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结构专业
1.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上下混凝土梁钢筋保护层厚度如何取值?
答:按照《建规》第3.2.9条及附录表格规定执行,混凝土梁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小于42mm(可计入抹灰粉刷层厚度)。
2.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部设置防火墙时,与防火墙相连接的钢柱、钢梁耐火极限应为4小时,但目前现场上防火涂料最大耐火极限为3小时,如何采取防火措施以满足规范要求?
答:可采用防火涂料+轻质防火板外包的措施,或者将防火墙与钢结构柱、梁脱开布置。
3.钢结构设计总说明中应包括哪些主要肉容?
答:主要应包括:
(1)应说明该项目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2)应注明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用厚度;
(3)应明确防火材料的等效热阻(膨胀型)或等效热传导系数(非膨胀型);
(4)应明确防火涂料的使用年限;
(5)选用的钢结构防火涂料与防腐蚀涂料之间应进行相容性试验,试验合格并提供第三方证明文件后方可使用。
4.钢结构耐火验算与防火保护设计需注意哪些主要方面?
答:主要有:
(1)钢结构应按结构耐火承载力极限状态进行耐火验算与防火设计;
(2)火灾下轴心受拉、轴心受压、受弯、拉弯或压弯钢构件的强度和单轴受压、单轴受弯、压弯钢构件的稳定性应按《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第7.1.1条-第7.1.6条验算;
(3)火灾下钢框架柱的承载力可按《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第7.1.8条验算;
(4)钢结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构造应根据工程实际,考虑结构类型、耐火极限要求、工作环境等因素,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5)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应根据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确定防火涂层的形式、性能及厚度等要求;
(6)结构平面布置之墙柱布置图中应布置并注明防爆墙,并交代防爆墙耐火极限、做法等;
(7)钢结构屋面应交代并明确第一类檩条和第二类檩条以及与第二类檩条相连的隅撑;
(8)储罐区结构平面布置中应交代防火堤和防火隔堤位置并示意,明确防火堤伸缩缝位置,如果是钢筋混凝土结构尚应满足最小厚度及配筋率要求;
(9)钢筋桁架混凝土楼(屋)面板、压型钢板-混凝土组合楼(屋)面板(DECK板)应交代底膜钢板是否参与使用期间结构受力和是否需要防火保护;
(10)应交代吊车梁的耐火极限及是否需要防火保护;
11)应复核所选用大型屋面板,预应力混凝土双T板等,其耐火极限是否满足要求。
5.消防设计文件结构部分应注明哪些主要内容:
答: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建筑防火分类等级、耐火等级及各类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
6.根据《建规》第3.2.9条,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小时。按照《建规》附表1第433页,混凝土梁最大耐火极限只有3.5小时,梁外部涂料及粉刷层的耐火极限是否可以和混凝土梁的耐火极限叠加在一起考虑?
答:可以一起考虑。
7.门式刚架钢结构柱间支撑、屋盖支撑采用圆钢时,防火涂料如何选择?
答:应根据门式刚架构件设计耐火极限要求,合理选用支撑形式及防火涂料类型。
8.钢结构的钢吊车梁是否要进行防火设计?
答:需要,一般不低于对应梁的耐火极限。
9.工业建筑物在确定抗震设防分类时,是否应考虑火灾的危险性质?
答: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第7.2.6、7.3.8条中的相关规定,对下列两种情形,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原料生产建筑中,使用或生产过程中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当具有泄毒、爆炸或火灾危险时;
(2)加工制造工业建筑中,生产或使用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
10.石油化工建筑物是否应进行爆炸安全性评估,后开展设计?
答:应按照《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要求,进行爆炸安全性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开展设计。
11.是否所有钢结构防火设计均应按照《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执行,厂区内的设备平台等构筑物是否也需要执行本标准?
答:《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有其适用范围。对于厂区内的设备平台,首先应明确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根据适用的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六、其他
12.加油(气)站、化工厂及其储罐区等特殊消防工程,协审报审有哪些要求?
答:协审报审时,加油(气)站、化工厂及其储罐区等特殊消防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互审,提出具体意见,整改回复合格后,方可开展协审报审手续。
13.特殊建设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时,是否要同步报审室外消防给水总图?
答:应与单体建筑一起,同步报审室外消防给水总图。
14.甲乙类库报送消防审查图纸是否包含工艺设计图纸?
答:送审图纸除一般电气消防图纸外还应全面表达各类爆炸危险物名称及性能,并提供跟防爆设计有关的部分工艺图纸以及完整的有毒、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相关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报警主机配电,防爆风机配电,有毒(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平面图、系统图,工艺设备及管道接地图及相关设计说明等)。
15.大型化工项目超出建规审查范围,应提供同等资质设计单位互审意见书,如何保证互审单位的设计能力和审图质量的可靠性。
答:互审设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资质不低于被审项目单位设计资质;在我市有办事机构;设计过类似项目;声誉良好。
16.危险化学品仓库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探测器或探测器未正常投入使用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要求,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17.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等级不满足环境要求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5.2条,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选择符合要求的防爆设备。
18.仓库中储存危险化学品,对储存物品超品种、超量有何限制要求?
答:设计图纸应注明仓库内储存物品的类别、名称等资料,现场实际存储量不得超品种、超量。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二十条要求,仓库内严禁不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19.危险化学品储罐排水系统设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第6.3.2条要求,与其他污水混合时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或易燃易爆气体、产生结垢或沉淀物质而堵塞管道,产生腐蚀性物质而损坏管道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收集系统。
20.能否使用应急罐作为常用储存设施?
答:参照《关于下发〈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氯碱工业协会(2010)协字第070号)要求,应急备用槽在正常情况下保持空槽。现场验收时,应严格检查备用设备的实时状况,保证其应急功能正常。
21.危险化学品储存缺少“一书一签”如何处理?
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现场检查时,应对化学品储存区明确其储存物料的标识。
22.根据《建规》第9.1.2条要求: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空调需采用全新风系统;但根据《精细标》第10.2.1条要求,对于全新风机空调的取风口要求较高,存在施工图中空调系统不做,后期业主自主增加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根据项目的适用规范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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