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常想着如果能在现实生活中相遇该多好”
一、基本案情
杨某和高某是夫妻,共同经营一家餐馆,生活忙碌而充实。然而,高某渐渐被手机直播的世界所吸引,成为了一个热衷于打赏的“粉丝”。某天,高某在直播间里邂逅了比自己年轻12岁 的“00后”主播孙某。孙某虽然只有二十岁出头,但言谈举止间透露出一种成熟与自信,让高某为之着迷。孙某总是用甜言蜜语表达对高某的好感,让她在直播间里感到无比的温暖和幸福。随着时间的推移,孙某和高某的关系逐渐升温,两人的关系也从最初的线上互动逐渐发展到了线下的约会。他们的聊天内容也充斥着大量亲密的话语,远远超出了正常主播与粉丝之间的引诱打赏及交流对话。
在短短9个月内,高某在主播孙某的直播间内共使用了九百多万个虚拟道具币,其中孙某个人通过直播获得的收益折合成人民币为45万余元。
二、法院判决
根据天津市三中院提供的信息,本案的裁判规则如下:
1、直播平台与用户、主播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观看直播并打赏是一种商业消费行为;
2、根据打赏数额及夫妻财产约定情况,认定夫妻一方打赏行为是否侵害另一方共同财产处分权;
3、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认定直播打赏行为的基础性效力条款。
三、旷真观点
一、打赏行为是否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限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的打赏行为表现为充值频次低、单次金额较大且持续周期短暂,或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打赏金额显著超出娱乐所需,且打赏行为多在工作、社交、分居等非夫妻共处时间进行,则可能存在挥霍财产、有悖公序良俗等情况,打赏行为系无权处分。
二、打赏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打赏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可以从打赏方和主播在线上和线下的互动进行评估。在线上,若打赏方在直播间内以打赏行为诱导、换取、鼓励主播进行不当表演或者涉及暴力、淫秽、色情的禁止性直播内容,则打赏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对于线下互动,若打赏方与主播进行了私下接触且存在不正当关系,则打赏行为的正当性存疑。夫妻关系另一方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请求返还打赏款项,则更有可能获得支持。
1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微信名:旷真婚姻家事
微信ID:kuangzhenHYJS
❶ 点击历史信息,查看更多内容
❷ 复制网址在浏览器打开
www.kuangzhen.com.cn
❸ 长按右侧二维码,关注旷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