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旦离婚,共同财产涉及股权要如何分割?真的就是简单的一分为二么?
实际上,不同于上一期中提到的其他财产类别,股权作为一种隐形财产,其分割涉及的复杂性常常令人难以想象。
股权价值可能在离婚过程中发生变化,因此股权分割涉及到对真实价值的调查和分析。
合理的股权分割可以防范财产转移的风险。有些人可能会在离婚前试图通过各种手段将股权转移到他人名下,以规避财产分割。通过全面的调查,律师可以发现潜在的财产转移行为,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阻止或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因此,今天这次对股权分割的全揭秘一定不能错过。一起来看看离婚股权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近期司法实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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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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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割司法实践
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如果不存在相关约定、声明或法定情形,公司股权的价值通常依照均分原则来分割。
折价分割
若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价格评估因持股方或公司不予配合等原因无法完成,此时,法院可综合考虑非持股方主张的股权价值或出资金额、公司经营状况、财务信息等因素认定股权价值,进而据此作出判决。
若夫妻双方对共有股权的价值能够协商一致,或者虽未能协商一致但均同意进行价格评估,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依据确定的价值,判决由持股一方向非持股一方支付补偿款,从而解决共有股权的分割。
直接分割
在股权分割的纠纷中,若非持股一方当事人请求分割股权份额,登记成为公司股东,由此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因此,在该种情况下应当适用的分割规则将较为复杂,不仅应考虑《民法典》中的规定,还应当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夫妻双方对股权份额或转让价格达成一致
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公司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公司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注意:若公司其他股东对于分割夫妻共有股权事项不予作出明确表态的情形,法院往往参照适用《公司法》第71条中的规定,认定若其他股东对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的通知未予答复或不同意优先购买的股权比例或价格时即推定其同意。此时,法院一般能够支持非持股一方提出的直接分割诉请。
夫妻双方无法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
为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法院倾向于优先寻求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
若夫妻双方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份额,则实践中区分不同情况可能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例如,股权分割对公司经营不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存在股权持有方阻碍股权价值评估行为、其他公司股东未积极主张优先购买权等情形,则法院将判决分割股权,公司及持股方配偶因此负有配合非持股方配偶行使股东权利以及办理股东登记等事项的义务。
注意:夫妻离婚时,一方是公司的发起人或高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转让所持本公司的股份,也即是不得分割股权给另一方,只能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持股一方作为发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未满1年的;
持股一方所持有的股票是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满一年的;
持股一方是公司高管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满一年的;
持股一方是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夫妻双方离婚时,所分割的股份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
持股一方是公司离职的高管人员,其离职尚未满半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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