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修明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法治建设实际、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新时代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特质贯通融合,彰显了鲜明的客观真理性和文化主体性,是法治领域“第二个结合”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和生动典范。新征程上,推动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做实“第二个结合”,立足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才能更好服务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一是坚定法治自信,不断从灿烂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丰厚历史滋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增强文化自信”,“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华民族有百万年的人类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形成了独具特色、博大精深的价值观念和文明体系,自古就建立了独特的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法律制度。上古时代,黄帝战败三苗之后灭其族而用其刑,传承蚩尤创制的“五虐之刑”,揭开了中国法制文明序幕。结合考古遗迹印证,至迟于公元前21世纪,我国就建立了国家、制定了法律,而古希腊城邦建立、古罗马文明萌发还在1300多年后。夏商周时期,夏朝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疑罪从无理念,商朝有“殷罚有伦”“义刑义杀”的刑罚适用制度,西周的周公制礼、吕侯作刑等立法活动后,已形成包含所有权、契约、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内容,以及三赦三宥、疑罪从轻惟赦等刑罚适用制度在内的世界领先的法律制度体系。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法家作为显学,提出“治民无常,唯治为法”等法治思想。受此影响,以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为代表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早于古罗马《十二铜表法》数百年。在内容方面,自李悝制定《法经》、商鞅改法为律,之后一直沿袭到汉九章、唐律疏、明清律例,中国古代成文法典源远流长,基本结构、核心理念一脉相承,在潜移默化间促进形成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和规则意识。秦汉时期,云梦秦简的出土证明了公元前4世纪,秦国就达到了“皆有法式”的地步。其中,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引用法律条款对案件进行判决的“以法为本”“一断于法”等思想,比西方提出罪刑法定原则早了十几个世纪。西汉的“疑狱谳报”“录囚”等诉讼制度,充分体现了仁政、恤刑思想,对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纠正冤错案件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到了唐朝,以《唐律疏议》为核心的唐朝法律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顶峰,具有“一准乎礼”和内容完备等特点,蕴含着“用刑持平”“务在宽简”等宽仁慎刑理念,完美地将法律制度与儒家思想合二为一。明清时期,随着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商品经济加快发展,与之相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确认、侵权损害赔偿、契约连带责任等民事领域立法和风俗民约日益完善,发挥了调节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古代民法”作用,充分证明中华法系“诸法合体,重刑轻民”等认识有失偏颇。绵延不断的中华文明孕育了世界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法治文明,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丰厚历史滋养。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比如创造“马锡五审判方式”“枫桥经验”等突出群众主体地位,将审判与调解、说理、评理等相结合的就地解纷方式,蕴含着“民本思想”“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等传统理念,因而才能在新时代焕发蓬勃生机。新征程上推动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坚定法治自信,扎根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民族基因和文化根脉,才能赋予人民司法历久弥新的生命力,才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治理、治心效果,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二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推进立足中国国情、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法治模式,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国情和实际决定的。近代以来,在西方殖民扩张进程中,中华民族遭遇空前危机,基于挽救危亡、实现富强的急迫心理,清末民初的中国放弃延续数千年的法律文化传统,走上了“全盘西化”“全面移植”的道路,突出特点就是在“西学东渐”中对西方法律体系的模仿乃至照搬。从以日本、普鲁士法律为蓝本“仿行宪政”的《钦定宪法大纲》,到“兼采大陆英美两派之长,仿最近苏俄、瑞士等国民法之先例”的《中华民国民法》,单从法律条文的立法技术、体例形式看,已逐渐达到当时的世界先进水平。但都因未立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发展需要、人民生活需求予以回应,导致法律制度建设与中华法制的历史和中国社会的现实相脱节,不但未给动荡的中国带来良好法治秩序,更没有给人民带来应有的法治保障。包括改革开放后一段时间,为满足加快建设法制的需要,有的主张对西方法律制度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导致在实践中产生不少“水土不服”。比如,有的法官过度信奉“当事人主义”,在民商事案件中把“不告不理”原则推向极端,当事人“告”什么就简单“理”什么,在主体不适格或诉请不当时,机械地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只处理部分争议,导致当事人再起诉、上诉、申诉,陷入“程序空转”,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实践证明,法律从来不是一件漂亮的外衣,想要简单穿上就能让本国法治建设“焕然一新”,只能是“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新征程上推动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回溯到中国基本国情和文化土壤,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真理力量激活中华法治文明的蓬勃生机和永恒魅力,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赋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深厚历史文化底蕴,不断发展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司法理论和实践,助力创造更高水平的中华民族现代法治文明。
三是自觉承担历史使命责任,为世界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作出全面部署,强调要“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在世界法制历史上,中国古代法制不但起源早,而且长期居于发展前列,以《唐律疏议》《大明律》等为代表的中国封建法典,其影响力超越国界而被周边国家或地区所效仿。日本法制史学者桑原骘藏曾言,“自奈良朝至平安朝吾国王朝时代之法律,无论形式上与精神上,皆依据《唐律》。”新时代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探索法治中国建设新实践,成功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破除了“法治化=西方化”的迷思,为广大发展中国家迈向法治现代化贡献了中国方案。在这一过程中,中华法系的法理基因和文化根脉深刻影响和塑造着当今中国的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比如,在理念层面,“以人为本”与“民惟邦本”的传统理念相契合,“依法治国”与“法者,治之端也”的传统理念相一致;在制度层面,我国刑法有关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或从宽处罚的规定,与古代律法有关“老小废疾”的规定具有一脉相承性;在实践层面,“枫桥经验”等做法蕴含着“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等传统智慧。我国的调解制度被国际社会广泛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实际上中国古代的民事调解制度就已达到相当完备程度,早在西周官制中就设有“调人”,职责为“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新征程上推动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充分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超越本土、影响世界的价值,兼收并蓄人类优秀政治和法治文明成果,构建起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司法话语体系和叙事体系,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积极阐释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进步贡献更多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新征程上,人民法院深入学习和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做实“第二个结合”,传承好、吸收好、转化好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宝贵理念,立足司法审判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更加丰富、特色更加鲜明、优势更加彰显。
一要传承发扬“大一统”理念。中国自古就有六合同风、九州共贯、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体现为“书同文、车同轨、量同衡、行同伦”等统一王朝制度中蕴含的政治传统,也成为五千多年中华文明绵延不断的根本原因之一。历史充分证明,凡是维持“大一统”,则国家强盛、文明兴盛、人民幸福。传承发扬“大一统”理念最根本的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沿着正确方向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凝聚各方面支持、保障、促进公正司法的强大合力,确保党的绝对领导落实到人民法院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要落实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审判监督指导、制定司法解释、建设用好“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法答网”等方式,保障法律统一正确适用,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要紧扣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履职尽责,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服务党的全面领导在国家治理各领域各环节落到实处,助力夯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
二要传承发扬民本理念。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孔子“仁者,爱人”的学说,充分肯定人的地位、价值与尊严;孟子提出“重民”的仁政思想,宣扬“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传承发扬民本理念最根本的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诠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和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各级法院要始终坚持“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的根本立场,践行好党的群众路线,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办好每一起民生案、做实每一件暖心事,设身处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忧,以“就是头拱地也要把人民的事办好”的决心推进“有信必复”等“民心工程”,不断畅通司法救济渠道,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的权利,做实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作用,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更好汇聚民智、尊重民意,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要传承发扬礼法并用理念。礼源于我国古代祭祀祖先神灵的宗教仪式,逐步发展为包含纲常等级、家规家法、宗教仪轨、乡规民约、风俗习惯等在内的社会管理规范体系,成为人们日用不觉的行为规范和评判是非准绳。我国古代统治者重视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西汉即盛行“春秋决狱”,《唐律疏议》中礼与法已形成互补而不可分的关系,“名例篇”就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礼法并用、隆礼重法、出礼入刑,礼与法相互渗透、“本”“用”结合的关系,构成中华法制文明的显著特征。传承发扬礼法并用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社会自我管理和法律规范相统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推动法治手段与社会自我管理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家教家风、乡规民约习惯、社区行业规范等治理机制作用,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实现良法善治。另一方面,要善于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审判智慧,依法治理社会不良风气、破除陈规陋习,以公正裁判促进移风易俗、引领社会进步。比如,一些地方彩礼攀比之风日盛,既让给付彩礼一方家庭背上沉重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纠纷隐患,甚至引发恶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制发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既充分尊重传统习俗,又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依法破解高额彩礼治理难题,促进引领社会移风易俗。
四要传承发扬德主刑辅理念。孔子提出“为政以德”,主张德主刑辅;董仲舒提出“阳为德,阴为刑”。在中华法系下,德主刑辅、明德慎罚被视为影响社会治理的关键因素,过度适用刑罚可能导致民怨沸腾,以德礼相教则更能实现百姓康乐,这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传承发扬德主刑辅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一方面,人民法院要注重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受到惩戒,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比如,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学校依规开展教学、医疗机构善尽诊疗义务不担责,确立婚前同居施暴以家庭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等司法规则,都是在发挥法治引领作用。另一方面,要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在道德教育中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积极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五要传承发扬慎刑理念。慎刑理念萌芽于虞舜时期,通过谨慎合理适用刑罚,最大限度减少、转化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传承发扬慎刑理念的重要体现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要用好用足“从严”的一面,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案件,该重判的重判到位,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另一方面,真正做实“从宽”的一面,对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具备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案件,该从宽的依法从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法治自信,促进法治文明进步,让老百姓收获更多更实在的安全感。比如,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幕后“金主”、组织头目、骨干分子,但对于受蛊惑沦为电诈“工具人”的学生依法从宽处理,加强教育警示,就是明德慎刑、宽严相济的生动体现。总之,无论从严或从宽都应当严格依法,都要以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为考量标准。
六要传承发扬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理念。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提出“事断于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等思想观点,荀子说“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援法断罪、罚当其罪蕴含的适法平等观念,充分体现了中华法系的文明性与先进性。传承发扬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要一以贯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没有法外特权,也没有法外之人,依法平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提供权利救济、诉讼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司法服务上做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让公正司法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在刑事审判领域,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七要传承发扬兼顾国法天理人情理念。应天理、顺人情是中国古代立法、司法的原则之一,夏商周时期即有“行天之罚”“以德配天”,中华法系将“国法”“天理”“人情”相结合,共同塑造中国古代的法理传统与治理机制。传承发扬兼顾国法天理人情理念的重要体现是追求案件“三个效果”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国法,指的是国家法律制度;天理,说的是自然、社会的本性、规律和道理;人情,即人之常情,蕴含着国情社情、风俗习惯、老百姓朴素感情与认知等。司法审判要以国法为底线,绝不能突破法律框架、超越法律底线空谈法理情,更不能搞“舆论审判”,始终坚守法治原则,保持法治定力,牢记没有法治,就没有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要体现天理的精神,在适用法律条文时,既要关注法律的逻辑推理与形式正义,更要精准把握背后的立法精神、社会价值与实质正义,把握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深层次考虑,绝不能罔顾常理、机械司法。要蕴含人情的温度,将司法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融合起来,尊重民意、顺乎民情,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昭示司法的良知,努力作出融合法、理、情的公正裁判。
八要传承发扬无讼理念。我国自古有“好人不见官”的习俗,更有“惜讼”“厌讼”甚至“耻讼”的传统。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等传统价值观念体现了中华法系对社会治理的理想。传承发扬无讼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做实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案件总量以年均13%的增幅快速增长,到2023年已超过4500万件,法官人均办案达357件,有的地方甚至超千件,“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不仅影响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化解,也制约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获得感的提升。要坚持预防在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大格局,立足司法审判职责,与各方协同履职尽责,共促矛盾纠纷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要坚持调解优先,遵循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通过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制发常见纠纷业务指导案例、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并定期分析反馈调解协议确认情况等方式,做实指导调解法定职责,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让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坚持法治保障,对社会上存在广泛争议的问题,要积极发挥司法裁判定分止争作用,通过司法审判明规则、促治理,促进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及时恢复和谐稳定。
九要传承发扬适法生例、以例辅法理念。从公元前4世纪秦简中的“廷行事”,到汉朝被广泛运用的“决事比”,再到宋代的编例、明清形成条例成为法典一部分,判例与法律相互为用成为中华法系鲜明特点之一,能够更为灵活有效调整社会关系。传承发扬适法生例、以例辅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做实以案释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法治产品”。要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公正高效裁判案件,积极培育典型案例,用好人民法院案例库这个与时俱进的“活教材”,挖掘好法答网这个审判资源的“富矿”,深入推进“库网融合”,积极传递案例背后的深层法理、多面事理、通达情理,助力法官提升司法能力水平,促进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更好发挥对社会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法治引领效果。
新征程上,人民法院要持续学习好、领悟好、践行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实“第二个结合”,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