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打赏主播,原配维权为何屡陷法律困境?

文摘   社会   2024-10-28 21:02   北京  



原配在配偶打赏主播的案件中面临着诸多法律困境,包括法律关系认定困难、证据收集困难和法律规定不完善等。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平台和主播的责任,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原则,平衡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和保护公序良俗,以更好地维护原配的合法权益。


作者:侯佳佳‍‍‍‍



01

配偶打赏主播的法律困境‍‍‍‍‍


(一)小欧的绝望维权之路

小欧的丈夫小陈是一家上市公司高管,曾经是“别人家的孩子”。生完孩子1年后,小欧发现丈夫异常,经常对着手机发笑,不顾孩子。检查后发现丈夫仅通过微信在抖音上就花了400多万元,经调查,其充值金额达1600多万元,不仅花光积蓄还抵押了婚房。

小欧试图挽回婚姻,带丈夫看心理医生,丈夫短暂戒了打赏,但1个月后再度疯狂打赏。2024年2月,小欧与小陈离婚,陈家父母给了一笔赔偿金,但她仍想追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

她的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一审、二审法官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小欧主张小陈侵犯其财产处理权没有法律依据,且不能证明小陈与主播丽丽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再审时福建高院甚至推翻前两次关于“赠与”的认定,认为是消费,但仍维持原判。

在小欧的描述中,丈夫的一天从与丽丽互道早安开始,晚上为丽丽在直播间打PK赛疯狂打赏,其有两个抖音账号,2022年等级分别达到58级、53级,消费金额巨大。他还会在微信中陪丽丽做很多事,几乎所有时间都在和丽丽交流,而小欧作为“榜一大嫂”,却只能和孩子租房住,承受着巨大的痛苦。

(二)干某某的败诉经历

上海的干某某与沈某某是夫妻关系,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沈某某使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充值6个账号,对主播林某打赏,价值总计744004元。干某某以沈某某无权单方赠与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定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林某无需返还网络充值、打赏费用。法院认为充值、打赏系一个完整的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同时考虑充值金额、次数、时间等多种因素,认定沈某某的行为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范围,且未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不支持干某某的诉讼请求。


02

法律分析:打赏是消费还是赠与?‍‍‍‍‍‍


(一)法律关系认定困难

1. 赠与还是消费

在这些案例中,对于配偶打赏主播的行为是赠与还是消费存在不同认定。如小欧的案件中,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小陈对丽丽的打赏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再审时福建高院认为是消费。这种不同的认定使得原配在维权时面临不确定性。如果是赠与,可能涉及到赠与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侵害配偶的财产处理权等;如果是消费,原配可能更难主张返还财产。

2. 是否构成不正当关系

原配往往难以证明配偶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在小欧的案件中,多次败诉的一个关键原因就是无法证明小陈与丽丽之间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正当关系。虽然小欧提供了一些证据,如打赏视频、聊天记录等,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而在其他原配起诉婚外第三者的案件中,配偶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明确,这是原配胜诉的重要依据。

(二)证据收集困难

1. 直播打赏行为的瞬时性

直播打赏行为转瞬即逝,除非打赏人在打赏时专门录屏保留证据,否则很难证明对方存在欺诈、哄骗等行为。这使得原配在起诉时很难提供法庭需要的证据,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2. 平台数据的局限性

平台对于数据的记录和提供也存在一定问题。如小欧起诉时,抖音提供的数据清单中只显示了盲盒的价格,没有显示盲盒礼物被哪个主播获得,导致她无法直接起诉主播退还部分款项。而且一些互联网平台认为直播视频保留时长为60天,而根据相关法律,网络运营者应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这种数据保存的差异也给原配维权带来困难。

(三)法律规定不完善

1. 对直播打赏行为规范不足

目前法律对于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的行为规范不够完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提到相关内容,但在实际案例中,原配仍面临诸多困境。例如小欧觉得即使按照征求意见稿,在她的案件中也无法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丈夫已经把钱都打赏出去,即使法院想以过错方为由多判财产给自己,也无资产可分。

2. 对平台和主播责任界定不清

在这些案件中,平台和主播的责任界定存在空白。小欧最想起诉抖音平台,但从既往判例来看,配偶起诉平台基本不可能赢。平台在直播打赏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如鼓励主播打PK赛、提供盲盒产品等,但对于平台是否应该对原配的损失承担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主播,其是否应该退还打赏款项,在不同案例中也有不同判决,缺乏统一的法律标准。

03

旷真律师观点


(一)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平衡

1. 平等处分权原则

夫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大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涉及直播打赏的案件中,需要判断打赏行为是否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如果不属于,且未经配偶同意,那么就可能侵犯了配偶的财产处分权。

2. 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当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与交易安全的保护发生冲突时,需要考虑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直播打赏案件中,平台和主播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平台和主播不知道打赏行为是未经配偶同意的,且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那么他们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1. 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

公序良俗是判断直播打赏行为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判断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可以从线上和线下两个方面,目的、表现、结果三个要素中去反映。在线上,需考虑用户是否在直播间内将打赏作为换取不当表演的条件等;在线下,则考虑用户是否与主播进行了私下接触等。如果用户的行为在这些方面存在问题,且对家庭造成严重影响,那么就可能违背公序良俗,其打赏行为可能无效。

2. 公序良俗在不同案例中的体现

在大部分的婚外情引发的经济案件中,配偶的婚外情转账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法院据此认定转账行为无效。举例说明,近期旷真家事律师团队成功帮助当事人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获得胜诉结果:

而在小欧的案件中,虽然小陈的行为超越普通粉丝的情感,但法院认为其与丽丽是网络上的虚拟交往,目前社会舆论及道德层面尚未将这种关系与实体的异性不正当关系等同,所以未认定违背公序良俗。这说明公序良俗的判断在不同案例中有一定的差异,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

(三)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认定

1. 充值与打赏的关系

直播打赏分为充值和打赏两个步骤。充值行为系用户与网络平台之间发生,属消费行为;打赏行为系用户与主播之间发生,对于其性质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充值和打赏应视为一个整体的消费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充值是消费行为,打赏不属于法律评价的范畴。在干某某的案件中,法院认定充值、打赏系一个完整的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

2. 对打赏行为性质认定的影响

正确认定打赏行为的性质对于原配维权至关重要。如果认定为赠与行为,那么原配可以从赠与是否有效等角度进行维权;如果认定为消费行为,原配则需要从其他方面寻找维权的依据,如消费是否合理、是否侵害配偶的财产处分权等。

原配在配偶打赏主播的案件中面临着诸多法律困境,包括法律关系认定困难、证据收集困难和法律规定不完善等。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平台和主播的责任,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原则,平衡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和保护公序良俗,以更好地维护原配的合法权益。

03

旷真律师建议


在目前通过诉讼难以事后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下,原配更需要在事前建立好婚姻的护城河。在此,旷真律师给出4个小建议,让您的夫妻共同财产得以更加公开、透明的实现共创、共享、共益。

(一)日常生活消费统一管理

原配可与配偶协商,对家庭日常生活消费进行统一管理,如设立共同账户用于支付家庭开销。明确双方对家庭经济的责任和支出范围,限制配偶可自由支配的资金,减少其用于直播打赏的可能。

(二)建立强制储蓄制度

建立强制储蓄计划,双方按比例将收入存入共同的长期储蓄账户,仅在特定重大事项(如子女教育、医疗等)时动用。这样能减少配偶手头可随意支配的闲钱,降低直播打赏行为的发生频率。

(三)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明确夫妻双方各自财产范围以及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规则。约定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大额财产,包括对直播打赏行为的限制,若违反需承担相应责任。

(四)不定期公开银行流水

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不定期公开银行流水,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支出。若发现配偶存在不合理的直播打赏行为,可及时沟通并保留证据,为可能的纠纷解决做准备。



参考文章:
1. 绝望的“榜一大嫂”,文章来源:微信公号 “定焦One"
2.丈夫打赏主播70多万,妻子有权要求返还吗?丨案例参考册,文章来源:微信公号 “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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