚焦传统的行政行为原理和典型行政行为外,也有持续突破传统行政行为的趋势,新兴行政行为理论和新型行政执法方式受到重点关注。

(一)行政行为一般原理

行政行为一般原理持续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问题,涉及行政法法典化与行政行为理论、行政行为概念的构造、行政规制理论、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属性、行政执法中的裁量正义,以及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较有影响力的观点有:其一,从行政法法典化角度探讨行政行为的一般原理。这些研究集中于行政法法典化背景下的我国行政行为理论以及从行政法典的行政活动编角度探讨行政行为理论。有学者提出,通过行政法法典化推动行政活动的规范充分化、合作化和智能化,这颇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其二,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属性和效力问题。行政裁量基准是规范行政裁量权公正行使的重要工具。有学者主张,行政裁量基准在性质上应当被认定为“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因是否经过法院的附带审查而有所差异。对于行政裁量基准的属性和效力问题,还存在其他学说,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展开争鸣。其三,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之诉也是学界关注的焦点,但目前在理论上和实定法上并没有统一的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甚至存在交叉问题,有学者针对此问题提出了独具特色的认定标准和完善路径,认为无效行政行为是一种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既包括实体行为,也包括程序行为;既包括侵益行为,也包括授益行为;既包括羁束行为,也包括裁量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制定的多层级、多种类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权的运作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在行政法领域还是行政诉讼法领域,其都是研究的重点。有学者聚焦于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认为我国区分内外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是与“法律效力—效果”具有相同意义的“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该标准应当具有法定外部形式,不能以内部印发为法定形式标准。有学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来研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结构,发现判例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分别以(确定外延或设置构成要件的)解释基准和(职权衍生或法定的)法规范替代性规范这两种方式,间接或者直接赋予行政行为法效力。有学者基于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模式的不足,提出要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直接审查模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是行政法学的研究重点,近年来主要集中在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围绕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聚焦于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些重点法律问题,特别是刚修订的内容,探讨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择其要者有:一是行政处罚的预防目的。有学者认为,应从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层面,在规范层面形塑行政处罚的预防目的。二是“一事不二罚”原则的适用。有学者认为,“一事”即指“同一个违法行为”,“二罚”仅指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作“二次”以上的处罚。三是择一重罚规则的体系化解释。有学者对行政处罚中的择一重罚规则进行了体系化阐释,并基于《行政处罚法》第29条对行政罚款适用规则作了体系性解释。四是行政处罚中的主观过错。有学者认为,主观过错条款属于定罚规定,决定了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成立。五是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学者认为,行政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必须并轨,统一将“没收违法所得”定性为“收缴”行为。六是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有学者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是作为事实行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第二个层次是围绕行政许可,聚焦数字时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法律回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政策适应机制,以及行政许可的告知承诺制等开展研究。在“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如何完善行政许可制度也成为研究的热点。有学者关注行政审批改革及其法治化问题,指出当前行政审批改革法治化程度有待提升,并从立法授权、合法性审查、正当程序等方面提出应对举措。有学者研究行政许可条件设定制度,认为单行法尚未确立统一、清晰的行政许可条件设定规则,有必要在考量行政裁量和行政效率的基础上落实行政许可条件设定的确定性规则。总体来看,近年来行政许可法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相对于行政处罚研究而言尚显薄弱,未来需要围绕行政许可法修订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互联网时代的行政许可设定等基础性问题展开深入研究。

第三个层次是针对其他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行政证明、行政备案等。当前,行政强制措施的谱系研究尚无定论,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亦不完善。对此,有学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日本行政法的即时强制、苏联行政法的行政强制措施这两种源流汇集而成的合成概念。不同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性手段措施,即时强制是独立目的措施,包含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之中,但没有被法律明确列举和调整。还有学者从行政行为的角度探讨行政证明问题,认为行政证明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是一种具有证明性、通用性、前置性的特殊行政行为。行政证明行为整体可诉,公民通过行政诉讼可以寻求对违法不当行政证明行为的救济。

(四)行政程序

我国尚不存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目前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单行行政法之中。近年来的行政程序法研究聚焦于行政程序立法、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数字治理背景下的相关程序法等问题。长期以来,许多学者呼吁制定专门的行政程序法,完善行政程序法治对于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意义。在强调简政放权、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行政程序简化具有关键价值。聚焦于行政程序的简化与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有学者认为,应着重建构包括事先告知、政企沟通、答复说明与解释的沟通交流程序,以并联式办理、容缺受理、简易注销登记为重点推进政务服务流程再造,重视信息技术应用设计服务集成程序、政府数据交换共享程序及电子证照获取程序。此外,学界一般认为,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应当无效。近年来的研究提出了不同的思路,有学者认为,我国各级法院尚未发现公认的能导致行政行为无效的程序违法情形,目前尚无一种程序违法可以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标准,并据此主张程序违法不能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这种观点与实定法、既有理论共识存在较大差异,未来需要进一步论证和展开。

(五)新型行政执法方式

近年来,行政法中产生了一系列新型的行政执法方式,包括信用惩戒、自动化行政、行政协议等。这些非型式化的行政行为具有弹性,有助于回应行政管理实践的现实需求,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确定性、可预测性。如何将这些执法方式纳入行政法体系,成为学者研究的热点。

一是信用惩戒适用行为人责任,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的关系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对于信用惩戒适用行为人责任的法理及其限度,有学者区分了间接适用行为人责任的信用惩戒与直接适用行为人责任的信用惩戒。针对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的关系问题,有学者建议应当不断完善概念内涵与构成要件的规范构成,建立失信行为与惩戒措施的匹配规则。二是与过去几年的研究趋势相同,行政协议问题依旧保持了较高的热度。行政协议的识别是行政协议研究的基础性问题,对此,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有学者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识别作为行政协议性质判断的重要思路。也有学者认为,应以协议内容是否“设定、变更或终止”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识别行政协议的基本标准。还有学者界分了行政协议与单方行为,重新解读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的优益权,提出了缔约行政主体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基本条件。另有学者提出,应从公法和私法协动的视角来认定行政协议的效力。




 

四、行政法分论研究的新发展


行政法学总论是抽象思维的产物,行政法分论(部门行政法)是具体行政领域的主要依托。近年来,行政法分论研究成果在行政法学领域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构成行政法学研究的主体内容。这些研究紧跟热点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关照性,也与行政法总论交相辉映。

(一)网络行政法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字政府加快建设的当下,超级互联网平台治理、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人工智能立法、自动化行政决策、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政府数据开放与利用等领域的规制成为重要议题。

关于平台治理的研究虽然有所降温,但依旧是热点问题,出现了有关超级互联网平台治理权、平台经济反垄断与监管等研究成果。一方面,数字平台在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其“创造性破坏”所产生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催生了对平台的治理需求。有学者主张,运用行政法信息规制、行政指导等方式从源头上遏制超级互联网平台治理权滥用行为。另一方面,自中央在平台经济领域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以来,我国的执法部门与立法部门一直以强化反垄断法的路径予以回应。平台经济对监管和反垄断二元分治的传统治理手段提出了挑战,需要再次调适二者关系并强化数据监管。

随着数字科技的加速演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研究不断升温。一方面,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极大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在相关领域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亟待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有学者认为,应当构建“基础模型—专业模型—服务应用”的分层治理体系。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勃兴推动了自动化行政的发展,自动化行政的算法规制进而成为关注点。针对自动化行政中算法目的失范,有学者主张围绕事前、事中、事后环节整体性构建关于算法目的的公法规制框架。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实施,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引发学界的广泛关注。日益广泛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仅可能给个人带来多种风险,影响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还可能对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有学者反思了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理论,主张确立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基础的二元结构。有学者从风险治理视角探讨个人信息保护路径,提出设立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机构实施“一站式监管”等建议。还有学者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展开研究,认为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具有法定基础、意定基础和酌定基础的区分。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深入发展,政府数据开放与利用问题热度不减。政务数据汇集既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从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深度融合的要求出发,有必要厘清其法律风险并予以控制。政务数据汇集活动存在三种模式,要建立数据汇集活动的合法性评价机制,为数据主体提供有效救济途径。

这些研究在相对具体的实践层面上丰富了网络行政法研究,未来应当结合一般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增强网络行政法研究的针对性和回应性,不断推进理论创新,使相关研究上升到行政法总论层面的理论价值。

(二)教育行政法

教育行政法是部门行政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学界围绕编纂教育法典和新颁布的学位法等相关制度开展研究。其一,教育法典编纂是国家的重大立法举措,也是教育法学的研究热点。有学者研究了教育法典的功能定位、体例结构和编纂步骤,认为教育法典应兼具管理法和救济法的功能。有学者研究了教育法典基本原则问题,提出依法治教、立德树人、教育公益性等八个方面的基本原则。还有学者研究了教育法法典化的规范选择问题,并区分不同种类的教育法律规范,以决定其是否纳入教育法典。其二,学位争议是教育行政争议的主要领域,也是教育法律问题的集中体现,历来为法院和学者所重视。有学者阐述了学位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理论解读,并指出需要继续细化和完善的领域。有学者关注学位争议解决机制,认为需完善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的制度规则和程序规范,促进学位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有学者关注学位撤销的事由要件,主张通过立法和司法的双重路径完善学位撤销的事由要件,进而实质性化解学位撤销法律争议,有效推进教育法治。

(三)卫生行政法

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大量风险挑战应运而生,迫切需要对其予以伦理和法律规制。有学者研究了生命伦理法的建构问题,认为生命伦理法是伦理法治化的主要标志和必然产物,要设置具有显著“伦理法特色”的刑事、民事、行政和伦理责任体系,从而发挥其对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约束指导、规范惩戒功能。针对医事伦理审查制度存在的法律规范层级较低等问题,有学者主张构建动态评估体系来完善医事伦理审查制度,进而在法治化轨道上实现医学科学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之间的良性互动。上述研究推动了卫生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但总体上看,卫生行政法研究特别是其中的基础理论研究、卫生健康法典编纂问题研究较为薄弱,未来亟需加强。

(四)应急行政法

新冠肺炎疫情全面检视了我国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和政府突发事件应对治理体系,也引发了学界对于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热烈讨论。有学者关注数字技术加持下的智慧应急法制,认为智慧型应急法制奉行整体性治理理念,行政应急手段呈现自动化和智慧化。有学者关注应急动员机制和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政治动员,为缓释应急动员压力机制和法治价值之间的紧张关系,应当将目前即时、刚性、单独的问责方式进行延时化、弹性化、综合化改革;同时应考虑将“党的领导”原则导入应急领域的重要法律,将应急行政重新置于法律预设的控权框架之下。上述研究对于完善应急行政法具有重要意义。不过,随着新冠疫情的结束,相关研究逐渐降温,未来学界应当多关注应急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持续开展相关研究。

此外,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在警察行政法、风险行政法、土地行政法、福利行政法、环境行政法、文化行政法、都市行政法等领域也有新的学术发展。




 

五、行政法学研究的未来展望

通过上述对行政法学相关领域研究状况的线条式梳理可以发现,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呈现出主题多样化、方法多元化、内容精细化等特征,具有很强的现实关照性和理论创新性。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正阔步前行,不断向纵深推进,源源不断地为我国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贡献学术智慧和智识支撑。未来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应当着眼于加快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率先建成法治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学术智慧。

(一)行政法总论与行政法分论的良性互动

行政法总论重视规范分析与体系建构,着眼于法治的明确性、稳定性等形式理性以控制行政权力;行政法分论聚焦具体的部门行政法律规范,相对更关注具体行政任务的实现和部门行政权力的运行。作为行政法分论的部门行政法通过与“新行政法”理论范式相结合,深入一些重要的规制领域,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行政法总论和分论不是截然二分的关系,近年来新的方法论思考在部门行政法的研究中得到推进,并反过来促进行政法总论的体系完善。比如数字行政法、网络行政法中有关自动化行政、算法行政的诸多内容推动行政法总论中行政行为理论、行政程序理论的发展。本文的梳理表明,当前行政法学研究更侧重于行政法分论,行政法总论的研究相对薄弱。未来,应当加强行政法总论研究,特别是要强化行政法基本原则和行政法典编纂研究,推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推动行政法总论与分论的良性互动,行政法总论研究应当从行政法分论中汲取实践营养,并作为应对和检讨行政法分论中法律现象的理论工具;行政法分论研究应当避免仅仅局限于技术性机制和工具,需强化与行政法总论的沟通互联,提升其理论性和体系性。

(二)传统行政法与新行政法的协调推进

一般认为,新行政法的提出,对应的是传统行政法“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模式的困境。正是因为传统行政法面临着困境,才有了新行政法的孕育与提出。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和行政疆域的扩展,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认为,现代意义的行政不再单单是局限于合法性底线的合法行政,还应当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更好行政活动的良好行政,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当要作出更好的决策和政策。现代行政是合法行政和良好行政的融合体。传统行政法学的体系建构围绕行政行为这一兼具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三重功能的概念展开,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为了更好地实现规制目标和公共利益,已出现了许多无法被传统行政法理论类型化的新兴行政活动形式,例如信息披露、信用惩戒、反垄断规制、算法规制、行政协议等。实现传统行政法与新行政法的协调推进,是现代行政法学必须直面的重大挑战,也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

(三)制度行政法与案例行政法的融合协同

制度行政法侧重对现有法律制度的静态建构。案例行政法侧重通过案例的方式勾勒出法律制度的动态运行,善于发现行政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进而检验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融洽性,使得对制度的改进建议基于客观的法律适用而非主观判断。行政法学的案例研究本身可能有不同的取向,一些研究旨在促进法解释学的完善,另一些则对法律实效性展开评估,并为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论据。近年来,学界围绕行政法制度完善和行政法案例研究产出了一批高水平成果,未来应当注重制度行政法与案例行政法的融合协同。在研究制度行政法时,应注重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实践案例中发现问题、提取理论进而给出制度建构的方案。在研究案例行政法时,不能过度局限于具体判决问题,而应力求上升到制度层面的一般性问题,从而使得个别性案例研究产生一般性法律价值,并从我国本土的行政法案例中建构我国行政法理论、完善我国行政法制度、推动我国行政法实践。

(四)行政法基础理论与行政法热点问题的均衡发展

随着新兴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深度转型,我国的行政形态也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数字时代的到来和法律的立改废释纂为行政法学研究带来诸多研究热点。在此背景下,近年来许多学者更多关注行政法热点问题,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引发了对行政处罚制度的精细化探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的制定促使相关研究深入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诞生促使学者思考如何对其加以管制。通过对行政法热点问题的研究,行政法学实现了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有效回应了行政法实践需求,为我国社会平稳转型提供了理论支撑。与此同时,近年来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则稍显薄弱,未得到足够的关注。行政法研究范式、基本范畴、基本原则、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关系等方面的研究相对不足,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组织法回应等行政组织法研究尤其匮乏。未来应当推动行政法基础理论与行政法热点问题均衡发展,既要注重研究行政法基础理论本身,又要注重通过运用和创新发展行政法基础理论来解释行政法热点问题,提升行政法热点问题研究的理论性和创新性。

(五)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行政法学是法学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对于率先建成法治政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行政法学研究逐渐摆脱对外来行政法知识和制度的简单移植,更多扎根中国大地,关照中国实践,回应中国问题,进而提出切合中国实际的中国方案。面向未来,应当坚持立足中国、放眼世界的基本路径,进一步加快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首先,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坚持自主性。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深入研究中国行政法实践中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向“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本土化研究”转型,不照搬照抄西方行政法理论。其次,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坚持时代性。深刻提炼和把握数字时代行政法治实践和行政法学理论中的新问题、新方法、新观点,直面时代问题、回应时代要求、引领时代发展。最后,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坚持开放性。未来无论从何种角度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都应该吸收借鉴世界范围内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优秀成果,不能故步自封、闭门造车,要以开放包容的姿态对待域外先进的行政法知识和制度。


   

责任编辑:韩利楠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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