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
1 总 则
1.0.1 为推动城市更新,保障和改善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合理确定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指导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及审查工作,制定本指南。
1.0.2 既有建筑改造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使用功能,统筹兼顾建筑保护与消防安全,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1.0.3 本指南适用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
1 既有民用建筑改造工程;
2 既有工业建筑合法改造为民用建筑的改造工程。
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含室内装修、加装电梯)、村民自建住宅、临时性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改造工程。
既有建筑增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的,不适用本指南,其设计、施工等要求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1.0.4 鼓励和引导建设单位在项目改造实施前,委托相关单位按照本指南规定,开展既有建筑消防安全和改造可行性评价,以确定既有建筑现状是否具备工程改造的政策和技术条件,评价结论不具备改造条件时,不应开展后续工作。
1.0.5 本指南未涉及的消防设计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既有建筑改造分类
2.1.1 既有建筑改造分为以下四种:
1 建筑外立面改造;
2 建筑内部装修;
3 建筑局部改造;
4 建筑整体改造。
2.1.2 建筑外立面改造:外围护节能改造、外立面整体装饰改造、外立面部分构件更换和增设的改造。
2.1.3 建筑内部装修:指不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承重结构、防火分区、疏散体系、灭火救援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等,为满足使用需要,仅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注:内部装修定性与面积无关)
2.1.4 建筑局部改造:改造部分建筑面积不大于该单体总建筑面积的1/2,包括既有建筑部分楼层或部分楼层局部主要承重结构、防火分区、疏散体系、灭火救援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等发生改变的改造。分为使用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及使用功能未变的局部改造两种形式。
2.1.5 建筑整体改造:改造部分建筑面积大于该单体总建筑面积的1/2,包括既有建筑单体地上和地下整体改造,地上整体改造,单建式地下室整体的改造。分为使用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及使用功能未变的整体改造两种形式。
2.2 建筑使用功能改变的认定
2.2.1 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
1 办公、科研建筑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健身等服务设施;
2 文化、体育、教学、医疗建筑或场所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餐饮等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
3 商业建筑内的业态功能调整或者互换;
4 其他统一规划用途下建筑内部经营业态的调整,以及各地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出台的建筑使用功能正面兼容清单内的业态调整。
2.3 通用要求
2.3.1 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时,新增或更换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外墙材料以及外墙门窗应符合现行标准规定,其他未涉及改造的部分均可维持现状。建筑立面改造工程不应影响建筑内已有疏散设施、消防设施、其他消防救援设施的有效性。
2.3.2 建筑内部装修应执行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其他消防设计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均可适用原建造时的标准。
2.3.3 建筑整体改造或使用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适用本指南相关规定。
2.3.4 使用功能未变的建筑局部改造,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可适用原建造时的标准。
2.3.5 改造区域与相关非改造区域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应统一进行防火设计,不得降低原建筑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且改造部分不得降低其他未在改造范围区域的原有消防安全水平及消防设施的有效性。
2.3.6 本指南规定可适用原建造时标准情形的,鼓励建设单位执行现行标准。
3 建筑设计
3.1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3.1.1 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改造工程,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核对,并确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增加消防楼梯、设备及与消防相关的设备机房、屋顶水箱、风机防护罩,可不认为建筑高度或建筑面积发生变化。
3.1.2 既有建筑改造导致建筑由二类高层改变为一类高层时,除本指南有明确规定的外,应执行现行标准。
3.1.3 既有建筑改造中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整体改造,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执行现行标准;
2 建筑局部改造,仅改造区域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执行现行标准;
3 建筑内部装修及建筑外立面改造,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执行现行标准;保留的建筑构件可适用原建造时的标准,达不到原建造时标准的,应采取涂刷防火涂料或阻燃材料、填塞或包裹不燃材料、增设自动灭火系统保护等一项或者多项防火保护措施。
3.2 总平面布局
3.2.1 建筑整体改造,当与相邻既有建筑防火间距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应采取增加防火墙、提高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改变建筑外墙上正对开口的位置、提高建筑外墙上开口的防火性能等防火技术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建筑相邻外墙均为不燃墙体且无外露可燃性屋檐,两侧墙体的耐火极限之和不应低于3.00h,相邻外墙均无门窗洞口,或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占各自墙面面积不超过 5%。
2 建筑相邻外墙均为不燃墙体且无外露可燃性屋檐,两侧墙体的耐火极限之和不应低于3.00h,不得新开设或者扩大原门、窗、洞口,确需保留原门、窗、洞口的,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防火分隔设施。
3 无法适用第1、2种情形的,应提供防火间距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的评估报告。不能提供报告或评估认为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高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改造建筑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且大于或等于3.5m时(对于高层建筑,大于或等于4m),改造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不得新开设或者扩大原门、窗、洞口,确需保留原门、窗、洞口的,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应采取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消防技术措施;
(2)当改造建筑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且小于3.5m时(对于高层建筑,小于4m),改造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且建筑外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3.2.2 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不符合现行标准中关于防火间距要求的外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3.3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3.3.1 建筑整体或局部改造工程内的下列区域,其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1 医疗建筑或场所;
2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非独立建筑,设在其他民用建筑内的剧场、电影院、礼堂。
3.3.2 除3.3.1规定的情形外,建筑内部装修,其防火分区设计可适用原建造时的标准;其他类型的既有建筑改造,其防火分区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3.3.3 建筑局部改造,设备房设置位置可适用原建造时的标准。
建筑整体改造,原设备房设置位置难以按照现行标准执行时,也可适用原建造时的标准,但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柴油发电机房的防火分隔、贴邻房间使用功能、安全出口、通风防潮、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水淹等措施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2 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相邻房间使用功能、安全出口、防水淹等措施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3 消防水泵房的安全出口、防火分隔、标识指示、防水淹等措施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4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以及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和多油开关室等电气用房的防火分隔、贴邻房间使用功能、安全出口、火灾报警、灭火设施等措施均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3.4 安全疏散和避难
3.4.1 建筑整体或局部改造工程内的下列区域,其安全疏散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1 医疗建筑或场所;
2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非独立建筑,设在其他民用建筑内的剧场、电影院、礼堂。
3.4.2 建筑整体或局部改造,确因既有建筑现状条件限制时,公共建筑两个防火分区可以共用一个疏散楼梯(间),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两个防火分区通往共用疏散楼梯(间)应分别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两个防火分区开向前室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 疏散楼梯(间)疏散净宽度满足2个防火分区同时疏散的要求;
3 通向共用疏散楼梯(间)的疏散净宽度与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之和不应大于本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
3.4.3 既有建筑的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疏散距离不大于30m的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进行疏散。
3.4.4 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改造,地上既有敞开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确有困难且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时,可维持地上既有疏散楼梯的敞开形式。
3.4.5 既有多层建筑改造,当敞开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难以设置可开启外窗时,可采用顶部直灌式风机的加压送风方式。围绕电梯设置的敞开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时,电梯门可开向楼梯间内,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小于2.00h。
3.4.6 既有建筑改造后为商场功能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工程,改造部分疏散宽度确实难以满足现行标准要求的防火分区,疏散宽度可借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不应大于计算所需疏散净宽度要求的30%;
2 该楼层的总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本楼层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要求的80%。
3.4.7 保留的疏散楼梯的净宽度难以满足现行标准规定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如实际净宽度不小于现行规定最小净宽度的90%,可维持不变。不满足上述宽度要求的既有楼梯可计入安全出口数量,但不计入疏散总宽度。
3.4.8 保留或保留洞口的疏散门和安全出口、保留的疏散走道,当其净宽度难以满足现行标准规定的疏散门和安全出口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如实际净宽度不小于现行规定最小净宽度的90%,可维持不变,但疏散门最小净宽度仍不得小于 0.8m;疏散门最小净高度不得小于2.0m。
3.5 建筑构造
3.5.1 新增防火墙应设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既有防火墙可维持现状。
3.5.2 建筑整体或局部改造,当地上和地下楼层的既有疏散楼梯间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层共用时,如设置防火分隔措施确有困难,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可维持共用疏散楼梯间的现状,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2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当难以在首层设置防火分隔措施时,可在楼梯间内地下一层或地下半层位置设置防火分隔措施,但应在楼梯首层设置显著的火灾禁入指示标识。
3.5.3 建筑整体或局部改造,防火墙、防火隔墙上新增的防火卷帘设置宽度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保留使用的防火卷帘改造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状宽度,但其可靠性、耐火极限、防烟性能、联动控制及信号反馈功能等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3.5.4 外墙上新增或更换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外门、窗应符合现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未做更换的外门、窗可维持现状。
3.5.5 既有建筑改造,外墙系统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部装修工程、不涉及外立面改造的局部改造工程、不涉及外立面改造且未增加人员密度、火灾荷载等火灾危险性的整体改造工程,仅更换外门窗或饰面涂刷更新的外立面改造工程,其外墙系统的燃烧性能可维持现状;
2 其他改造工程的外墙系统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5.6 建筑整体或局部改造,除保留区域以外,采用的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3.6 灭火救援设施
3.6.1 除本指南3.3.1规定的场所外,由于现状场地条件不足,难以满足现行标准规定的场地内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关设计要求时,可适用原建造时的标准。
3.6.2 建筑整体或局部改造,当消防电梯设计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新增设的消防电梯可不通至顶层和地下室底层;
2 地下部分新增设的消防电梯,可仅通至首层,但需设置明显的标识;
3 相邻防火分区可共用消防电梯,但应分别设置前室;
4 可通过疏散走道共用消防电梯,共用消防电梯的防火分区不应超过3个。
3.6.3 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商业以外,其他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改造工程确有困难时,当设有地下直通室外的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或防火分区贴邻下沉式广场时,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3.6.4 既有建筑原建造时的标准没有要求消防电梯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的,其既有消防电梯前室的尺寸可不受短边大于2.4m的限制。
3.6.5 消防救援口应执行现行标准,受现状场地条件限制,设置消防救援口确有困难,既有建筑原外窗洞口净高度和净宽度大于0.8m×0.8m且窗洞口下沿距室内地面小于1.2m时,可利用既有建筑原外窗洞口作为消防救援口。
4 消防给水系统
4.1 室外消防给水、消防水池及高位消防水箱等设施
4..1.1 市政环状管网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如两条室外给水引入管均从同一市政给水干管引入,当两条引入管之间的市政干管上设有检修阀门时,可视同两路供水。
4.1.2 建筑整体改造或使用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当消防水池增加蓄水容积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2 利用相邻非同一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建筑消防水池时,应签订火灾时同意使用的协议,且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取水口与改造建筑之间消防水带可通行距离小于150m的,相邻建筑的消防水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改造建筑消防水池储存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标准可扣减量不大于15L/s。
3 室外消防用水量储存在室内消防水池的,因改造需增加室外消防用水量,但消防水池容积增加困难时,可将周边距建筑外边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出流量计入室外消防用水量,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利用市政消火栓折减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最多不超过15L/s。
4.1.3 消防水池位置、消防水池有效储水容积计算方式可适用原建造时的标准,但应当满足改造后的消防用水量要求。消防给水系统改造时,应对原消防水泵流量、扬程进行校核,不满足要求的消防水泵应予以更换。
4.1.4 现行标准要求高位消防水箱容积不超过36m³的,按现行标准执行,超过36m³需要对原建筑进行结构加固改造的,允许高位消防水箱容积按36m³设计。高位水箱有效容积计算可适用原建造时的标准。
4.1.5 建筑整体改造或使用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不满足灭火设施最不利处静水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气压水罐及稳压泵等设施,保证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静水压力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2 室内消火栓系统
4.2.1 建筑局部改造,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按照改造后的功能需要设置,当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时,允许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2 已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应执行现行标准,但消火栓栓口动压可按计算确定。
4.2.2 使用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应增加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自动启泵功能,原直接启动消火栓泵的按钮可改为报警按钮。
4.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1 建筑局部改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既有建筑,按照改造后的功能需要设置时,当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时,允许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预留条件;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照设置区域的危险等级、净空高度和建筑面积等因素设置;适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中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4.3.2 使用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局部改造区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增加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自动启泵功能。
4.3.3 建筑整体或局部改造,其内部净空高度超过8m的空间,按现行标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受建筑条件制约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5 防排烟系统
5.0.1 使用功能未变的建筑整体改造,以及使用功能改变且不涉及楼梯间或前室改造的建筑局部改造,改造区域的防烟系统宜按现行标准执行;当执行确有困难(如加压送风竖井设置不能满足现行标准要求且无法调整等)时,可适用原建造时的标准。
5.0.2 使用功能未变且不涉及楼梯间或前室改造的建筑局部改造,以及建筑内部装修,其防烟系统可按原建造时的标准。
5.0.3 新增楼梯间或前室的,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原楼梯间或前室进行改造的,防烟系统宜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可适用原建造时的标准。
5.0.4 新增排烟及补风系统、改造区域内完整的排烟及补风系统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
5.0.5 新增的防排烟风机宜按现行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确有困难时,可放置于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
5.0.6 涉及改造的排烟及补风风管耐火极限要求、机械排烟口及补风口的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5.0.7 当防排烟系统改造涉及更换风机时,风机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6 消防电气
6.1 消防电源及配电
6.1.1 既有建筑改造,电气防火封堵应执行现行标准。
6.1.2 新增或替换的电线电缆选型与敷设应执行现行标准。
6.1.3 使用功能未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可适用原建造时的标准,消防电源的其余要求及消防设备的配电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6.1.4 新增或替换的配电箱、控制箱(柜)、接线盒等设计均应执行现行标准。
6.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2.1 原建筑内未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建筑改造时系统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当系统整体设置确有困难时,应在改造区域及相关疏散路径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2.2 原建筑内已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建筑内部装修及建筑局部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功能未变的建筑局部改造或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区域及相关疏散路径上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等部位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除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可适用原建造时的标准外,其他要求应执行现行标准;
2 使用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系统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当系统整体设置确有困难时,应在改造区域及相关疏散路径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并为整体改造预留条件。
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3.1 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价,确认改造前后报警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以保证新旧报警系统的兼容性。
6.3.2 已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整体或局部改造时,改造区域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相对独立并接入原系统。若原系统不支持扩展,应在原系统处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增设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并应与原系统实现通讯连接且满足整体性能要求。
6.3.3 原建筑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建筑局部改造及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功能未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及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区域内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时,应执行现行标准;当确有困难时,可在改造区域内设置与上述系统联动控制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使用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当系统整体设置确有困难时,可在改造或装修区域设置,并为其他区域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留条件。
6.3.4 原建筑已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建筑局部改造及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功能未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及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区域内火灾探测器、消防应急广播、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警报器、消防专用电话的设置、新增和改造的系统布线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可适用原建造时的标准;
2 使用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当系统整体设置确有困难时,可在改造区域执行现行标准,并为整体改造预留条件;
3 当已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改造前经检测评估后无法满足产品升级及扩展等要求且需要保留时,可在原系统处增设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并应与原系统实现通讯;改造后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满足整体性能要求。
6.3.5 建筑整体或者局部改造,改造区域内新增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时,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6.4 消防联动控制
6.4.1 改造区域内新增及更换的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等消防设施的消防联动控制,应执行现行标准。
6.4.2 既有建筑未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既有建筑改造区域内新增的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可采用自带火灾探测器接口的控制箱直接进行联动控制。
附录
消防安全和改造可行性评价报告(参考使用)
1、工程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单位位于××市××区××路××号。该单位(××建筑或场所×层)于××年×月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年×月通过消防验收。建筑主要功能××,建筑类别××,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分类××,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米,建筑功能为××。建筑竣工日期××,竣工图纸提供情况××,依法取得消防行政审批手续情况××,原设计单位××,原施工单位××;主要消防设施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火灾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防火分隔系统、灭火器等。(根据实际情况描述)
2、评价依据
本次建筑消防安全和改造可行性评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3、执行现行标准的难点
(1)符合原建造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但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存在问题及执行难点如下。
存在的问题:
执行的难点:
(2)其他难以执行现行标准要求的,问题及执行难点如下。
存在的问题:
执行的难点:
4、改造措施及建议
(1)建筑防火
(2)消防给水系统
(3)防排烟系统
(4)消防电气
5、评价结论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建筑防火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结合改造后的火灾危险性、使用用途、建筑火灾的扑救难易程度等,按照《福建省既有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指南》,对消防评价内容进行分析,通过改造前情况(是否符合原建造时标准)和改造后需执行的标准进行对照、针对改造的难度提出改造后拟采取的消防技术措施,该建筑改造评价报告提出的解决对策、措施和建议□可以/□不可以满足消防安全的技术要求。
评价结论:□可行 □不可行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和改造可行性评价表
项目名称 | | 产权单位名称 | | ||||
项目地址 | | 改造实施单位名称 | | ||||
用地性质 | | 评价设计单位名称 | | ||||
原建筑状况 | |||||||
产权状况 | □全部建筑产权证 □改造部分产权证 □全部建筑租赁使用合同 口改造部分租赁使用合同 | ||||||
建筑高度 | m | 建筑面积 | m² | 建筑层数 | 地上: 层 地下: 层 | ||
建筑使用功能 | 原建筑(建设时或之前改建时批准的)功能 | | |||||
消防验收、备案情况 | | ||||||
批准文件名称、文号 | | 原建筑建设时间或之前改建时间 | 年 月 | ||||
拟改造情况 | |||||||
改造形式 | □建筑外立面改造 □内部装修 □建筑局部改造 □建筑整体改造 | 改造面积 | m² | ||||
改建前功能 | (功能及分布情况) | 拟改建 功能 | (功能及分布情况,是否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 ||||
改造范围 | | ||||||
技术评价情况 | |||||||
评价内容 | 原建造时 标准 | 改造前 情况 | 拟改造适用标准 | 改造措施 | 改造后情况 | ||
建筑分类 | | | | | (是否发生变化?) | ||
耐火等级 | | | | | (是否满足改造后的要求?) | ||
防火间距 | | | | | (具体间距数值) | ||
消防车道 | | | | | (具体尺寸数据) | ||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 | | | (具体尺寸数据) | ||
消防救援窗口 | | | | | (具体尺寸数据) | ||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 | | | | (具体尺寸数据) | ||
疏散距离 | | | | | (最远疏散距离 数据) | ||
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 | | | | ||
疏散楼梯间的形式 | | | | | | ||
总疏散净宽度 | | | | | (具体宽度数据) | ||
安全出口借用情况 | | | | | (是否借用?借用的具体数据) |
建筑构造 | | | | | |
消防电梯 | | | | | |
楼梯间顶部固定窗 | | | | | |
其他特殊建筑场所 要求 | | | | | |
消火栓系统 | | | | | (是否新增系统、系统用水量标准等) |
自动灭火系统 | | | | | (是否新增系统、系统用水量标准等) |
消防用水量 | | | | | (包括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市政供水条件等情况) |
消防水池 | | | | | (消防水池位置、容积和改造条件等) |
高位消防水箱 | | | | | (高位消防水箱位置、容积和改造条件等) |
消防水泵房 | | | | | (消防水泵房设置位置、改造条件等) |
防烟设施 | | | | | (机械加压送风和自然通风情况) |
排烟设施 | | | | | (单独排烟系统仅研究改造层情况) |
消防供配电及电器 装置 | | | | | (消防用电等级变化情况等)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 | |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 | | | |
消防联动控制 | | | | | |
消防电线电缆 | | | | | |
其他 | | | | | |
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福建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技术指南》,该项目改造消防安全和改造可行性评价结论为:□可行 □不可行 | |||||
报告编制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评价设计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注:1、改造如涉及与消防相关的结构鉴定,应附上相关的鉴定报告和结构加固措施;
2、改造涉及改变主体结构、改变使用功能、增加建筑面积的,应附上相关变更情况的专项说明;
3、图纸、审批、产权等相关证明材料另附;
4、按本指南第2.3.5条要求对非改造区域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进行阐述;
5、改造需按照本指南解决的消防技术问题,均应在技术评价情况表格中相应栏予以说明体现执行依据和具体参数,以便于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再次改造时明确和把握本次改造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