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有权索赔吗?

政务   2024-12-24 17:23   安徽  

【案情】

      2013年,赵某与孙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双方便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为维持家庭生计,孙某外出打工,赵某在家操持家务。婚初,孙某经常抽时间回家探望家人,孩子出生后,孙某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甚至长年不归。赵某于2024年起诉孙某至法院要求离婚。

      赵某诉称,孙某常以挣钱养家为由拒不回家,未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义务。而赵某在婚后主要承担家务劳动和照看老小,未参与其他工作,要求孙某给予其经济补偿12万元。孙某称婚姻期间,其每年都转钱给赵某,而赵某没有任何的经济收入,家庭收入靠其一人支撑,所以不同意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县法院综合考虑本地消费水平及孙某的经济负担能力等,酌定孙某一次性补偿赵某2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示:《民法典》明确肯定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旨在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尊重,实现家庭内部合理分工,促进社会和谐。照顾家庭不仅仅是妻子单方面的事,丈夫同样有义务有责任照顾家庭及成员。法院严格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酌情支持了女方的补偿请求,有利于倡导地位平等、相互尊重的夫妻关系。

文:叶建国(五沟法庭)

编:郑世娥

审:周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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