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根据该办法第23条的规定,居住权的登记原因有三种,分别是“以合同设立”或“以遗嘱设立”或“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笔者就这三种情形分别给出具体应用场景,以阐释居住权登记对于老百姓家庭的用途。
作者:侯佳佳
一
以合同设立居住权
李大爷有一套房子,因为儿子结婚需要婚房,他愿意把房子赠与给儿子,但他同时担心自己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后,可能会落得老无所依的境地。李大爷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自己在房子上设立居住权,即使之后房子产权变更,他也能安心在房子里居住,直至去世。这样既可以解决老人对住房保障的担忧,也可以让老人房产传承的安排更妥善。
从法律角度看,此案例体现了居住权设立在家庭财产处理中的重要价值。
首先,依据民法典,居住权可通过合同设立。李大爷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居住权是合法有效的,这保障了他对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这种安排为老人的居住需求提供了坚实法律护盾,避免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导致老无所居的困境。
其次,对于家庭财产传承而言,这种方式在满足儿子婚房需求同时,确保了老人权益,减少家庭矛盾。居住权的明确约定使房产传承更人性化、更具公平性。
再者,若产生纠纷,赠与合同中的居住权条款是关键依据。法律保障李大爷居住权不受侵犯,若儿子违反约定,李大爷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凸显了居住权法律规定在维护家庭和谐与个人权益方面的积极意义。
二
以遗嘱设立居住权
三
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附:《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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