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登记对老百姓有啥用?

文摘   社会   2024-11-04 20:14   北京  


近日,《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根据该办法第23条的规定,居住权的登记原因有三种,分别是“以合同设立”或“以遗嘱设立”或“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笔者就这三种情形分别给出具体应用场景,以阐释居住权登记对于老百姓家庭的用途。


                              作者:侯佳佳



以合同设立居住权


李大爷有一套房子,因为儿子结婚需要婚房,他愿意把房子赠与给儿子,但他同时担心自己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后,可能会落得老无所依的境地。李大爷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自己在房子上设立居住权,即使之后房子产权变更,他也能安心在房子里居住,直至去世。这样既可以解决老人对住房保障的担忧,也可以让老人房产传承的安排更妥善。


从法律角度看,此案例体现了居住权设立在家庭财产处理中的重要价值。


首先,依据民法典,居住权可通过合同设立。李大爷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居住权是合法有效的,这保障了他对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这种安排为老人的居住需求提供了坚实法律护盾,避免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导致老无所居的困境。


其次,对于家庭财产传承而言,这种方式在满足儿子婚房需求同时,确保了老人权益,减少家庭矛盾。居住权的明确约定使房产传承更人性化、更具公平性。


再者,若产生纠纷,赠与合同中的居住权条款是关键依据。法律保障李大爷居住权不受侵犯,若儿子违反约定,李大爷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凸显了居住权法律规定在维护家庭和谐与个人权益方面的积极意义。


以遗嘱设立居住权


王奶奶有三个子女,她名下有一套房产。在王奶奶的遗嘱中,她写明自己去世后,房子由三个子女继承,但同时给一直照顾自己的保姆张阿姨设立了居住权,直到张阿姨去世。王奶奶去世后,子女们按照遗嘱执行,为张阿姨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张阿姨在这所房子里继续安稳地生活,对王奶奶一家充满感激。

遗嘱设立居住权体现了对被照顾者意愿的尊重和对照顾者付出的回报。对于保姆、护工等长期照顾老人的群体来说,这是一种重要的保障。它不仅维护了家庭财产继承的传统安排,也让那些在老人生活中付出情感和劳动的人得到了应有的回馈。

从社会层面看,这种方式鼓励了人们积极参与老年人的照顾事业,弘扬了社会的善良和互助风气,同时也避免了因财产分配可能产生的纠纷,保障了遗嘱人的意愿得以实现,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孙女士和丈夫离婚,法院判决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归丈夫所有,但孙女士因无其他住所且经济困难,法院同时在生效文书中为孙女士在该房屋中设立了居住权,直至孙女士再婚或者有能力购买住房为止。根据这份生效法律文书,孙女士办理了居住权登记,保障了自己的居住权益。





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在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等复杂法律关系的场景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离婚等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面临居住困境的一方,这是一种法律强制的保障措施。它确保了公平正义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避免了一方因婚姻或其他财产纠纷而陷入无家可归的境地。这种方式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增强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公信力,使老百姓在面对类似复杂情况时,相信法律能够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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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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