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私募基金备案反馈汇总与解析:管理人与基金工商信息比对、产品架构、小规模基金、投资总监任职资格、跨境投资等

财富   2024-12-09 17:56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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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私募基金日报

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前 言 /

今年以来,许多私募小伙伴感觉基金的备案周期普遍延长,经常收到各种各样的反馈意见。大家一定要多关注基金备案反馈,以免错过最新的备案要求。本文总结了近期的基金备案反馈,以供参考。

目录

一、管理人与基金工商信息比对

二、风险缓释产品架构

三、小规模基金整改

四、投资总监任职资格

五、联结载体或SPV是否需要备案

六、跨境投资


01

管理人与基金工商信息比对


1
反馈意见
XX 基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工商不一致,请核实。招募说明书和合伙协议中约定存续期为7年,与填报的存续期不一致,请核实。
2
案例解读
请注意!中基协不仅会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还会进行工商信息比对,一旦发现工商信息与备案情况不一致,就会要求管理人进行变更。
具体来说,工商信息比对会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管理人,包括管理人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小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等,AMBERS系统报送的信息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二是基金,如果是合伙型基金,也会进行工商信息比对。
在上半年,中基协就发布过多个反馈意见,针对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出资人等信息,若存在信息不一致的情形,都会要求管理人进行整改。因此,建议大家关注AMBERS系统与工商信息的是否一致,避免影响后续营业展开。


02

风险缓释产品架构


1
反馈意见
本基金投资者含信托计划,请洋细说明信托计划层面的产品要素及投资者结构安排,管理人是否在信托计划层面跟投并在信托计划层面设置风险缓释、结构化或者增强资金等安排。
2
案例解读
风险缓释产品架构是这样的,由信托公司担任管理人成立信托计划,投资人分为一般投资人和特定投资人,其中一般投资人是外部募集资金的客户或者私募管理人股东。
在该信托计划中,私募管理人同时担任投资顾问,并且信托计划投资于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
私募管理人为信托计划提供类似于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不占信托的份额,如基金亏损优先亏损风险保障金,如盈利高于一定净值,风险保障金可以按照比例退回。
普通投资者通常是通过公开募集资金的客户,而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则作为特定投资者参与投资,这类似于优先级和劣后级份额的设置。
在这个信托计划中,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担任投资顾问的角色,信托计划的资金将投资于该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
信托计划中,通常会建立一个为期大约一年的缓冲期作为风险缓解机制,缓冲期结束后,该产品将转变为一个正常的长期基金产品进行管理。
这种基金产品设计结构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它违反了不允许保证本金和收益的规定,使得管理人面临合规风险;
另一方面,如果遇到极端市场情况,产品的亏损程度是无法预测的,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来说,这种结构并不能真正保证本金安全,反而可能导致较大的损失。    
建议私募基金在备案时注意避免类似架构,避免保本保收益的相关安排。


03

小规模基金整改


1
反馈意见
系统显示管理人有多只存续基金规模小于100万,小规模基金按照整改计划清理或者扩募完毕后再提交新产品。
小规模基金通过清算整改的,应上传托管人/外包机构签章的清算报告,通过扩募整改的,应上传托管人/外包机构签章的最新份额登记表。
如因净值下滑造成的,应上传托管人/外包机构签章的最新份额登记表、净值表。上述材料请提供原件。
2
案例解读
据反馈,当基金管理人在提交新基金备案申请时,如果中基协发现其管理的现有基金产品中有多个基金的规模低于100万元,将会要求管理人先完成这些小规模基金的清理或整改,然后才能继续申请新基金的备案。
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其中,私募证券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时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规模最低要求的实缴出资;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
监管部门可能是基于私募基金应具备足够的实缴资本以保障其投资能力。这不仅体现在新备案的私募证券和股权基金的规模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单一投资标的不低于2000万元),也包括对现有小规模基金的清理和整改要求。    
从本质上讲,规模低于100万元的基金是否能够实现其原定的投资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及达成投资目标是值得怀疑的。因此,如果存在过多的小规模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考虑进行整改。


04

投资总监任职资格


1
反馈意见
管理人投资总监X月刚过试用期,且拟投标的并无其他基金投资,请出函说明基金的募资来源和拟投标的来源。
2
案例解读
反馈提到,管理公司的投资总监刚刚加入团队,刚刚完成三个月的试用期。对于这种情况,中基协对投资总监的任职资格、基金的资金来源和投资目标提出了疑问。
中基协的疑虑主要集中在投资总监是否仅仅是名义上的职位,以及管理公司是否涉及通道业务。众所周知,员工挂靠和通道业务是中基协近两年来重点审查的领域。
为了预防投资经理挂靠、通道业务以及违规发行保壳基金等行为,并确保投资者资产的安全,中基协正在加强对投资经理投资能力的审查。
这可能包括对拟投资项目的反馈,主要审查拟备案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方向,同时要求管理公司从新基金备案的合理性角度出发,解释基金的募资来源和拟投资目标的来源。


05

联结载体或SPV是否需要备案


1
反馈意见
GP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穿透后的GP为本基金管理人,LP为外部自然人,请说明该合伙企业的情况,是否为拟备案基金。
2
案例解读
该合伙型基金的反馈意见里,有一个情况是GP是另一个合伙企业A,该合伙企业的GP由基金管理人担任,而LP则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这一点看,有人主张合伙企业A不应被视为私募基金,因此无需备案。
但在实际操作中,关于联接载体或SPV是否需要备案的问题屡见不鲜。浙江证监局公布的一个处罚案例中提到,某私募基金管理的两个合伙企业B和C,它们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活动,由管理人实际控制,但未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管理人辩称,合伙企业B是为了申请国家引导基金而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目的是避免引导基金成为主基金的最大出资人。合伙企业B的全部资金都用于购买私募基金D的份额,而且在私募基金D的备案过程中,已经对合伙企业B进行了穿透审查。
同时,管理人没有向合伙企业B收取任何报酬或管理费。从设立目的、资金募集、实际运作等方面来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合伙企业B并不符合私募基金的特征,因此不需要备案。
对于合伙企业C,管理人认为这是一个基于人合性原则建立的合作平台,管理人的实际出资比例超过70%,且管理人没有从合伙企业中获得任何报酬和管理费。
因此,从合伙人关系、出资比例、资金流向和投资方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四个环节来看,合伙企业C都不具备私募基金的特征,无需备案。    
浙江证监局认为,这两个合伙企业都设立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活动,由管理人实际管理,符合私募基金的特征,属于私募基金。是否收取管理费并不直接影响私募基金性质的认定。
此外,合伙企业B的推介材料和合伙企业C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资料中,都将其作为基金进行介绍,而私募基金D备案过程中对合伙企业B的穿透核查,主要是为了识别投资者情况,并不意味着合伙企业B不需要备案。
因此,浙江证监局不接受管理人的申辩,认为需要备案。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可能会采用与上述案例类似的架构设计,对于SPV或联接投资载体是否需要备案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06

跨境投资


1
反馈意见
本基金投资策略为精选全球资产,请管理人说明投向何种境外资产、投资路径、出境投资方式,是否通过QDLP出境投资,以及是否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
2
案例解读
在基金产品的策略描述中,如果涉及到全球资产的精选投资,即表明该基金将进行跨境投资。
根据中基协规定,基金管理人需要详细阐述其境外投资的具体资产类型、投资途径以及资金出境的方式。此外,还需明确是否通过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等渠道进行境外投资,并确保已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在基金备案阶段,若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中提及了特定的投资对象,例如“全球”、“债券”、“可转债”等,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这些表述与实际的投资范围、产品结构和投资策略相匹配,并注意遵守中基协对这些特殊投资领域的特定合规要求。    
如果基金的实际投资并不涉及名称、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中所提及的特定投资对象,建议基金管理人避免在这些描述中使用相关表述,以保持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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