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原告承建被告农村自建房屋施工工程,施工房屋共三层约750平方米。双方约定,原告以每平方米160元的价格建造被告房屋,加上壳子板费用3万元,施工款项共计15万元,若工程3年内不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应将15万元工程款一次性付清。2016年该房建工程全部竣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未果,遂将被告诉至濉溪县法院。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称原告没有按照建筑标准进行施工,导致房屋承重柱整体出现不同程度的蜂窝洞、钢筋外露、悬空等情况,直接影响房屋居住安全。且被告发现上述问题后,多次联系原告要求其对房屋进行整改,原告却一再推迟,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遂提起反诉。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得知双方居住地很近且相互认识,遂组织双方面对面交流,强调调解不仅能够帮助双方节省诉讼成本,还有助于维系长远的邻里关系,避免日后出现更多的矛盾纠纷。随后,法官秉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情理交融的原则,运用专业知识对本案房屋质量、责任划分、法律依据等情形进行了详细分析,既指明原告应承担的建筑施工责任,也提醒被告应考虑原告的合理诉求。经过反复沟通,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支付工程款并与原告握手言和。
以富有温情的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无形中拉近了人心,传递了法律的温度。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既是裁判者,更是倾听者和治愈者。下一步,濉溪县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努力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发展创新,为构建和谐社会持续贡献司法力量。
文图:马莹(民一庭)
编:邱琪
审:周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