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受宠,婚姻受伤:丈夫是否有权追回妻子的巨额打赏?

文摘   2024-06-21 19:30   北京  



“我常想着如果能在现实生活中相遇该多好”

“你的每一次互动都让我感到心跳加速”
“你每次打赏都在用实际行动表示你有多喜欢我”
......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利用“情感纽带”诱导打赏的现象屡见不鲜。主播用甜美的言辞编织梦境,粉丝在情感的驱动下深陷其中,不断打赏。然而过限的打赏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家庭经济负担加重,还可能引起配偶的疑虑和不满。在一些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引发家庭冲突,破坏婚姻关系,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那么当已婚人士在进行大额打赏时,其配偶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这些打赏款项呢?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成年人直播打赏返还纠纷,回应了这一问题。

一、基本案情

杨某和高某是夫妻,共同经营一家餐馆,生活忙碌而充实。然而,高某渐渐被手机直播的世界所吸引,成为了一个热衷于打赏的“粉丝”。某天,高某在直播间里邂逅了比自己年轻12岁 的“00后”主播孙某。孙某虽然只有二十岁出头,但言谈举止间透露出一种成熟与自信,让高某为之着迷。孙某总是用甜言蜜语表达对高某的好感,让她在直播间里感到无比的温暖和幸福。随着时间的推移,孙某和高某的关系逐渐升温,两人的关系也从最初的线上互动逐渐发展到了线下的约会。他们的聊天内容也充斥着大量亲密的话语,远远超出了正常主播与粉丝之间的引诱打赏及交流对话。


在短短9个月内,高某在主播孙某的直播间内共使用了九百多万个虚拟道具币,其中孙某个人通过直播获得的收益折合成人民币为45万余元。

当杨某发现这一异常情况后,他认为妻子高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并且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的财产。因此,杨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主播孙某返还全部的直播收益,即人民币45万余元。

二、法院判决

天津三中院最终判决孙某十日内将其所得收益的一半22万余元返还杨某。

根据天津市三中院提供的信息,本案的裁判规则如下:

1、直播平台与用户、主播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观看直播并打赏是一种商业消费行为;

2、根据打赏数额及夫妻财产约定情况,认定夫妻一方打赏行为是否侵害另一方共同财产处分权;

3、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认定直播打赏行为的基础性效力条款。

基于以上三种裁判规则,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的打赏行为虽然属于消费行为,但其线下与孙某见面并以恋人身份进行交往,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向孙某打赏的数额也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同时,孙某在明知高某已婚的情况下,还以恋人身份与其交往,并引导其进行打赏,存在过错。杨某作为夫妻另一方以高某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请求孙某返还财产,酌情予以部分支持。最终天津三中院判决孙某十日内将其所得收益的一半22万余元返还杨某。

三、旷真观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主播的打赏款项,另一方通常需要证明打赏钱款的数额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或者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款项返还的要求才更有可能被法院支持。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打赏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巨额打赏,远远超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畴,或者存在打赏方与主播之间有婚外恋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则打赏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无权处分,接受打赏的主播取得打赏财产也失去了合法依据,夫妻另一方提出返还财产的请求更可能会得到法院支持。
从法律规定和实务的角度出发,针对夫妻单方打赏,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款项的问题,可以基于以下要素进行评估:
一、打赏行为是否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限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的打赏行为表现为充值频次低、单次金额较大且持续周期短暂,或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打赏金额显著超出娱乐所需,且打赏行为多在工作、社交、分居等非夫妻共处时间进行,则可能存在挥霍财产、有悖公序良俗等情况,打赏行为系无权处分。
二、打赏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打赏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可以从打赏方和主播在线上和线下的互动进行评估。在线上,若打赏方在直播间内以打赏行为诱导、换取、鼓励主播进行不当表演或者涉及暴力、淫秽、色情的禁止性直播内容,则打赏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对于线下互动,若打赏方与主播进行了私下接触且存在不正当关系,则打赏行为的正当性存疑。夫妻关系另一方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请求返还打赏款项,则更有可能获得支持。

1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读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捍卫家庭财产的安全。如果遇到配偶擅自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请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旷真婚姻家事团队始终秉持专业与高效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无论您面临何种家庭纠纷或婚姻难题,我们都将全力以赴,为您排忧解难,用法律的力量守护您的生活安宁与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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