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分享|有关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个人所得税多征、补缴的八个常见疑难问题

财富   2024-12-26 17:37   上海  

将元年金服设为星标⭐ 第一时间获取最新推送

文:孙名琦 张天博/PE红宝书

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前 言 /

最近半年,我们集中遇到了税务机关向私募基金提出了高于私募基金自身原有预期的税收征管要求所引发的纠纷案件。既有针对当期申报,税务机关核算结果高于私募基金申报金额的常见情况,也有私募基金已经完税甚至已经清算,税务机关再行要求进一步补缴税款的疑难案例。


01

因对税收征管规则存在误解
产生的纳税预期差异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的确存在着较多的特殊性,这使得投资人惯常的商业理解,与税务机关的实际征管要求存在差异,此类情况便需要基金管理人事前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释明,以免投资人将正常的纳税误当做基金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进而归咎于基金管理人。
问题1:合伙份额溢价转让,受让方取得成本无法税前扣除
假设基金有1名自然人LP甲,投资成本1,000万,基金投资了A项目。运作一定时间后,基于底层项目良好发展预期,LP乙以1,500万元受让LP甲的合伙份额。受让完成后,最终基金实现投资退出,总回款3,000万元。
从受让合伙份额的LP乙的视角,其本项投资的整体盈利为1,500万(为简化讨论忽略基金费用,下同)。但是,在进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申报时,是按照合伙企业账面的利润,即2,000万元计算所得额,并不会考虑LP乙当初的溢价取得成本。这实质造成了重复征税(就1,000万增至1,500万这部分500万的溢价,LP甲在转让时已按财产转让所得交过一次所得税,而投资退出后,LP乙又按照经营所得再交一次所得税),但目前征管实践也的确如此。

问题2:合伙人投资本金尚未收回,便已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
假设基金总规模1,000万元,分别投资了A、B两个项目,每个项目各投资500万元。后续A项目上市退出,退出所得800万元,此时基金向LP分配时就需要按照300万元的经营所得申报自然人LP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站在LP的视角,A项目退出后所分配的800万元,只是收回了部分投资成本,尚未产生投资收益,如缺乏事前约定或相关释明,很多LP可能对于此时发生纳税义务产生质疑。
此外,对于最后carry的计算基数,也可能存在含税和不含税的争议。

问题3:多项目投资,亏损项目在后退出的,无法抵减所得额或退税
接前例,假设A项目退出后,B项目最终破产,没有任何回款取得,全部亏损。那实际上,该基金的对外投资整体是亏损的。但是,如果想要就A项目退出盈利所缴纳的税款去申请退税,实务难度很大,也缺少直接的规则依据。
因此,对于主要投资人为自然人且投资多个项目的基金,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投后管理过程中结合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一定的统筹安排,有可抵扣亏损,需要尽早确认,避免“先赚后亏”的情况。

问题4:FOF结构中,上层创投基金能否适用20%的税率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并按照“单一投资基金”并适用20%的税率。但是,此处适用20%的税率,是针对“股权转让所得”,而FOF结构下,下层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再分配到上层,对于上层创投基金而言,是否属于适用20%税率的收入,征管实务上存在一定分歧。作为基金管理人,也需要提前向自然人LP释明该项风险,即使按照“单一投资基金”备案,最终仍有可能被按照5-35%累进税率核算征税。


02

原以为可以适用的“税收政策”
不再被认可产生的纳税预期差异


近几年国家层面已经逐步收紧了各地为招商引资而设置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出台以行政法规的方式明确了该问题。不仅如此,目前各地还存在倒追历史税收优惠的情况。以下分作详述:
问题5:存续基金的税收返利被要求退还
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此前很多地区的政府部门或招商园区会以税收返还、税收奖励、先征后退等名义,与基金签署相关的税收返利协议并进行结算,降低基金的综合税负。而现在这部分历史上的返利可能面临被倒追回的风险,今年已经有多家上市公司公告披露公司退回了前期的政府补助、扶持奖励等款项。
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需要明确的是,该部分税收返利款是否需要退还,是一个客观事实判断,其责任并不在基金管理人,如果LP不同意返还,则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而LP在诉讼中也并非没有获胜机会,主要争议焦点有二:1)返利行为是否与纳税行为存在明确的关联性;2)返利协议是否存在合同无效事由。
另外,也有部分情况是,税收返利没有计入基金财产,而是直接返利给了基金管理人,此时还涉及到基金前期业绩报酬的综合核算问题,牵涉利益方较多,需要结合具体项目情况分析判断应对策略。

问题6:按照20%的税率完税后,改要求按照5-35%累进税率补缴
2019年之前,部分地区存在与合伙企业进行“一事一议”沟通并适用固定税率20%的情况,国税总局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认定合伙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溢价收入,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当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为了给予创业投资基金一定的政策支持,国税总局于2019年出台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可以申请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适用20%的固定税率,但费用和往年亏损不得从所得额中扣除。
目前被要求补缴税款的主要是两类情形,一是2019年之前,政府部门口头认可按照20%的固定税率完税,如今要求按照5-35%重新核算并补缴;二是2019年之后,基金虽未进行“单一投资基金”备案,但税务机关先前视同“单一投资基金”进行了征税,现在要求进行补缴。
面对此类追征要求,基金或基金投资人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等规定,从追缴时效、应税行为等角度进行合理抗辩。

问题7:被要求追征或退款时,基金情况已发生实质变化
在基金被要求退回先前的税收返利或者补缴税款的案例中,有两种情况处理起来会更为复杂,一是基金已经完成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二是基金当时纳税以及收取税收返利的合伙人已经退伙,基金当前的全部或部分合伙人已经更换(通过更换基金投资者的方式利用过往已经发生投资及退出行为的基金,存在一定的税务合规风险)。
此时,如果税务机关发起税务稽查,在基金工商注销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大概率先联系基金管理人,增加了基金管理人的责任风险。在联系基金管理人无果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向LP进行追缴;如果基金还存续但合伙人已经变更,税务机关直接从当前的基金财产中进行相关款项的扣除,将导致当前合伙人的财产利益遭受损失。

问题8:投资人因被要求缴纳滞纳金,向基金管理人追责
我们对于此类纠纷场景的整体性判断是,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追责的诉求最终被裁判机构支持的存在较大的难度。在投资人本身为纳税义务人的情况下,举证并论证基金管理人对错误申报负有过错对原告方在证据调查、财税规则、私募基金监管等方面均提出更高的专业性要求。
同时,基金管理人在知晓相关情况时,应当尽早将相关情况向投资人披露,而非担心由此引发与投资人的纠纷而试图先将事情“捂住”,拖延下去反而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存在对扩大部分的滞纳金承担责任的风险。



END

感谢您的关注

文章转载、投稿、业务咨询

元小年(微信:YuanNianJinFu)



元年金服官网

www.genesisfin.net

400-1600-112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本公众号转载此文仅出于传播更多资讯之目的。如有侵权或违规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刻予以删除。本公众号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分享

收藏

点赞

在看

元年金服
元年金服是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备案号A00044,致力于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估值核算、风控合规、合同修订、基金财务报告等一系列资管中后台服务。关注我们,实时掌握金融领域动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