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业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2024年11月-建筑

百科   2024-12-23 06:31   陕西  

       

一、建筑专业

1.乙类的工艺装置建筑高度超过24m,外墙有时会有两面及以上设置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因此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较为困难。但考虑到工作塔内无生产人员,仅有2到3位巡检人员,且占地面积小,是否可以考虑不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答:高度超过24m且长度超过50m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的构架为大型的设备构架,其上布置的可燃介质设备数量较多,构架高度较高且占地面积较大,一旦发生火灾,扑救难度较大。依据《石化标》中第5.2.10A条规定,“应在乙烯裂解炉及高度超过24m且长度超过50m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的构架附近适当位置设置不小于15m×10m(含道路)的消防扑救场地”。

2.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用地红线范围内爆炸危险区域图,应如何划分?

答:根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第5.0.3条要求,站内布置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等工艺设备作业区内大部分是爆炸危险区域,站房、非油品业务建筑物或设施等辅助服务区不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站房部分位于作业区内时,建筑面积等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第14.2.10条的规定)。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线标识。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具体详见《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附录C的规定。

3.厂房内部设有多个钢结构平台,平台是否计入建筑层数?    

答:平台若为厂房持续生产使用,则应计入建筑层数;如果平台面积较小,仅为操作、检修平台,主要服务于工艺设备,且使用人数少于10人,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4.《火通规》第2.2.3条中规定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甲类仓库是否设置消防救援口?

答:甲类仓库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

5.占地面积200㎡的单层甲类仓库,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能否设置1个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答: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00㎡,应设置2个直接对外的出口。

6.4层及以下的厂房、仓库的封闭楼梯间是否可以按照《建规》第5.5.17条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答:甲、乙、丙类多层厂房以及高层厂房、仓库的封闭楼梯间应直通室外;丁、戊类多层厂房、仓库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但应保证楼梯间与直通室外的门之间的通道畅通,不影响人员正常疏散,并应在疏散通道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7.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厂房仓库按照《建规》第3.2.12条不燃墙体非承重外墙耐火极限不限,防火分区两侧2m范围内的外墙和上、下窗洞口之间设置的实体墙的耐火极限是否不限?

答:不限。

8.门式刚架结构屋面坡度5%,建筑高度按平屋面还是坡屋面计算?    

答:《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第2.0.1条规定坡度大于等于3%的屋面为坡屋面,应按坡屋面计算建筑高度。

9.高层丙类厂房的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能否按单多层丙类厂房确定?

答:可按单多层丙类厂房确定。

10.厂区中独立建造或与门卫合建的地下水泵房等地下设备用房,是否可以根据《建规》第5.5.5条的规定,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答: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1.位于丙类厂房地下室的设备用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是按《建规》3.3.1条规定不应大于500㎡,还是可以根据《建规》5.3.1条备注中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应大于1000㎡?

答:若地下室设备用房层仅布置了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且平时只有巡检人员的水、暖、电等辅助设备用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按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规定增加1.0倍。

12.如何确定储能电站的危险性等级,防火间距、灭火方式及相关执行标准?

答:首先明确储能的方式和种类。依据《预制舱式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电站消防技术规范》、《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13.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小于12m,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答:根据《火通规》第3.2.2条的规定,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故《建规》第3.5.1条注的内容作废,按照不应小于20m的规定执行。

14.工业项目中防火间距标准如何执行?

答:首先明确工业项目的类型,根据其类型确定执行的防火标准。另需同时满足《火通规》、《建规》中对应的要求。

15.在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中,是否仅有控制室需做抗爆设计?

答:根据《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石油化工过程风险定量分析标准》、《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评估技术标准》(报批稿),建筑物的抗爆设计应根据爆炸安全性评估确定。抗爆建筑物的抗爆要求、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及正压作用时间应通过爆炸安全性评估确定,抗爆建筑物的设计需满足《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16.甲、乙类厂房有设备、管道穿越楼层时,防火分区是分层计算还是合并计算?

答:甲、乙类厂房内因工艺需要,工艺设备及管道等穿越楼层,若楼板无法有效封堵,防火分区应按照上下层贯通合并计算;若采取了有效的构造措施将楼板封堵严密,且封堵材料的耐火极限不小于楼板的耐火极限时,可分层计算。

17.变、配电站能否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建造?

答:变、配电站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建造首先应满足《火通规》中第4.2.4条的规定;其次,根据项目所执行的标准,分别符合《石化标》第5.2.16、5.2.17、5.2.18条、《精细标》第8.3.1条、《煤化标》第5.3.4、5.3.5条的相关规定要求。    

18.装置内变配电所(室)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项目和煤化工工程项目中分别有哪些要求?

答:具体详见《石化标》第5.2.16、5.2.17、5.2.18条和《煤化标》第5.3.4、5.3.5条等相关规定要求。

19.如何核实爆炸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其泄压比(C值)的准确性?

答:应根据爆炸危险性的厂房、仓库的危险介质,按照其最大泄压比进行计算。除能直接查表的爆炸性危险物质外,其他情况下,一般甲类厂房、仓库其C值不宜小于0.16,乙类厂房、仓库不宜小于0.11。

20.单层厂房内局部设置夹层,整栋建筑是按单层还是按多层定性?夹层的最大允许面积有没有相应限制?

答:应视夹层区域的功能而定,如果夹层区域为生产车间,则该建筑定性为多层厂房;如果夹层区域为厂房必要的辅助生产用房,如监控、质检等,且夹层的建筑面积小于该层厂房面积的10%时,该建筑可定性为单层厂房,夹层区域的安全疏散按民用建筑设计。

21.单层工业厂房内局部设置多层设备(操作)平台,防火分区面积和疏散形式可有具体要求?

答:如多层设备(操作)平台的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疏散形式根据厂房的类别按照多层考虑。

22.如何确定防火墙是否应出轻钢屋面?

答:依据《建规》第6.1.1条的规定要求。

23.设计中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小于2.0m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答:不满足要求,楼梯间为竖向疏散通道,根据《火通规》第7.1.5条的规定,其净高不应小于2.1m。

24.《建规》第3.3.1条及表3.3.1注第6点“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对于工业厂房来说经常遇到楼层层高较高经常在楼层中间设置大面积设备平台、操作平台,此类情形如何判定哪些需要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哪些不需要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答:根据《建规》3.3.1条注第6点条文说明中有说明:布置在高大生产装置的周围,在车间内多为局部或全部镂空,面积较小、操作人员或检修人员较少,且主要为生产服务的工艺设备而设置。同时结合《精细标》第8.2.5条提出了要求,如在第8.2.5条的第3小条中,加入了“各层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限制条件,只有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的平台,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没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平台,其面积要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因此对于化工企业应参照《精细标》第8.2.5条执行,在满足条款要求情况下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否则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对于非化工企业如有相关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建规》3.3.1条执行但平台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所在楼层或防火分区地面面积的15%。

25.按《建规》第3.4.8条,关于厂房成组布置,哪些厂房可以成组布置,哪些不建议成组布置,是否满足条款要求的工业厂房均可成组布置?    

答:成组布置的厂房在功能上应该尽量相同或相近,如均为生产车间或均为生产辅助用房,对于功能不相同或差别较大的厂房不建议成组布置。

26.厂区内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应如何划分?

答:主干道为连接厂区主要出入口的道路,或交通运输繁忙的全厂性主要道路;次干道为连接厂区次要出入口的道路,或厂内车间、仓库、码头等之间交通运输较繁忙的道路;支道为厂区内车辆和行人都较少的道路以及消防道路等。

27.《建规》第5.5.17条及表5.5.17注释3,民用建筑在全部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情况下,疏散距离可增加25%,工业建筑的疏散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答:规范未注明的不能参照执行。

28.《石化标》第4.2.8A条的条文说明“由于事故水池是长时间空置的,故与其他设施不规定防火间距。”《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第6.6.3条“事故废水中含有甲类、乙类、丙类物质时,火灾类别按丙类设计,事故状态下应按甲类运行管理”。关于事故废水池(事故水收集池)如何定性及其防火间距如何考虑?

答:根据《石化标》第4.2.8A条的条文说明和《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第6.6.3条要求,建议事故废水池(事故水收集池)按照丙类设计,防火间距参照《石化标》第4.2.12条中的“污水处理场(隔油池、污油罐)”执行。根据《石化标》第4.2.8A条的解释,事故水池仅与明火地点及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有防火间距要求,与其他设施不规定防火间距。    

29.以《石化标》为主体设计规范,罐区储罐总容量在《建规》表4.2.1范围内时,是否也需同时满足《建规》表4.2.1的防火间距要求?

答:以《石化标》为主体设计规范的项目,防火间距执行《石化标》的相关条款,若《石化标》无相关规定的,则执行其他规范。

30.以《建规》为主体设计规范的项目中,《建规》第4.2.7条规定了储罐与泵房的防火间距,储罐与露天泵区的防火间距应如何控制?

答:储罐到露天泵区的防火间距可参照《精细标》的相关规定执行。

31.以《建规》为主体设计规范的项目中,厂房为敞开式框架,其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应如何考虑?

答:如定义为敞开式厂房或半敞开式厂房,参照厂房执行,其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以框架的边缘作为防火间距起算点。

32.工业企业厂区内(特别是化工企业)哪些地上装置可以定性为构筑物,化工企业内的甲类生产装置(构筑物)和敞开式厂房怎么区分;如定义为构筑物其疏散楼梯形式、疏散距离是否需要按照《火通规》和《建规》相关条款执行?

答:构筑物的定性可参照《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建筑物分类标准》中相关行业列举的建、构筑物确定,未列举到的如将其定性为构筑物至少应满足:(1)应为开敞式设计,除主框架外不应有其他围护结构;(2)装置日常运行除巡检人员外无人进入,无人值守,且一次巡检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如定义为构筑物,考虑到此类装置大部分自动化程度较高,无人员进入和值守,且装置大部分为上下层贯通,因此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结合装置特点设置,疏散距离及疏散楼梯可参照《石化标》第5.2.26条执行。    

33.甲、乙类厂房内的疏散楼梯按照规范要求需设置“门斗”,其疏散距离起止点是算至门斗的门还是封闭楼梯间的门?

答:考虑到防护门斗的隔墙及门的要求同疏散楼梯间,且防护门斗直通疏散楼梯间,可将其视为疏散楼梯的一部分,因此疏散距离可计算至门斗最近入口处。

34.建筑内的明火设备间,其防火间距能否计算至设备所在的房间或设备外缘?

答:(1)明火设备所在房间为敞开式设置,其防火间距可算至明火设备外缘;(2)如非敞开式设置且明火设备所在房间与建筑内其他房间之间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完全分隔时,防火间距可计算至设备所在房间隔墙位置;(3)其他情况防火间距应计算至明火设备所在建筑外墙。

35.甲、乙类厂房内的丙类部分如采用防爆墙、防爆门斗等措施分隔后,其丙类部分的疏散距离是否可以按照丙类厂房执行?

答:如整个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确定为甲、乙类,则整栋厂房的疏散距离应按照甲、乙类厂房执行;如整栋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确定为丙类,甲、乙类部分的疏散应满足甲、乙类厂房的疏散要求,丙类部分疏散按照丙类厂房执行。

36.厂房、仓库外设有立柱的装卸雨棚,计算其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时其防火间距是否算至雨棚,如算至雨棚是计算至雨棚立柱还是雨棚水平投影边线。    

答:可计算至雨棚立柱。装卸雨棚的目的是在进行装卸作业时遮挡雨水,而不是为了堆放物品。堆放物品属于管理不规范,与建设行为无关。

37.《火通规》第4.2.6条“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仓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仓库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此条中仓库之间指的是两栋仓库之间还是一栋仓库内的每个隔间之间的墙体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答:同一防火分区内的不同房间之间的隔墙可不采用防火墙,相邻防火分区或两栋仓库之间的隔墙应采用防火墙。

38.厂区出入口位置的“门卫室”其建筑分类是属于民用建筑还是工业建筑,其距离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应参照什么执行,如项目执行《石化标》其定性是否和办公、化验室一样定性为全厂性一类重要设施?

答:如门卫室仅作为值班室使用,正常值班人员数量1~2人,则门卫应视为一般民用建筑,其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的要求。由于其人员较少可不视为全厂性一类重要设施。

39.厂区内的丁、戊类储罐或装置与周边设施是否有防火间距要求。

答:《建规》、《石化标》、《精细标》、《煤化标》中均未规定丁、戊类储罐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丁、戊类储罐与丁、戊类厂房使用性质、消防要求不同,其危险性小于丁戊类厂房,《建规》第3.4.1条规定了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间距,而第4.2.1中仅规定了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对丁、戊类储罐等不做要求。在工业总平面设计中,也往往遵循这个原则,比如工厂内的储水罐,本身不可燃,受周边设施热辐射影响也较小,与周边设施的间距满足吊装检修要求即可,如果按照丁、戊类厂房考虑防火间距,显然是不合理的,将大大增加用地成本,不利于节约用地的原则。    

40.主体结构为单层的厂房,当其内部设有多层设备平台(钢平台)时,其平台的疏散距离是按照单层计算还是按照多层计算。

答:厂房内有人员操作的设备平台其疏散距离应满足多层厂房的要求,且疏散距离应计算至该单层厂房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梯段部分的距离按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41.甲、乙类多层厂房其泄爆计算原则上应分层计算,但如果上下楼层间连通区域面积较多或楼板开孔率大于多少时是否可以把上下连通楼层作为整体进行泄爆计算。

答:泄爆计算应首选分层计算。如确有困难且上下层连通区域面积较大,大于楼面面积的50%,且开孔位置均匀布置可将上下层作为一个泄爆分区计算。

42.多层厂房(仓库)如每层设置为一个防火分区,连通每层的电梯或提升机(电梯自带电梯门,提升机在楼层位置设有防火卷帘)在开口位置是否需要设置前室,前室上设置甲级防火门?

答:根据《建规》实施指南第121页相关解释,甲、乙、丙类厂房内设置的普通电梯、货梯,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分分隔。丁、戊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较低,厂房内设置的普通电梯、货梯可以不设置电梯厅。

43.《建规》中对楼梯间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有明确要求,如果楼梯间一侧为外墙,此外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应满足《建规》表3.2.1条要求,还是满足《建规》第3.2.12条要求即可?    

答:对于丁、戊类厂、仓库,如果楼梯间一侧为外墙,则按照《建规》第3.2.12条执行即可;对于甲、乙、丙类厂、仓库,可参照《精细标》第8.5.1条要求执行。

44.设置室外楼梯作为疏散楼梯时,如果楼层为开敞式布置,无围护墙体,室外楼梯处是否必须采用墙体进行分隔?

答:参照《精细标》第8.5.1条要求执行。

45.工业项目中,循环水泵房、消防水泵房等地坑是否按半地下室设计?疏散楼梯是否可设计为敞开式钢梯?

答:工业项目中,循环水泵房、消防水泵房等地坑一般埋深在2m-3m左右,上部为全敞口设计,此类地坑,可采用敞开式钢梯疏散,疏散钢梯的坡度、净宽、栏杆高度可参照《建规》中室外疏散楼梯要求执行,计算疏散距离时,按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46.防火隔墙及防火墙规范中要求采用不燃烧实体墙,能否用轻质防火板或者其他符合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轻质墙体代替?

答:参照《建规》实施指南第6.1节、《火通规》实施指南第6.1节要求执行。

47.按《建规》第3.3.1条注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满足使用人数要求时,平台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平台是否计入建筑层数内?另平台的安全疏散如何设计?    

答:厂房内的操作、检修平台,满足《建规》第3.3.1条注6以及《精细标》第8.2.5条时,平台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平台的安全疏散可参照《精细标》第8.5.1条以及《建规》实施指南第9条要求执行。

48.按《建规》第3.3.4条,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若因工艺流程和操作需要,厂房(仓库)内局部设有地坑,是否可以?

答:应区分地坑与地下或半地下的概念区别,一般情况下,地下、半地下场所均设置有楼板,而地坑是在厂房内部局部设置的没有顶板的区域,与厂房是连通的。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可以设置因工艺流程和操作需要的地坑,同时,需严格控制地坑的大小及埋深(具体数值待讨论),并落实相关的安全设施以及防火技术措施和要求,否则应按照《火通规》第4.2.1条条文说明执行。

49.按《建规》第3.4.1条注2,两座厂房满足一定条件时,防火间距不限,如何理解防火间距不限?是否必须设双墙,还是仅设一道墙体即可?

答:相邻两座建筑按《建规》要求,防火间距不限时,属于贴邻建造。通常,贴邻建造的两座建筑,其外墙是各自独立的;当两座建筑属于同一个产权所有人时,贴邻的两座建筑也可以共用防火墙或者抗爆墙,但其承重结构体系应该是各自独立的。

50.对于厂房或仓库中设置的防火墙,有爆炸危险时,是否应具备相应抗爆性能?    

答:对于有爆炸危险的防火分区,一般应采用相应抗爆强度的抗爆墙与相邻防火分区分隔,或采取抗爆墙与减压、泄压设施等联合措施进行分隔,抗爆墙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防火墙的要求。

51.架空管架与道路的最小水平间距是多少?

答:架空管架与道路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米。(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52.厂房泄压设施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主要交通道路”是指消防车道吗?

答:主要交通道路不是指消防车道,主要交通道路是厂内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道路,其定义可参考《厂矿道路设计规范》中关于“主干道”的规定。

53.《石化标》和《精细标》中,消防泵房(站)的防火间距起止点是否计算至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

答:防火间距起止点计算至消防泵房,不考虑计算至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

54.《精细标》中,与相邻工厂的防火间距起止点,必须是相邻工厂的围墙或用地边界吗?

答:不一定。当相邻工厂围墙内的设施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防火间距可算至相邻工厂围墙已经建设或规划批准的设施但应与相邻工厂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

55.《精细标》第4.1.5条规定“生产设施、储罐与相邻工厂的防火间距以相邻工厂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计算”,《石化标》第4.1.9条条文说明“当相邻工厂围墙内的设施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防火间距可算至相邻工厂围墙内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的设施。”精细化工企业是否可以比照《石化标》第4.1.9条执行?    

答:不能。根据《精细标》第4.1.5条文说明,因相邻工厂为不同类的工厂,为减少火灾事故的相互影响,防火间距按至相邻工厂的围墙或用地边界计算。

56.位于不同楼层的有爆炸危险区域之间以及有爆炸危险区域和无爆炸危险区域之间的电梯等楼层连通处是否应按《建规》第3.6.10条设置防爆门斗?

答: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设置的普通电梯、货梯,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分分隔。若按照此要求采取了分隔措施,不需设置防爆门斗。

57.依据《精细标》第2.0.11条防护门斗的定义,防护门斗应设正压送风,而《石化标》、《建规》并未明确规定,应如何执行?

答:根据项目的适用规范遵照对应规范执行。

58.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如在仓库内靠出入口一侧设置截流沟是否可行?

答:可以。截流沟也是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之一。

59.《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5.3.5条“变电所、配电所、配电室、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电气设备间是否要比照执行?

答:如果电气设备间内布置有电气设备,应按此执行。

60.根据《建规》第3.1.3条、第3.1.4条要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且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当将数种物品存放在同一座仓库或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时,火灾危

险性最大的物品数量较少(规范未具体规定储藏物品可燃物数量限值)且采用可靠防火隔离措施完全分开时,能否参照《建规》第3.1.2条对厂房火灾危险性划分一样,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的存放比例不超5%且在采取可靠防火隔离措施的情况下按存放数量较大的存储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划分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答:仓库中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储存区域时,该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照其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同理,同一座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以建筑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一个防火分区内较高火灾危险性的部位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后不足以影响其他区域的消防安全时,可以按照其中占主导区域或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确定该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1)仓库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占地面积应根据该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工艺要求等确定,防火间距、室外消防给水、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应根据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体积、建筑高度等确定;    

(2)仓库内不同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同楼层或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应根据本楼层或防火分区及相邻楼层或相邻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不同楼层或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室内消防给水、疏散设施和疏散距离等可以根据该楼层或防火分区的实际火灾危险性类别、楼层位置及建筑面积等确定。

61.在《建规》第3.6节“厂房和仓库的防爆”中,仅对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出规定要设置泄压设施。对于有爆炸危险的仓库的防爆泄压是否设置、如何设置,条文并无明确依据,只有《建规》第3.6.14条要求“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那么对于对甲乙类厂房的规定是否同样全部适用于甲、乙类仓库并全部执行?

答:此条执行时可结合条文说明,甲、乙类仓库的防爆设计参照甲、乙类厂房执行。

62.对于《建规》第3.6.6为强条,但是3.6.6第3款又出现了“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如何执行?

答:《火通规》实施后,《建规》第3.6.6条的强制性已废止,应按《火通规》第2.1.9条执行。而且,《建规》第3.6.6条并不矛盾,“不宜”的意思是能不设则不设,确实需要设置地沟时,应采取条文中所列的相关措施。

63.对于甲乙类厂房和仓库与道路的防火间距的控制,因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的退让间距差异较大,以什么条件来判定主次道路显得尤为重要,以“路宽”、“车流量”、“人流量”、“文字标注”何种条件来判定?对于与厂外道路路边退让距离,是以“道路路牙边”还是以“道路红线边”控制?    

答: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建议参照《厂矿道路设计规范》中主干道和次干道的定义。各防火规范中,道路的防火间距起止点均为“路边”,可理解为路面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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