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利通过信访途径表达各自利益诉求,但同时在信访活动中,也要遵守《信访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维护和实现正当权益,在全社会共同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1、可以采取哪些方式信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2、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3、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一)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4、在信访过程中,信访人不得有哪些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 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5、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应该如何处理?
6、信访问题的办理答复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对《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7、《信访工作条例》对于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有什么要求?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8、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工作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9、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工作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10、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违法集会、游行、示威,有哪些法律后果?
来源:中山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