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法院:公开巡回审判一起非法狩猎案

民生   2024-09-25 23:10   湖南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共同守护生态环境资源,近日,永顺县人民法院就一起非法狩猎案进行巡回审判,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5日至2023年1月17日期间, 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被告人姚某,在永顺县西歧乡流浪溪村非法猎捕竹鼠6只、锦鸡2只,价值共计人民币11200元;被告人姚某某单独在永顺县西歧乡流浪溪村非法猎捕竹鼠16只、果子狸2只,价值共计人民币4800元。后二被告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经检察机关诉至永顺法院。


法院判决:

永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竹鼠、果子狸系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锦鸡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二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并依法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被告人姚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二被告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庭后,主审法官向二被告人及在场旁听的村民宣讲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并对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现场讲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永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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