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业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2024年11月-电气

百科   2024-12-20 06:30   陕西  

五、电气专业

1.根据《应急照明标准》第3.2.9-2条的要求,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有些仓库或者厂房层高比较特殊,譬如单层层高有20m甚至更高,无法按规范要求设置方向标志灯,如何处理?
答:建议可不增设吊装的方向标志灯,但应尽量缩小墙面疏散标志的间距,确保人员疏散安全,其余常规疏散走道应符合规范要求。
2.《建规》第8.4.1条及《建规》第8.3.1条对甲、乙类仓库未明确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可以不设置?
答:甲乙类仓库应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甲乙类仓库内存储物质为爆炸危险物,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引发次生灾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警信息,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灭火的作用。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3.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甲乙类仓库属于“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3.根据《应急照明标准》第3.2.1-6条“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2)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高度大于3.5m的厂房内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的标志灯是否也需要按此条规范要求执行?    
答:根据条文说明:“6目前,标志灯的规格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种类型,为了有效保证人员对标志灯指示信息的清晰识别,应根据不同的设置高度选择适宜规格的标志灯”,可以理解“室内高度”是指标志灯的安装高度。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此时标志灯的规格选型不受该条文限制。
4.在不影响疏散的前提下,仓库、厂房的楼梯间内是否可以设置配电箱?
答:规范对楼梯间是否可以设置配电箱无明确要求。建议在人员疏散的楼梯通道范围内不应设置配电箱,尤其是非供本区域使用的配电箱,以确保人员疏散时的安全;楼梯间内排污泵控制箱可设置在楼梯平台的下方,并确保不影响人员疏散。
5.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的场所,是否设置排烟系统。
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的场所,不需要设置排烟系统。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4.5节,火灾时应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而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4.4.2条,当气体灭火系统启动时应联动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因此在设置气体灭火、干粉灭火的场所,排烟系统不能在火灾时正常启动。
6.如何确定明确电缆、电线的阻燃级别?    
答: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13.8.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11.2.2条要求选择。
7.爆炸危险区域的电器设备如何选用相对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答:按规范根据爆炸危险介质,选用相对应的防爆电气设备,详见《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附录C、附录E。
8.消防支线可以穿越无关的防火分区吗?
答:根据《建规》第10.1.7条要求,消防支线不宜穿越无关的防火分区。
9.可燃气体探测设计深度有何具体要求?
答:可燃气体探测设计应包括平面布置图、平面接线图、线缆和保护管选型。
10.爆炸危险场所的窗、轻钢屋面是否可视为实体墙?
答:爆炸危险场所的窗、轻钢屋面不能作为实体墙,详见《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图B.0.1-15。
11.消防负荷用电负荷等级如何确定。
答:消防用电负荷等级的确定应按国家规范《建规》、《火通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各行业国家标准。
12.在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变、配电站有何要求?
答: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13.封闭楼梯间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何设置。
答:封闭楼梯间应为火灾报警单独探测区域,详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3.3.3条。
14.防爆区域,消防手动报警按钮是否需设电话插孔。
答:因爆炸危险区域需减少用电设备,电话类设备需通过防爆耦合器和防爆接线盒才能接入系统,火警设备厂家无带电话插孔的防爆手动报警按钮,所以防爆区域,消防手动报警按钮可不设电话插孔。
15.对于特种气体,如:硅烷、氯硅烷、TSA等场所的电气防爆等级GB50058无依据可查,设计中该如何确定?
答:可参考《硅材料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选择电气防爆等级。
16.甲乙类仓库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答:按照《火通规》第8.3.1条,甲乙类库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如果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17.部分工业控制系统中已设置PLC或是DCS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否接入工业控制系统?是否需设置独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以接入其他数据采集系统,其他数据采集系统仅作为数据采集或显示使用,不能参与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    
18.工业建筑中的柴油发电机房及储油间是否按照爆炸危险环境设计?
答:《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范中,闪点高于或等于60℃的柴油仍然是爆炸性危险介质。《柴油发电机》15D202-2 P97、101图中显示储油间的照明灯具选用防爆灯具,柴油发电机室选用普通灯具。此外,柴油发电机房及储油间的设计应满足《火通规》中第4.1.4及4.1.5条的要求。
19.甲乙类仓库是否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答:按照《火通规》第10.1.8、10.1.9条要求,甲乙类仓库不需要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0.《应急照明标准》第3.2.9条要求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但很多厂房标志灯设置在柱面上会被生产设备遮挡,如何解决?
答:可按照《应急照明标准》第3.2.9条第2款规定,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1.《建规》第10.2.5条规定,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其中“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指的是可燃材料仓库还是所有仓库?生产厂房内的仓库是否需要执行这条?丁类仓库是否属于可燃材料仓库?
答:问题一指的是可燃材料仓库;问题二中对于单独的仓库建筑、其他建筑内的仓库均需执行该条;问题三可燃材料仓库包括甲、乙、丙类仓库,不包括丁类仓库。    
22.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是否要独立设置?
答:需要。《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要求GDS应独立设置。独立设置的含义:(1)GDS的系统功能不受其它系统(如:DCS,SIS,SCADA)故障停机的影响;(2)GDS的系统功能不受其它控制系统正常停机的影响。
23.可燃气体检测信号都进工艺装置的PLC、DCS、SIS的独立I/O卡件或都进工艺装置的PLC、DCS、SIS的独立控制器,这是否算做独立?
答:不算。PLC、DCS、SIS故障时,不能保证可燃气体报警功能正常,而这时更需要GDS发挥作用。
24.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可燃气体报警二级信号和报警控制器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报警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进行显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应经报警控制器送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得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总线回路。参与消防联动的气体报警信号,需要先经独立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再把报警信号送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25.防火门是否都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答:除《建规》专门规定的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外,其他防火门目前暂不强制要求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但是,鉴于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能及时掌握防火门的启闭状态,确保火灾时防火门能够有效发挥防火分隔作用,所以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在水平和竖向疏散路径的防火门上,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当建筑无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仅需设置区域报警最小系统(无需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可不设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建规》第6.5.1条要求“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4.6.1条要求“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5.3.9条要求“对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应符合下列要求:b)应能显示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人员密集场所中因管理需要平时常闭的疏散门及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的工作状态”。
26.声光警报器和消防广播是否都需要设置?
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4.8.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通规》第12.0.9条,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根据《石化标》和《煤化标》相应条款设置。《煤化标》第10.3.5条“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有扩音对讲系统时,可兼作警报装置,未设置扩音对讲系统的区域应设置声光警报器;”、“1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区域和作业人员集中的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或公共广播系统用于消防应急广播时,应能在全厂消防监控中心或/及区域消防控制室自动或手动将其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石化标》第8.12.3条“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有扩音对讲系统时,可兼作为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无扩音对讲系统时,应设置声光警报器;”、“6 重要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27.高大工业厂房探测器如何选择?
答: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火灾初期产生大量烟的场所,应边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图像型感烟火灾探削器;火灾初期产生少量烟并产生明显火焰的场所,应选择Ⅰ级灵敏度的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焰探测器,并应降低探测器设置高度。光束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探测器适用于高大、无遮挡的空间,此环境对于探测高度不大于12m的点型感烟探测器而言是不适用的。光束感烟探测器工作原理为发射或反射不可见光路,在探测器光路上应避开固定遮挡物和流动遮挡物。设计时应注意避让设备、压缩机等高大设备。
28.火灾报警线缆明敷保护管要不要刷防火涂料?
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14X505-1第11.2.3条,采用阻燃耐火电线电缆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和采用阻燃电线电缆的传输线路明敷时,其保护管或线槽可不作防火保护。
29.消防电话是否可以用其他电话代替?    
答:不可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6.7.1条条文说明,消防专用电话线路的可靠性,关系到火灾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否畅通,故本条规定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就是说不能利用一般电话线路或综合布线网络系统线路代替消防专用电话线路,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独立布线。
30.多个消防控制室如何控制消防设备?
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3.2.4条,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2)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叮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其中“重要的消防设备”一般指共用的消防设备,当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对于共用的消防设备,如多个区域共用的消防水泵设备,应由主消防控制室控制,特殊情况(如线路太长)可由最近的分消防控制室控制。对于仅供建筑物单体或本区域使用的消防设备,如消防风机设备,应由该建筑或区域内消防控制室控制。
31.工厂稳高压消防水系统如何控制?
答:可参考《煤化标》第9.3.9条设置。
《煤化标》第9.3.9条,煤化工工厂消防水泵站可采用安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独立控制,系统压力、水位及报警信号、水泵运行及控制阀启闭状态信号应实时显示并记录。第9.3.9条条文说明:目前国内消防控制柜主要针对380V低压泵控制柜提出的相关技术要求,煤化工工厂消防水主泵均为6000V以上高压电机驱动泵,无对应的消防产品标准可采用。目前煤化工工厂大都采用DCS、PLC或F&5系统控制,为了规范消防控制系统,本标准首次提出消防水泵站可采用安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独立控制,系统压力、水位及报警信号、水泵运行及控制阀启闭状态信号应实时显示并记录。目前市场上用于安全可编程序控制器失效概率(PFD)一般要求不小于0.01%,主要技术要求为:(1)控制器、电源模块、网络通信模块均1:1冗余设计;(2)当AC220V电源出现故障时,控制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3h;(3)需要联锁启动控制的I/O卡1:1冗余配置。此外,还要求控制系统具备与厂区计算机监控管理系统通信的功能,具备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号等要求。”    
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6.1.4条第1款,可设置在无人值班场所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条件之一是“本区域内无需要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如何理解?
答:本区域内没有需要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或本区域内虽有需要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但在消防控制室已设置手动控制功能,发生火灾时无需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上人工操作。
33.防火卷帘两侧报警总线跨越防火分区时,是否需要设置短路隔离模块?
答:报警总线如需通过防火卷帘的火灾探测器传输至另一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设备时,应在跨越防火分区处设置短路隔离模块;如仅传输至防火卷帘另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时,则不需要设置短路隔离模块。    
34.当建筑物规模不需设置火灾报警系统,仅局部区域设置了电动排烟窗,此电动排烟窗是否是自动排烟窗?是否需要因此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来达到联动开启的目的?如是自动排烟窗,是否可以在排烟窗附近设置烟感,现场联动排烟窗开启?
答:电动排烟窗是可通过按钮控制电动开窗机打开的自然排烟窗,自动排烟窗是由消防联动打开的自然排烟窗。项目中采用电动排烟窗仅仅是为了更方便开启,可视为是一种更高效的手动排烟窗。电动排烟窗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既无设置条件的因果关系,也无互相联动的必要性。
自动排烟窗是最便捷和最智能的自然排烟窗,它确实是需要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实现自动开启功能。但是,并不是因此需要对整个建筑进行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可以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4.5.2条第1款,在该自动排烟窗的防烟分区内,合理设置提供开启联动信号的火灾探测器以及联动控制器即可。
35.火灾发生并确认后,非消防电源是否需要立即切断?
答:对于工业场合重要的、与生产指挥相关、切断后会产生安全事故的一些非消防电源建议不应立即切除,如控制室的DCS、SIS系统、锅炉给水泵电源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相关条文说明:当确认火灾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作非消防电源,在国内是极其争议的问题,各种情况都有,比较复杂,各地以、各设计院的设计差异也很大。理论上来说,只要能确认不是供电线路发生的火灾.都可以先不切断电源,尤其是正常照明电源,如果发生火灾时正常照明正处于点亮状态,则应予以保持,因为正常照明的照度较高,有利于人员的疏散。正常照明、生活水泵供电等非消防电源只要在水系统功作前切断,就不会引起触电事故及二次灾害;其他在发生火灾时没必要继续工作的电源,或切断后也不会带来损失的非消防电源,可以在确认火灾后立即切断。下面列出了火灾时,应切断的非消防电源用电设备和不应切断的非消防电源用电设备如下:    
(1)火灾时可立即切断的非消防电源有:普通动力负荷、自动 扶梯、排污泵、空调用电、康乐设施、厨房设施等。
(2)火灾时不应立即切掉的非消防电源有:正常照明、生活给水泵、安全防范系统设施、地下室排水泵、客梯和Ⅰ—Ⅲ类汽车库作为车辆疏散口的提升机。
关于切断点的位置,原则上应在变电所切断,比较安全。当用电设备采用封闭母线供电时,可在楼层配电小间切断。
36.工业场所手动报警按钮如何设置?
答:化工敞开或半敞开装置按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根据《石化标》和《煤化标》相应条款设置;封闭建筑物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相应条款设置。
《石化标》第8.12.4条: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lOOm;
《煤化标》第10.3.6条:甲、乙类装置内及装置区周围,甲、乙类储罐组四周的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储罐组四周的道路边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间距不应大于100m;甲、乙类装置内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重要设备旁及巡检路线附近,地面设置时,应保证任何位置到最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大于50m,其他场所设置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6.3.1条: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于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子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于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
37.工业项目多个消防控制室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的联网方式如何设置?
答:可参考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根据《石化标》和《煤化标》相应条款设置。
《石化标》第8.12.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套及2套以上的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通过网络集成为全厂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煤化标》第10.3.5条:6 不同建筑物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间应采用光纤连接,并应采用环状连接结构。
38.甲、乙类厂房或仓库等爆炸危险性场所不宜设置电井和配电间。那么应急照明配电箱设置的位置应如何设置?
答:根据《应急照明标准》第3.3.7.2.2)规定,甲、乙类厂房或仓库等爆炸危险性场所应该是属于非人员密集场所,所以按照规范规定可与别的防火分区共用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可以由附近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引入专有的一回或几回应急照明配电回路,根据防火分区确定配电回路数量。    
也可采用防爆型应急照明配电箱放置在室外。
39.储存爆炸危险介质的仓库的爆炸危险区域是否可参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附录B.0.1第21规定对工艺设备容积不大于95m3、压力不大于3.5MPa、流量不大于38L/s的生产装置,且为第二级释放源,按照生产的实践经验,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可划为2区?
答:征求工艺专业意见,许可后,可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附录B.0.1第21规定执行。
40.危险化学品仓库是否需要要求设置探测器?
答: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要求,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探测设施。其现场设施应与设计图纸一致,并正常运行。
41.存在爆炸危险介质的工业厂房内用电设备及线路应如何满足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范围、爆炸危险介质的危险等级设置防爆要求?
答:爆炸危险环境内用电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爆炸性环境 第1~36部分》(GB3836.1~36)系列标准的要求。    
设计图纸可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3.3.4条,“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有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对于简单或小型厂房,可采用文字说明表达”的要求执行。同时,设计单位在图纸设计中应准确确定爆炸危险介质的等级和严格划分爆炸危险区域范围,既不能刻意降低爆炸介质的危险等级、缩小爆炸危险范围,也不能随意提升爆炸介质的危险等级或扩大爆炸危险区域范围,更不能把气体防爆产品与粉尘防爆产品混用。
42.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接地应符合哪些相关要求?
答:爆炸危险环境内用电设备的设计图纸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要求,现场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注意用电设备不特指电气设计图纸中设备,应包含区域内所有用电设备,如:电动机、配电箱、现场仪表、探测器等用电设备。除了符合以上规定之外,不同行业有专项规定时,应符合其专项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43.室外的危险品储罐区(组)如何设置避雷设施?
答:室外的危险品罐区(组)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2022年版)》的要求。
针对目前储罐防雷措施方面,作如下分析:
雷电为自然现象,根本无法消除也无法预测,只能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它的出现与地区有关,雷电活动的强度是因地区的不同而不同的,有的地区强,有的地区弱。虽说雷电击中储罐发生火灾机率相对较小,但人为根本无法100%预防。    
目前一些大型储罐浮盘与罐体间的连接导线导电性能不佳,容易导致火灾,应在这里重点加强检查。雷云接近储油罐时,浮盘的雷电荷无法快速消除之间的产生电压差,浮盘上的大量电荷无法迅速导走消除,浮盘与罐壁间形成电压差,导致机械密封处铁板与罐壁间瞬间放电,产生火花引爆一次密封与二次密封间的爆炸气体,发生火灾。
按国家规范相关要求,储罐钢板厚度均大于4mm,且装有钢质阻火器,接地良好,要求可不装设避雷针(网)保护。有人可能会认为,储存易燃易爆的油罐无论如何都必须装设避雷针,我们认为即使装设避雷针也不能全面防护油罐不受雷击,有关防雷方面专家曾对避雷针保护范围做了大量实验,实验表明避雷针只能保护一定范围内的建筑物。当侧方袭来的下行雷电先导被避雷针引近而未能在针端接闪时,会出现闪电击中避雷针附近地面的情况,使得高架避雷针附近的地面落雷密度较该处平均落雷密度大,反而增加了雷击的概率。因此,项目设计及现场安装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防雷避雷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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