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诚信至上 拒绝作弊

政务   2024-12-27 19:26   安徽  


      诚信,自古便是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美德,是人类文明的思想精华。老子云:“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是考试的基本规范,也是考生应具有的道德素质。通过诚信考试,我们可以真实地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展示自己的真实能力。而考试作弊是一种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它不仅损害了考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还破坏了教育的初衷和价值。

      【基本案情】近日,濉溪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2023年,被告人王某英伙同王某(已判刑)在濉溪县某驾校欲组织董某芳考试作弊。在为董某芳安装作弊器材时,董某芳临时反悔不愿作弊。因当时组织考试作弊的学员多,王某怕事情败露,遂对董某芳进行殴打并恐吓,后董某芳逃离现场并报警。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英伙同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根据王某英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英处以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有话】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及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这包括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

      在组织考试作弊的过程中,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背离了诚信的原则。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个人的道德品质,还可能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中,我们应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正确的价值观。坚守诚信原则,倡导诚信考试的风尚,保障国家考试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健康的考试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文:任梦溪(刑庭)

编:郑世娥

审:周书敏




濉溪县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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