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家庭财富普遍增加,家庭结构与家庭职能出现了许多新变化,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如三孩政策下的多子女抚养问题以及抚养纠纷的执行问题等。未成年子女是家庭关系的纽带,保障好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整个家庭才会更加和睦幸福。但对于涉及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特别规定。
对于多子女家庭离婚时抚养权问题,实践中观点不一。部分观点认为:为切实贯彻落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人民法院会整体考虑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一般情形下应尽可能地保障多子女的共同生活和成长,提倡不分开抚养。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在有多个子女的家庭中,父母双方分开抚养子女,既考虑到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又有利于双方与子女间的相互联系,方便行使探视权,且整体上更容易被离婚当事人双方及其家人所接受,因此多子女家庭中分开抚养的裁判理念有其合理性。
一
现行法律对抚养权的规定:
现行法律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主要规定按照子女的具体年龄划分,有以下四大原则:
原则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由父亲直接抚养为例外,父母双方对不满两周岁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由父亲直接抚养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则二: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原则三: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尊重其真实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原则四:其他与子女抚养有关的附加条件,是法官作出抚养权判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
旷真案例研究和分享:
旷真家事律师团队在案例检索和实际办理案件中发现,法院在多子女抚养权裁判时已出现避免平均主义的倾向。
案例一:湖南省中院“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何某(女)与唐某(男)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孩(分别于2010年8月、2014年5月出生)。2017年4月,何、唐二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们均由唐某抚养,随同唐某生活,抚养费由唐某全部负责;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何某可随时探望。2022年2月,因唐某离婚后又另育一子,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经询问,两个女孩均表示愿意随何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有争议的,应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定子女由谁抚养。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虽何、唐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女孩由唐某直接抚养,但经询问,年满八周岁的大女儿表示愿意随何某生活,其意思表示应得到尊重;而小女儿即将年满八周岁,也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判断力,其亦表示愿意随同何某生活,法院应予考虑。且同胞姐妹共同生活、一同成长,更有利于孩子们健康、和睦的长大。另,目前,唐某已另育一子,而何某没有其他子女且具有抚养能力。综上,法院确定两女变更为由何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
随着生育政策的开放,离婚诉讼中涉及多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越来越普遍。对此,法院应遵循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裁判,避免平均主义。本案判令两个女孩的抚养权归女方,综合考虑了未成年子女及其父母意愿、父母当前抚养能力、未成年子女之间相互依赖程度等,更符合孩子们成长的客观需要。
案例二:旷真家事团队主办王先生和孙女士调解离婚案
基本案情:
王先生与孙女士在 2012 年经人介绍相识,2014 年大女儿出生,2016年小女儿出生,后双方于 2017年补领结婚证。婚后二人及两个女儿共同在江苏省定居。领证后两人因性格问题争吵不断,孙女士常因小事与王先生发生争吵,双方矛盾愈演愈烈,目前已分居近两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孙女士在离家期间从未尽过抚养义务,王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希望获得两个女儿的抚养权。
调解结果:
旷真苏州分所家事团队律师帮助王先生通过和对方多次沟通、多次协商达成离婚协议,男方获得两个女儿抚养权,孙女士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孙女士获得和王先生共同所有房产的折价款后,自愿放弃其他一切共同财产的分割。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王先生作为父亲能够获得两个女儿的抚养权是家事团队尽力争取的结果。同胞姐妹共同生活、一同成长,更有利于两名未成年子女健康快乐地长大。孙女士在离家出走的两年间未尽过抚养义务,不能尽到作为一个母亲应尽的职责。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支持王先生直接抚养两个女儿。多子女家庭中抚养权归属问题上,不同地区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有所不同;司法实践中判决将多子女抚养分开的占比略多,本案是离婚调解案件中法院有利于未成年保护原则的重要体现。
案例三:旷真家事团队主办赵先生和钱女士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基本案情:
赵先生和钱女士自2008 年同居至今,同居期间育有两女,大女儿出生于 2009年,小女儿出生于2014年。双方同居期间的主要支出均由钱女士承担,被告赵先生长期在外拉货,未能承担对女儿的抚养义务,甚至赵先生和前妻的儿子也是主要由钱女士抚养,钱女士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且希望获得两个女儿的抚养权,两个女儿均表示愿意跟随钱女士生活。
判决结果: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法院支持钱女士获得两个女儿的抚养权。结合孩子的生活学习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告负担能力以及原、被告各自应承担的法定义务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赵先生按照 1100 元/人/月的标准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至均满十八周岁时止。
典型意义:
从理论意义上讲,该案判决完善了当前立法的不足;从实践意义上讲,有助于解决当下未成年子女抚养方式单一、抚养费计算标准不科学等问题,从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
旷真观点:
多子女抚养权裁判出现避免平均主义倾向的背后体现的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什么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儿童利益最大化理论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一切行为,各个公私机构都必须以其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这一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和促进儿童的成长,强调儿童成长问题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问题,国家亦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对儿童进行保护时,是将儿童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主体来保护,而非作为家庭成员之一来进行保护。儿童利益最大化实质上是对成年人利益的限制,当成年人在为儿童进行考虑时,必须要站在儿童的角度,以儿童的视角进行观察和执行。
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未成年人需要受到特殊保护,从而平衡其在成年人主导的社会中所处的明显不利地位。在抚养权争议问题上体现为由“父母本位”观点转向为“儿童本位”观点。从“儿童本位”主义出发,法院根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来决定抚养权归属,并将其视为优先于所有其他因素的首要因素。在新原则下,母亲或父亲互相平等而均无预设优先地位。
争取抚养权过程中非物质条件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曾有观点认为,拥有更好物质条件一方理所应当获得子女的抚养权,更好的物质条件能为未成年子女在衣食住行方面提供更为优质的生活,因此在离婚时,父母会选择对己方物质条件优越的主张进行大量举证,但此类观点是对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误解。物质条件的对比只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个外在量化条件,并不一定有利于儿童利益最大化,一些非物质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比如陪伴时间、父母的帮助等都是综合对比的因素。由于社会职能和家庭分工的差异,我国很多家庭中呈现的是父亲经济条件、社会地位要优于母亲的特点,这种特点主要表现为:收入优势、学历优势、户籍优势等。父母一方拥有更好的物质条件并不直接意味着其能为子女成长提供更好非物质条件。
比如上述案例三中女方比男方付出了更多的抚养、陪伴、对子女的生活、学习给予了更多的照顾,综合认定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因此将抚养权判决给了女方。
综上,离婚中多子女抚养权问题中,到底跟随哪一方更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同伴效益”使得越来越多的判决趋向于将多子女抚养权判决给一方。
因此,对于抚养权的诉争,我们建议在举证过程中,注意以下要点:
1. 对己方具备充分抚养条件进行举证。如自己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等等问题进行举证;
2. 就长期陪伴在子女身边进行举证。如陪伴子女的照片、陪同子女参加学校活动记录、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教育费用等支出明细等证据;
3. 对另一方存在恶习,不利于子女成长进行举证。如对方有赌博、家暴行为,对方被羁押、有违法犯罪记录等。
4. 对子女间在日常生活中相互陪伴及情感互动上进行举证。如:日常生活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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