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阴影下,律师如何在一周内胜诉,帮助绝望母亲找回孩子?

文摘   社会   2024-07-25 10:59   湖南  



张女士在婚后遭遇家庭暴力后,试图用分居解决问题,然而另一半周先生竟无视法律,派人尾随跟踪并多次进行上门骚扰,更是直接对张女士进行殴打,并伙同他人抢年仅两岁且还在接受治疗的孩子!尽管张女士已经报案,案件却迟迟等不到进展。作为母亲的张女士带着不安与焦虑,找到了旷真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委托谷鑫律师、宋俊秀律师代理这一案件,表明迫切想要孩子回到自己身边的诉求。谷律师和宋律师立即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进行立案,同时对张女士进行心理疏导,最终在一周内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孩子也终于回到了张女士的身边。



主办律师:深圳分所 宋俊秀谷鑫


01

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周先生是离异后再次结合的夫妻,婚后育有一患有孤独症的儿子。由于周先生在婚后经常情绪不稳定,并伴有殴打和辱骂张女士的行为,导致张女士至今仍在接受心理治疗。

之后张女士便选择了分居和其父母一直负责照顾仅有2岁的儿子。因孩子患有孤独症,张女士遵循医嘱,每天送孩子到康复中心,辅助家庭治疗一起接受长达8小时的治疗。

与此同时,张女士与周先生之间的股权纠纷也在审理之中。张女士向法院申请了对公司股权的保全措施,周先生对此表示强烈不满,以影响到公司经营为由,不断要求张女士解除保全,不仅对其恶言相向,竟然还想通过暴力行为企图控制女方!他通过跟踪张女士找到其住处,并在同一小区进行租住,距离仅隔一栋建筑。之后又通过物业监控定位到女方的具体住处,不断派人上门骚扰堵门。因其要求解冻股权的要求未得到张女士的同意,2024年6月20日,周先生伙同他人一起在地下车库将孩子抢走,并对张女士进行殴打。尽管张女士报案并请求警方介入,但调查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2024年6月底,走投无路的张女士委托旷真家事律师团队代理其与周先生的案件,希望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快速找到孩子。


02

当事人诉求


张女士深深觉得自己的安全已经受到了威胁,且年龄幼小的孩子如今下落不明,治疗也因此中断,这样的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都造成了严重影响,对前夫周先生的行为,张女士忍无可忍,表明一定要孩子回到自己身边,同时禁止周先生接近,以保障自己与孩子的人身安全。


03

办案过程


针对当事人的诉求,宋律师、谷律师立即制定出可行方案,并前往张女士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立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与此同时,谷律师迅速整理类似案件的办理流程以及容易出现纰漏的点,与律师团队对齐诉讼策略,在接受委托当日便起草好文书,并整理好相关的证据,在当事人签署后立即前往法院现场立案。


同时由于当事人第一次以申请人的身份要求做笔录,一直处于很紧张的状态。谷律师耐心的为当事人进行心理安抚,给予当事人精神鼓励,由于律师不得陪同,谷律在外等候两个多小时直至当事人顺利完成笔录。之后谷律积极与法官助理沟通,结合法官助理的需求和当事人的表述再次补充证据材料,在当天将需要补齐的资料提交法院,并在第二天上午成功收到法院送达的裁定书,最终裁定支持将孩子送回原住处。


04

办案结果


从立案到拿到裁决书最终花费不到一周的时间,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周先生对当事人张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并于7日内将孩子送回张女士身边,并禁止对孩子进行藏匿和转移。

05

律师有话


在处理这起涉及家庭暴力和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案件中,我们的律师团队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理智和谨慎地对待每一个细节。我们深知,当事人的焦虑和担忧同样影响着我们,因此我们坚决把维护张女士的合法权益作为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面对案件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和挑战,如案件立案的难度、法官的判决倾向以及败诉后如何继续维护当事人权益等问题,我们一直保持高度的警觉。正是这种“悲观情绪”,让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能够提前预见并制定相应的解决策略,从而确保每一步都走得稳健而有效。

这面锦旗不仅是对我们工作的认可,更是对我们团队精神和专业能力的肯定。我们将继续以更加专业和敬业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旷真法律小课堂
遇到家暴时,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首先我们要明确,家庭暴力从来不是家事,而是违法行为!国家坚决反对家庭暴力,依法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给予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追究。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及时报警、投诉或寻求法律保护,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离婚。同时,受害者应该尽早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二)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三)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是必要的;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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