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司法警察应急处突能力,濉溪县法院坚持以“演”筑防,以“练”为战,组织开展应急处突实战演练,提高县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筑牢审判安全防线。
突发情景一:庭审中旁听人员因对判决不满,大吵大闹、并欲对被告人进行攻击。值庭法警及处突小组迅速反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
突发情景二: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未经允许进行拍摄、录像,并对进行劝阻的值庭法警进行推搡、辱骂。值庭法警及处突小组多次警告、劝阻无效后,依据指令采取强制措施,将人员带离法庭,平息事态。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第二条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控制,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告人、罪犯、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自杀、自伤、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三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先期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即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
第四十二条 司法警察遇有下列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进一步采取强制手段或者强制措施: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者接听电话;
(四)未经允许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司法警察遇有下列危及法庭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进一步采取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文:高倡栋(法警队)
视频:李广洲(法警队)
编:邱琪
审:周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