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中基协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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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办公?登记信息不真实
经查,深圳*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从业人员及办公场所欠缺独立性,未建立及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深圳*远在协会登记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刘**在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市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担任投资经理;刘**的工资发放主体从2020年到2022年为深圳*远,2023年为东***。深圳*远与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东***、深圳市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用同一办公场地。以上行为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深圳*远在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址与深圳*远向协会提交的情况说明载明的办公地址不一致;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深圳*远于2021年1月、2021年10月发生股东信息变更,但深圳*远在协会登记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十一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申辩称不存在混同办公
深圳*远希望协会不对刘**采取事先告知书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并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一是就“从业人员及办公场所欠缺独立性,未建立及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深圳*远等在2018年后未开展新业务,刘**实际不存在兼职,实际工作中也并未安排东***投资经理的工作任务;刘**在事先告知书下达后,从东***办理离职手续;因业务萎缩、为方便管理等,有时会共用办公场地,但处于不同区域,不存在业务混淆的情况。
二是就“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登记的办公地址与情况说明中的办公地址不一致,是因为相关人员离职,工作交接出现疏漏;股东未及时变更系疫情影响、未做好工作交接等原因。
协会警告处理
经审理,协会认为:
深圳*远在事先告知书下达后虽然对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等违规情形进行了相应整改,刘**也从东***办理离职手续,但下达事先告知书时,认定的违规事实清楚。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深圳*远进行警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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