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筑专业
1.1 防火分类
1.1.1场地高差较大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高度的室外设计地面标高如何计算?
答:除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附录A第A.0.1条第6款规定的住宅建筑以外,建筑高度室外设计地面标高起算点,为建筑首层各直通室外的楼梯间、门厅、疏散走道等公共部位安全出口处的台阶或坡道外沿与室外地面交接处的最低标高点。
1.1.2计算平屋面建筑高度时,要计入屋面构造层厚度吗?
答:平屋面坡度不大于3% 时,建筑高度应计算至屋面坡底与外墙交接处的屋面面层,包含保温层、找坡层、防水层、保护层等屋面构造层厚度。住宅平屋面建筑高度可计算至屋面的结构板面。
1.1.3宿舍、公寓、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康养建筑、月子护理中心、实训楼等建筑应按照哪类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答: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公寓式办公应按办公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无治疗功能的疗养院及其他康养建筑、无治疗功能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其中月子护理中心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医疗建筑病房部分的规定;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可按照教学实验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1.1.4台阶式地坪当地下、半地下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如何进行防火设计?
答:对于台阶式地坪等部分覆土的建筑,低于较髙室外地坪的部分,当距离临空建筑外墙的进深不大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进行防火设计;当距离临空建筑外墙的进深大于30m且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应按地下室进行防火设计。
具备自然采光通风的条件指该防火分区应有不少于1/3周长或一个长边的外墙可布置外窗,且外窗的通风面积不小于该防火分区面积的5%。
1.1.5“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包括哪些场所?
答:“人员密集场所”是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规定的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表1.1.5)。
表1.1.5 人员密集场所列举
人员密集场所(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 |||
公众聚集场所(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 | 宾馆、饭店、商场(不包括商业服务网点)、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 |||
公共娱乐场所(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 |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体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不包括洗浴部分)、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和足疗店、美容洗浴店、电玩店城等,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棋牌室、活动中心、健身房、街道市民之家、保龄球、台球、棒球、飞镖、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 | |||
1.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4条规定柴油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这里“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有什么区别?
答:这里“人员密集的场所”是指表1.1.5人员密集场所中的主要功能房及其门厅、疏散楼梯、疏散通道(不含其他辅助用房,如卫生间、办公室、设备房、库房等),以及非人员密集场所中某个同一时间使用人数大于50人的会议室、多功能厅、餐厅等。
1.1.7 “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答:《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劳动密集型企业定义的意见》(闽建办消函〔2021〕9号)中已明确,即“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居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
1.1.8中小学校高层教学综合楼、宿舍楼是否按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设计?
答: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中小学校教学综合楼、宿舍楼,可以按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设计。
1.2 建筑布局
1.2.1在确定建筑的防火间距时,是否需要考虑室外疏散楼梯、开敞式外廊、阳台、凸窗、雨棚等的影响?
答:在确定建筑的防火间距时,有使用功能的室外疏散楼梯、开敞式外廓、阳台、凸窗,是建筑单体的必要组成部分,应计入防火间距。
1.2.2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小于180°或不小于 180°时,最近的门窗洞口的间距有何要求?
答: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条件时,最近的门窗洞口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墙夹角<90°时,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2)90°≤外墙夹角<180°时,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3)外墙夹角≥180°时,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1.2.3布置餐饮场所的商业营业厅防火分区设计是否适用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3.4条?
答:当商业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当商业营业厅内的餐饮场所未采用明火灶具时,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3.4条规定的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
1.2.4住宅附建公共用房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设计吗?
答:住宅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建筑的组成部分,可以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含局部延伸出上部住宅建筑投影范围的部分)。住宅附建公共用房主要包括直接为居民服务的物业管理、社区办公、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托育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不包括设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年人服务中心、储藏间、住宅配套的变配电间等。
1.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32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的房间,是否可设置在敞开天井或凹槽内?
答:此房间应靠外墙设置,宜设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便于消防队员快速有效进行救援。确有困难时,也可设置在敞开天井或凹槽内。
1.2.6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内临道路设置的停车位是否需要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4.2.1条的规定,控制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答:不需要。
1.2.7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5.1.9条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设备用房是否控制其建筑面积?
答:设置在汽车库内服务于汽车库的设备用房,当与停车区域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m2。
1.2.8汽车库防火分区之间设置的防火卷帘是否有宽度限制?
答:汽车库防火分区之间,在行车道上的防火卷帘宽度可不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5.3条第1款的限制,其他部位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1.2.9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可否不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计算疏散距离?
答:当汽车坡道采用防火墙、特级防火卷帘与汽车库及相邻其他功能空间进行防火分隔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否则应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但可不考虑其安全疏散距离。
1.2.10汽车充电设施设置或预留在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时,有什么防火要求?
答: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内设置或预留汽车充电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布置在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楼层;(2)宜在每个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且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区域应划分停车单元,每个停车单元的停车数量不宜大于18辆;(3)除行车道外,相邻两个停车单元之间、停车单元与其他停车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1.2.11汽车4S店普遍存在汽车营业厅与修车库组合建造,是否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4.1.6条规定?
答:汽车4S店配套的修车库为Ⅱ类及以下时,可以和4S店的汽车营业厅组合建造或贴邻,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汽车 4S 店整体按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汽车销售、维修及停车等各功能区之间均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2)汽车销售区可按大开间商业设计,汽车维修区和停车区应分别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规定;(3)汽车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1.3 安全疏散
1.3.1多层公共建筑可以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吗?
答:多层公共建筑的楼梯,当分散设置有困难采用剪刀楼梯间做为2个安全出口时,除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0条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任一疏散门至剪刀楼梯间入口的距离超过10m时,剪刀楼梯间仅可作为1个安全出口;(2)一个防火分区不得仅设置一部剪刀楼梯间,应同时设置有其它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且该剪刀楼梯间作为1个安全出口的疏散净宽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50%。
1.3.2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以通过门厅、走道通至室外吗?
答:层数不超过4层的建筑在首层直通室外的距离大于15m以及其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以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扩大的前室或专用疏散走道通至室外,也可以通过前室,再经门厅(扩大的前室)通至室外。防烟楼梯间的疏散门或封闭楼梯间首层梯段踏步前缘至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且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此疏散距离也不应增加。
1.3.3设置在建筑首层架空区域的门厅、房间或楼梯间,其开向架空层的疏散门,是否可以认定为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答:住宅建筑首层通过架空层疏散至室外时,架空层应至少两面开敞,仅作为景观、通行使用,且安全出口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其他建筑首层具有三面围护墙体且有顶盖的内凹空间作为室外安全区域时,该空间最大深度不应大于15m,且深度、洞口净高及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净高<4.5m 时,该空间的深度与宽度之比不应大于1.0;(2)4.5m≤净高<6m时,该空间的深度与宽度之比不应大于1.5;(3)净高≥6m时,该空间的深度与宽度之比不应大于 2.0。
1.3.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隔墙上可以采用普通门、窗吗?
答:除规范另有规定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隔墙上可以采用普通门、窗,但每一侧隔墙上的门、窗与该侧隔墙的整体面积(含门、窗及吊顶上方墙面)比例不应超过50%。
1.3.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9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紧靠疏散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在具体设计时如何把握?
答:这里是指进出这些场所的门,包括直接对外或直接开向楼梯间的门,但不包括这些场所通过疏散走道再开向楼梯间的门,也不包括楼梯间内的楼梯踏步。
1.3.6高层住宅建筑当两部剪刀楼梯共用前室(含三合一前室)时,是否可以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该前室?剪刀楼梯间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吗?
答:除3户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外,不可以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该前室。进入该前室的入口应该位于不同方位,并通过公共走道连通,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剪刀楼梯间首层的对外出口宜分开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首层的公共区域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该区域时,剪刀楼梯间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
1.3.7高层住宅建筑核心筒可以采用前室互穿的平面形式吗?住宅建筑的户门开启方向有什么要求?
答:除消防电梯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之间不应采用前室互穿的平面形式。住宅建筑的户门开启方向不限。
1.3.8多层独立式、联排住宅建筑安全疏散有什么要求?
答:这类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及户内自用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至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15m;(2)当户内任一点到室外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超过22m时,楼层应设置有露台,且户内任一点到室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m(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3)当户内地下室仅为该户的功能用房时,或与公共地下车库及地下其他公共部位采用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分隔时,户内楼梯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
1.3.9不同防火分区是否可以共用疏散楼梯间?
答:除甲、乙类厂房、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共用疏散楼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共用同一部疏散楼梯间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2个,且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间;(2)应采用防烟楼梯间;(3)每个防火分区应通过各自独立的前室进入该楼梯间,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共用疏散楼梯间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两个防火分区进入该楼梯间所需净宽度之和;(5)每个防火分区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净宽度与进入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净宽度之和,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总疏散净宽度的30%。
1.3.10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室外平台(含屋面)的疏散门,是否需要采用防火门?
答:可以采用普通门。若为加压送风的楼梯间或前室外门,应火灾联动关闭且应具有等同防火门的烟密闭性能。
1.3.11地下汽车库、设备用房能否借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答:地下汽车库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得作为第二安全出口。防火分区小于1000m2的地下设备用房,人员较少、火灾危险性较低,可以借用开向汽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1.3.12非机动车库的疏散距离有什么规定?
答:大开间的非机动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1.3.13地下与地上的疏散楼梯在首层通过同一疏散走道直通室外,该疏散走道的宽度计算标准?
答:地下与地上的疏散楼梯在首层通过同一疏散走道直通室外,该疏散走道的宽度应不小于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通至该疏散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两者中的较大值。
1.3.1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4条第3款的首层疏散外门是否包括房间或楼梯间直接开向室外的疏散门?
答:首层疏散外门仅指不同楼层或部位的疏散人流,汇集于首层门厅(扩大前室)后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既不包括首层房间直接开向室外的门,也不包括疏散楼梯间直接开向室外的门。
1.3.15住宅建筑敞开楼梯间内是否可设置设备管井检修门?
答: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可以设置设备管井检修门,检修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3.16疏散楼梯梯段净宽度如何计算?
答:疏散梯段净宽度按《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5.3.3条规定,可计算至扶手中心线。
1.3.17特殊功能场所采用水平滑动式门做疏散门是否可行?
答:无障碍卫生间以及医疗建筑的手术室、ICU、CT室、核磁共振室等有特殊工艺要求的房间,可以采用水平滑动式门或电动感应推拉门,但应具有在火灾时自动释放的功能,且人员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开启。
1.3.18公共建筑物内设置的局部夹层,安全疏散如何考虑?
答:公共建筑物内设置的局部夹层,除地下室、商业营业厅外,其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人员值守的设备机房面积不大于200m2时,可设置1部金属竖向梯纳入下一层安全疏散,该金属竖向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0m,洞口尺寸不应小于1.2m×1.2m;(2)设备用房面积大于200m2或设有其他功能房间时,该夹层内的任一点至下层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经楼梯从夹层疏散至下部楼层的距离应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1.3.19商业营业厅防火分区内的附属库房、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需满足什么条件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
答:商业营业厅防火分区内的附属库房、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面积之和不大于所在商业营业厅防火分区面积的10%,设有防火分隔措施且火灾时顾客无需穿过上述场所疏散时,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疏散人数和疏散宽度。
1.3.20贯穿式轿厢的电梯,是否可以设置为消防电梯?若可以,是否两边均应设置前室且满足规范要求?
答:贯穿式轿厢的电梯可以作为消防电梯,其两侧开口处均应设置消防电梯前室且均应满足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
1.3.2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2条要求建筑中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那么地下汽车库人员安全出口分散布置的具体要求是什么?汽车库车位是否影响充电汽车位的防火单元连通口人员疏散?
答:地下汽车库人员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6.0.16条规定了汽车之间和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地下汽车库人员安全疏散一般不考虑车辆对疏散路径的阻挡,但不应影响防火隔墙上连通门的开启。
1.4 建筑构造
1.4.1如何确定凸窗之间的防火间距?
答:突出墙面不大于 0.7m 的凸窗可整体视为单向外窗,不考虑其相对侧边间的水平间距要求;突出墙面大于 0.7m 的凸窗应考虑侧边间距。
1.4.2住宅建筑的敞开式外廊及与其连通的天井有什么防火要求?
答:住宅建筑的敞开式外廊不同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5.1条规定的敞开阳台、凹廊,不可做为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目前防火规范对住宅建筑通过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的天井解决厨房等采光、通风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结合我省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定,为避免此类天井排烟不畅,应按图1.4.2(A≥2.0m,B≥A且≥2.5m,C≤A /3)设计。敞开式外廊两侧的栏杆,除底部设置高度100mm的反口外,应采用通透式栏杆。
图1.4.2 住宅建筑的天井示意图
1.4.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8条对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做了较严格的规定,房间内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该房间是否可不认定为无窗房间?
答:可以。此外,电影院的观众厅、剧场、宴会厅、会议厅等类似高大的室内空间场所及汽车库也可不认定为无窗房间。
1.4.4 Y-1.4.2楼梯间、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的窗户与外走廊边缘的间距要求是否不应小于1.0m?
答:不需要。
1.4.5疏散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的门或建筑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的门(底层门厅大门),与相邻门、窗、洞口水平距离是否不应小于1.0m?
答:不应小于1.0m。
1.4.6住宅建筑同一户内的外墙上、下层之间是否需要设置1.20m的窗槛墙?
答:不需要。
1.4.7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此处是要求两侧的门、窗、洞口均设置乙级防火门窗还是单侧设置即可?
答:任一侧采用固定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时,距离不限。
1.4.8防火门的合理开启角度是否有限制?是考虑开启过程中不影响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还是考虑在完全开启状态时不影响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
答:当防火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及疏散通道的有效疏散宽度。但防火门的开启角度不宜大于135°,开启角度大于90°的防火门,应提供此类防火门的消防产品认证报告。
1.4.9地下室出地面通风井的百叶洞口与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有规定吗?
答:当通风井在地下部分未设置井道时(即风井地上部分直接与地下机房或设备管道相连),地面部分的百叶洞口所处墙体为地下室外墙,该水平距离应符合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相关规定;当通风井在地下部分设置井道时,分隔地下设备用房与通风井的墙体为地下室外墙,相关间距可计算至上述地下室外墙洞口。
1.5 灭火救援设施
1.5.1低、多层住宅建筑如何设置消防车道?
答:低、多层住宅建筑应设置一条宽度不小于3m可通行小型消防车的消防车道,且消防车道距离建筑的主要出入口的行走距离不应大于80m。
1.5.2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髙操作场地是否可以采用满足消防车承载力的植草砖、植草格等地面?
答:不可以。
1.5.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高层建筑之间是否允许设置车库出入口?
答:高层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之间设置车库出入口,应保证从该车库出入口疏散出来的汽车行车路径不得侵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之间允许设置不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非机动车出入口。
1.5.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3.8条第1款规定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那么高层建筑的裙房以及商业服务网点是否要求停靠?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外,其他地下室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吗?
答:当设置消防电梯的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合建时,消防电梯可不在公共建筑部分(包括商业服务网点)的楼层停靠;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可以根据不同部位的防火要求,按照实际所需服务的区域确定电梯的停靠楼层。
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外,当地下室上部建筑设置消防电梯时,上部主体的消防电梯应能在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停靠,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室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5.5高层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等住宅附建公共用房时,消防车道及登高操作场地如何沿一个长边设置?
答:高层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等住宅附建公共用房时,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图1.5.5)。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回车场要求时,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图1.5.5 高层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示意图
二 给水排水专业
2.1 基本设计参数及系统选用
2.1.1住宅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屋顶消防水箱容量及最低有效水位如何确定?
答:住宅与其它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当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3h,该合建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亦为3h,当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为2h,该合建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亦为2h;其屋顶消防水箱容量按各自建筑类别及规模确定后取大值。最低有效水位应同时满足住宅的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的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的静水压力,无法满足时应设置稳压设施。
2.1.2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防设施如何配置?
答:可根据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当某一部分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另一部分按规范不需要设置时,可不连带设置。
2.1.3地上部分为住宅或公共建筑,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非汽车库时,消火栓设计流量如何分别取值?
答:地下部分为车库时,地上建筑与地下汽车库根据相关消防规范分别计算后取大值;地下部分为非汽车库时,应按地上、地下总体积(防火分隔满足要求的车库体积可以不计)计算消火栓用水量。室内消防按各自功能计算用水量后取大值。
2.1.4办公、商业(非商业服务网点)建筑的隔间内部设置跃层,采用开敞楼梯连接上下层,且隔间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时,消火栓如何设置?
答:当采用开敞楼梯时,可视为同一空间,在满足任何部位均有两支消火栓的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的前提下,跃层可按不少于一个消火栓设置,但跃层消火栓不宜作为下层的保护使用。
2.1.5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规范相关规定相应减少,何谓全保护?
答:全保护是指采用一种或一种以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建筑物室内的各个部位(除楼梯间、屋顶水箱间等不需要设置喷头的部位和电气设备间等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进行全部的保护;除了允许可不设或不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区域外都设置的,可视同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仅走道设置喷头,房间内未设置,则不能视为全保护。地下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不能折减。
2.1.6连接两座独立建筑物的封闭天桥、连廊,其室内消防设施如何设置?
答:建筑中的连廊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设施,主要根据连廊的火灾危险性建筑面积和使用用途等情况确定;当连廊的建筑面积较大、有实际使用用途并存在火灾危险时,应根据独立的防火分区按照相邻建筑的防火标准,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当相连通的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连廊内应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处于两端建筑室内消火栓保护范围的连廊可以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1.7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办公、教学建筑,当局部用房设置送(或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时,是否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同时满足以下两点可不设置:(1)送(或回)风管道未穿越防火分区和楼板,且装修所用的难燃或可燃材料较少;(2)局部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3000m2,其中设置送(或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局部用房与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乙级或甲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分隔。否则,局部用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他部位按规范规定可不设置自动喷淋系统的不必设置。
2.1.8舞台葡萄架处同时设有雨淋系统与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两种系统是否考虑同时作用?
答:在垂直投影重叠的保护区域内,可不考虑同时作用。
2.1.9自动消防炮可以替代舞台葡萄架下和电影摄影棚的雨淋系统吗?
答: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不适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规定的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的场所。
2.1.10二类高层宿舍楼的房间内是否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二类高层宿舍楼的房间内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当采用有送回风管的集中空调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11当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设有自动喷淋系统的空调与排风、排烟合用机房,屋顶消防水箱设置高度不能满足其最不利点喷头重力流要求时,可采用设置稳压设施保证吗?
答:可以。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附录A,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可不计入建筑层数,说明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2.1.12当住宅要求2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时,消防电梯前室设置的消火栓有一股水柱能到达,另一支消防栓拉到住宅内最远卫生间门的行走距离超过22.5m,请问是否可行?
答:考虑住宅户内分隔墙较多,操作空间狭小,对于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其中一条龙带拉不到卫生间门口但两股充实水柱可到达即可。
2.1.13设置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防护区,有门(窗)缝等细小缝隙时,是否可不设置泄压口?
答:可不设置。参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3.2.6条条文说明,脉冲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喷放量少,不会造成防护区内压力明显上升,可以放宽对围护结构承压的要求。
2.1.14地下室若设有非机动车车库,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按普通车库进行取值还是按地下建筑进行取值?
答:非机动车车库(电动自行车)的火灾危险性小于普通车库(电动汽车),且功能类似,按普通车库取值。
2.1.15 幼儿园是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 8.1.7 条第 5 款建筑体积大于5000m3,还是第6款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3,确定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2.1.3“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等单、多层建筑”有歧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 8.1.7.5“建筑体积大于5000m3的下列单、多层建筑”已经限定建筑类别,故未纳入第5款的建筑类别均按第6款“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执行。
2.1.16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按规范要求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如果人员数量上确定为非人员密集型企业,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1)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8第2点,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这类厂房无论人员是否密集,都应设置。(2)类似生产用途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的劳动密集型厂房或生产部位,达到规范要求面积时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2 消防水源与供水设施
2.2.1当设置有室外消火栓加压系统时,室外消防水池是否还要设置取水口(井)?室外消防水池每格(座)都应设置取水口吗?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距离如何把控?
答:为确保消防车能够直接从水池取水,室外消防水池每格(座)都应设置取水口;规范规定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当确有困难无法满足时,参照规范关于室外消火栓的规定,与建筑外墙距离或外墙边缘一般不小于5m,当受平面布置条件限制时,可采取设置防护挑檐、防护棚等其他防坠落物砸伤的防护措施。
2.2.2消防水池分格(或座)的依据是按水池的储水总容积还是按消防有效储水容积?
答:当消防水池和其他用水(如冷却水)合用时,应依据消防有效储水容积作为设两格或两座的判定条件,而不是依据水池的总储水量;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指水池中采取不被动用措施的消防水位至最低有效水位之间的水容积。
2.2.3消防泵房与生活泵房是否应分开设置?
答:消防水泵房与生活水泵房均应单独设置,《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2010第3.0.5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且消防水泵房及生活泵房均要求应有防止水淹的措施,若合建,一旦水池进出水管出现故障,会影响到泵房安全,故应各自独立设置。避难层的消防转输水箱、消防泵房与生活泵房、生活水池(箱),屋顶的消防稳压设备、消防水箱与生活水箱,同样也有卫生防疫和安全的要求,也应分开。
2.2.4附设在建筑物内地下室的消防水泵房,因为面积受限,是否可以采用降低泵房地面标高至低于地下室其他部位的方法设置?
答:不可以。消防水泵房设置的楼层和位置应合理确定,在实际火灾中,有不少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控制室因被淹或进水而无法使用,严重影响自动消防设施的灭火、控火效果,影响灭火救援行动,故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于地下室低洼处。
2.2.5稳压泵设计扬程如何取值?是否要按《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实施指南的要求,消防主泵零流量时对应的系统工作压力取值?
答复:《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关于稳压泵设计压力的要求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一致,具体取值按规范要求,《指南》可不作为设计依据。计算方法可以按图集《消防给水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17S205。
2.2.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2.6条9款要求“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为40L/s时,出水管管径采用DN100是否违反此条要求?
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高位消防水箱的功能主要是针对初期火灾,故该管道的设计流量为初期火灾用水量(即四个喷头的流量),因此自喷出水管管径DN100 可满足要求。消火栓系统出水管根据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不超过2.5m/s流速计算管径。
2.2.7采用减压阀分区的消防给水系统,低区给水管道是否可以按阀后压力选择管材,还是必须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8.2.8条的规定,根据系统的工作压力选择管材?
答:减压阀应设置两组,互为备用,当一组减压阀出故障时可关闭维修。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时,由于阀后压力相对稳定,低区给水管道可以按阀后压力选择管材;当仅采用比例式减压阀时,低区应按阀前的系统工作压力乘以减压比后的压力选择管材。
2.2.8地下汽车库车位消火栓箱设置车道柱背后或车尾,是否可行?
答:消火栓应设置在易于明显取用的地方,当设置在车道柱背后或车尾时应在车行道侧增设“消火栓”文字标识,并确保栓门开启角度不小于120°且不得影响车位正常使用(图2.2.8)。
图2.2.8 地下汽车库消火栓箱设置示意图
2.2.9当建筑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1)配电间、电表间、弱电间、消防控制室等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2)生活、消防泵房是否需要设置喷头?(3)客房及宿舍独立卫生间内的淋浴隔间是否需要设置喷头?(4)当多层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变配电房是否要设置自动气体灭火系统?(5)为高层建筑服务,但单栋独立设置的变、配电房是否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民用建筑中的变配电房、配电间等无油的可按丁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确定,属可燃物很少部位;另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可燃物很少的部位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因此:
(1)250m 以下的配电间、电表间、弱电间、消防控制室、面积较小的弱电机房等可燃物较少,且采用乙级防火门,可不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2)生活、消防泵房可燃物很少,火灾危险等级为戊类,可不设置喷头。
(3)客房及宿舍独立卫生间内的淋浴隔间可不设置喷头。
(4)当多层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变配电房属可燃物很少的部位,可不设置自动气体灭火设施。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3.9.8条,多层变配电房亦不属于“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5)为高层建筑服务,但单栋独立设置的变、配电房可不设置自动灭火设施。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主楼、裙房及地下室的变配电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2.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位于玻璃顶下方的洒水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如何确定?
答:直接位于玻璃顶下方的喷头建议采用动作温度为93℃的喷头。
2.2.11《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2.0.3条第4款“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对于采用水喷淋系统保护的柴油发电机房是否也需满足此条要求?
答:喷淋管道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的正上方;当柴油发电机房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灭火时,该系统为开式系统,平时管道内无水,可设置在柴油发电机的上方。
2.2.12学校、酒店、餐饮类等项目的厨房冷藏间或者冻库,温度低于4度,其他区域满布喷淋系统,此房间面积比较小,是否需要和如何设置喷头?
答:冷藏间或者冻库一般是单独围护结构的,在单独围护结构外应考虑喷淋头。冷库内部可不设置喷头,若要设置时,进入冷库内部的喷头应采用干式喷头。
2.2.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7.1.2条“注1”中的“单排洒水喷头”是否仅指走道布单排喷头还是包括房间布置单排喷头布置的场所?
答:指仅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包括满布喷淋建筑中仅设单排喷头的电梯厅、走道或房间。
2.2.14当附设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储油间是否可以直接采用喷淋系统保护?
答:储油间的油箱为密闭结构,可以采用喷淋保护。
2.2.15 单层的门卫、岗亭、配电房是否也要在取水口保护范围内?
答: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室外消防水池的建筑,应位于取水口的保护范围内,未要求设置室外消防水池的建筑可以不考虑。
2.2.16由于结构方面的原因,水池只能采用半地下式的方式时,最高水位高出室外地面2m,最低水位低于室外地面2m。取水口采用室外消火栓,是否违反规范?
答:取水口吸水管的管口应位于最低有效水位线以下,并应满足淹没深度要求。取水栓口可采用专用产品,当采用室外消火栓作为取水栓口时,必须将泄水孔封闭或改为手动泄水阀,否则车载消防泵无法通过真空泵引水。取水栓口铭牌上应注明“消防水池取水口”(图2.2.16)。
图2.2.16 消防水池取水口
2.2.17当室外消防水池和取水口能够保护所有范围时,可否用消防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
答:不能采用消防水池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系统。
2.2.18《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2.0.1条规定:消火栓、水泵结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5m范围内禁止停放机动车。是否指设置室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具位置的道路一侧内5m范围禁止停放机动车,而非要求室外栓、水泵结合器应距离车位四周5m以上。
答:是指车行道处禁停放机动车,以免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而影响火灾救援。本条是属于“使用与维护”章节,由其他相关专业或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图2.2.18)。
图2.2.18 消火栓、水泵结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禁止停放机动车示意图
2.2.19小电井及配电小间是否按独立的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
答:小电井及配电小间面积较小,火灾危险小于高低压配电室,在建筑灭火器保护范围内时可不专门设置灭火器。
2.2.20当土地盐碱度较高时,室内埋地部分的消防管材若采用镀锌钢管则耐腐蚀性较差,当采用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或球墨铸铁管时无DN25~DN40规格,能否采用不锈钢管或其他塑料管材代替?
答:满足使用压力要求、耐腐蚀和承受相应地面荷载能力,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以采用。
2.2.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2.4条: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当住宅核心筒的消火栓箱内已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时,户内是否还需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回复:当消火栓箱内已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时,户内可不设轻便消防水龙。
2.2.22当消防水池分两格时,每台消防泵能否单独设置吸水管伸进水池?
回复:每台消防泵可单独设吸水管伸进水池,参考图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19S910-52。
2.3 操作与控制
2.3.1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压力开关的自动启泵压力值如何确定?如何合理确定各类系统的压力开关设置位置?
答:当消防给水系统设有稳压装置时,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压力开关的自动启泵压力值的设定应按照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3章有关规定执行;当无稳压装置时,按消防水箱常水位下降0.5m时设置启泵压力;当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有减压阀时,应将压力开关设置在减压阀的进水前端。
2.3.2高位消防水箱(或稳压装置)出水管上流量开关启泵流量如何确定?
答:高位消防水箱(或稳压装置)出水管上流量开关启泵流量qd应满足qx<qd≤qx+qz的要求,其中qx为消防给水管网的正常泄漏量,qz为消防给水系统一个灭火系统单元(一支消火栓或一个喷头等)的最小设计流量。流量开关应能在管道流速为0.10m/s~10m/s时可靠启动。建议喷淋系统流量开关的启泵流量值宜为1.2L/s,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流量开关启泵流量值宜为2.5~3.5L/s。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稳压泵流量应根据系统类型、设计水量综合确定,按照《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 第4.5.17 条执行。
2.3.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7.4.12条对于减压装置的设置要求,是按设计流量对应的水泵扬程计算确定,还是按只开启一个试验消火栓时的压力确定?
答:若按开启试验消火栓时的压力来设置减压装置,会导致达到设计流量时的消火栓栓口压力不足,影响系统安全。故应按设计流量对应的水泵扬程计算确定减压装置。
2.3.4《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9.0.8条:用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的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其他情况的全淹没和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均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不设置机械应急操作启动方式是否违规?
答: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从干粉的灭火原理、防护场所和实际应用情况看,难以起到灭火作用,应限制其使用。
三 暖通专业
3.1 防烟类
3.1.1对于住宅地下车库防烟楼梯的前室,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4.6条计算加压送风量时,Ak值能否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三合一前室的Ak值如何取值?
答:当地下室仅为住宅服务时,住宅及其地下室的前室Ak值可以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这里的前室包括独立前室、 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含三合一前室。三合一前室的Ak值按开2个门的面积取值。
3.1.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执行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11条已废止,条款中“靠外窗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无替代条款,是否还要执行?常闭式应急排烟窗的面积有何规定?
答:《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2.2.4条采用常闭式应急排烟窗取代了顶部固定窗,其他固定窗做法在相关标准修订实施之前仍应根据既有规范的规定,按非强制性条文执行。常闭式应急排烟窗的面积按1m2考虑,具体技术要求由建筑及电气专业实施执行。
3.1.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10条中规定机械加压送风场所“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但因设置不开启窗在平时使用时无法开启自然通风,能否设置可开启外窗?
答:建议不设置可开启外窗。当必须设置可开启外窗时,该外窗在火灾时应有自动关闭及手动开启的功能。
3.1.4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1.3条第2款,当加压送风口设于前室顶部时,是否一定要设于前室入口的正上方,楼梯间才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答:当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顶部的任何部位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3.1.5首层扩大前室设有直通室外的门(普通门或防火门)时,防排烟方式如何选择?
答:任何建筑高度的建筑,其满足首层直通室外的扩大前室,且与周边场所采用防火隔断,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其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3m2,且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建筑面积的3%(疏散门的面积不计入自然通风面积)。
当采用机械防烟系统时,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的相关规定。
3.1.6服务的楼层多于一层的地下封闭楼梯间以及地下防烟楼梯间,防烟设施如何考虑?
答:设于地下的楼梯间,除了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建筑专业认定的室外空间布置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情况外,当其服务的地下室层数为3层及以上或地下室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当设于地下的楼梯间(除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1.6条规定的封闭楼梯间外)采用自然通风时,应设置不小于2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应满足在其最高部位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小于1m2。
3.1.7当服务的楼层小于或等于3 层时,火灾时加压系统的风口全部开启,前室可否采用常开的风口?
答:不可以,应采用常闭风口。
3.1.8楼梯间、前室的开窗或洞口面积是否需要扣除窗框的面积?
答:应扣除窗框、百叶叶片等遮挡物后的有效流通面积。
3.1.9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裙房及附楼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可否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的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非裙房区域,仅服务于建筑高度≤50m且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也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但建筑高度≤50m部分与建筑高度>50m部分之间交界处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图3.1.9)。
图3.1.9
3.1.10当竖井井道的内表面光滑,井道的密闭性能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或机械排烟的要求时,是否可以直接将竖井井道作为防排烟的管道?
答: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1.1.3条,防排烟风机及补风机与室外连通的土建风道,在风机风压考虑到该部分阻力损失,土建风道的密闭性及耐火性能达到管道通风同等效果时,可以直接利用该土建风道。除地铁轨行区域及隧道工程外,防排烟系统其他部分的风管材料在相关标准修订实施之前仍应根据既有规范的规定,按非强制性条文执行。
3.1.11排烟机房和室外排烟风管是否需要耐火极限要求?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未对直接敷设于室外排烟风管有耐火极限要求 ,但室外的排烟风管应能满足280℃时连续30分钟保证其结构完整性。排烟机房内的排烟风管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1.12当建筑内的避难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加压送风量如何计算?
答: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送风量应按该系统服务的所有避难间同时送风的风量计算。
3.1.13对于服务不同防火分区的消防进、排风口,是否不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5条第3款规定限制?
答:不同防火分区的消防进、排风口火灾时不会同时开启,无距离限制要求。
3.1.14当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的不同建筑面时,两者之间的水平及垂直距离为多少米可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5条第3款的规定?
答:对于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当两者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如两者均位于屋面以下标高,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3m;如两者均位于或两者之一位于屋面及以上标高,则出风口应高于进风口不小于 3m 且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当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5条的相关规定。
当两者处于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东面、北面与西面、屋面与外立面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小于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180°且小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5条的相关规定,如图3.1.14-1所示;如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225°,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如图3.1.14-2 所示。
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不应高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两者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图3.1.14-1
图3.1.14-2
3.1.15《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废止强制性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2.1条,对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具体设计措施无规定了吗?
答: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自然通风要求在相关标准修订实施之前仍应根据既有规范的规定,按非强制性条文执行。
3.2 排烟类
3.2.1地下车库的汽车坡道(包括直通室外的坡道、多层地下车库各层之间的坡道)是否需要排烟?
答:当汽车坡道不计入建筑防火分区面积或不考虑疏散距离时,坡道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3.2.2建筑内多段走道通过普通门分隔(即走道套走道),其中每段走道长度不超20m,但多段走道合计长度超20m,是否考虑排烟设施?
答:当疏散走道中分段设置的门为火灾时开启疏散的门,各段走道总长度大于20m时应考虑排烟设施。设计图中应标出走道各分段门的消防使用方式。
3.2.3对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第4款中的“房间”如何定义?该条第3款及第4款排烟量计算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形的走道或回廊?
答:此房间指有火灾危险且火灾时烟气会进入走道的所有房间(除配电间、卫生间、无较多可燃物且人员不经常停留的房间外)。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第4款是指当上述的房间均设置了排烟措施时,对需排烟的该走道确定排烟量的计算方法。除此之外,需排烟的走道均按第3款计算排烟量。
3.2.4采用自然排烟的房间,直通室外的门能否作为自然排烟设施?
答:不可以。
3.2.5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1.3.6条,地下室的机械排烟系统的补风能否直接送风到公共区域,由普通门到其它房间?
答:对于地下空间的机械排烟区域,可在公共区域设置集中机械补风,同一防火分区内与该公共区域相邻的机械排烟区域可通过普通门对其补风。
3.2.6地下室汽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其机械排烟及补风系统如何设置?
答:当汽车库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T 51313-2018 第 6.1.5条划分防火单元时,每个防火单元应为独立的防烟分区。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防火单元的机械排烟系统及补风系统可与其平时通风系统共用,排烟及补风工况与平时通风工况应具有切换控制功能。每个系统服务的防火单元数量不应超过 2个,且服务的总面积不应超过 2000㎡,排烟系统排烟量应满足《汽车库、 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相关要求。防火单元之间共用系统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接入各个防火单元的风管应独立设置;消防补风应直接补至每个防火单元内。排烟系统的控制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2017第 5.2.4 条执行。
充电设施防火单元的排烟和补风系统不应与建筑物其他系统共用或混用。
3.2.7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按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还是可以按照30m来控制?
答: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3.2.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 -2017第4.2.4条附注中,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 的走道,当其局部变宽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标准如何确定?
答:当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 2.5 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60 m;当走道宽度大于 2.5 m且不大于4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应按走道面积不大于 150 m2确定。
当走道包括局部加宽的电梯厅等区城,其加宽后的走道总面积不大于 180 m2时,防烟分区长边长度应按上述方法确定。
3.2.9《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 4.6.2条对挡烟垂壁高度有详细要求,《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 7.1.5 条规定: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 2.1m。当上述场所净高较低且需划分防烟分区时,设置的挡烟垂壁底部低于上述规范要求,应如何处理?
答:挡烟垂壁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 7.1.5条最低净高2.1m的要求。
3.2.10排烟风机是否必须设置于专用机房内?
答: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受条件限制时,设于室外的消防风机应有良好的遮阳、防雨、四周设有防护结构等防护措施,其周围至少 6m 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工业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侯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以直接设置于室外,但其周围至少 6m 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确保风机在火灾发生时不受烟火影响,能够正常连续运行。
3.2.11与封闭阳台(有可开启外窗)通过门连通的房间,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且未超过100m2是否要排烟?房间内套小隔间(如卫生间)面积是否要计入判定排烟的面积内?
答:建筑专业的定性为有窗房间,可不设排烟;房间内套小隔间(如卫生间)面积不计入判定该房间是否排烟的面积。
3.2.12直通多层的自动扶梯或楼梯,除最底层外,其余楼层火灾时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与防火分区分隔、无疏散功能,是否需要考虑排烟设施?
答:自动扶梯、楼梯等区域,从底层至顶层均设独立的防烟分隔且无疏散要求和其他使用功能,可不设排烟设施。
3.2.13敞开疏散走道是否可以定性为室外空间?与敞开疏散走道相邻的房间可否通过开向敞开走道的窗户自然排烟?
答:建筑专业定性为外廊的敞开疏散走道可以定性为室外空间。
3.2.14走道的排烟口,是否无论走道净高多少,都可以设在净高的1/2以上?
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12条第2款,无论走道净高多少,走道排烟口均可以设在净高的1/2以上。
3.2.15高大空间排烟量计算,当给排水专业采用水泡灭火时,火灾热释放速率可否按有喷淋取值?
答:不可以。
3.2.16对于汽车库及电影院,机械排烟量是否可以按其专业规范要求计算?
答:汽车库的机械排烟量应符合《汽车库、 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的相关要求。对于净高不大于6m的电影院影厅,可按每平方米90m3/h计算机械排烟量;净高大于6m的电影院影厅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第2款规定计算机械排烟量。
3.2.17地下室的防排烟风井出地面时,风井百叶能否开向架空层区域?开向此区域的窗口可否作为防烟自然通风窗?
答:当建筑定性该架空层区域为室外安全空间时,可将车库加压及补风井出地面的风井百叶开向该架空层区域。开向此区域的窗及开口可作为防烟自然通风窗,但机械排烟系统的出风口不应设置于建筑架空层内或朝向架空层。
3.2.18走道及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是否需要计算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答: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4.4.12 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3.2.19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表4.6.3中的数值,还是按计算的数值取值?
答: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机械排烟量应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清晰高度、烟羽流温度等参数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表4.6.3中的数值;其自然排烟面积可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清晰高度、烟羽流温度、自然排烟窗(口)风速等参数计算确定。
3.2.20建筑面积大于500m2或者地下室的自然排烟区域的补风方式及补风量如何确定?
答: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当需设置补风系统时,应采用自然进风方式补风。其中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建筑净高不大于6m的场所,储烟仓以下自然补风口的面积不小于最大防烟分区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的1/2;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建筑净高大于6m的场所、中庭等,自然补风口的开启面积可根据补风量、补风口的风速通过计算确定,其中自然补风量不小于相应计算排烟量的50%,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3.2.21消防补风的补风量按防火分区所有排烟系统的排风量1/2确定,还是按最大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的1/2确定?
答:消防补风的设计补风量按与之对应的排烟系统设计排烟量的1/2确定。
3.2.22建筑空间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 4.6.9 条的空间净高计算确定,对于不规则吊顶或者屋顶的房间排烟时,其建筑空间净高如何确定?
答:不规则吊顶或者屋顶的房间空间净高按如下方法确定(图3.2.22):
1 对于锯齿形顶棚侧窗排烟,空间净高为侧窗中心到地面的距离;
2 对于斜坡式的顶棚,顶排烟口排烟时,空间净高为从排烟开口中心到地面的距离;侧墙排烟时,空间净高为从顶棚下沿到地面的距离;
3 对于有封闭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吊顶处算起;设置格栅吊顶的场所,其净高应从上层楼板下边缘算起。
图3.2.22 不规则吊顶或者屋顶的房间空间净高示意图
3.2.23对于设置排烟系统的走道,通向该走道的面积小于50m2的无窗房间面积是否需并入走道的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第4款中计算走道排烟量所需的面积不含房间面积。
3.2.24在局部两层通高的场所内设置敞开楼梯间,下层的敞开楼梯间设置挡烟垂壁,上层的敞开楼梯口没有设置挡烟垂壁,上、下层分别设置排烟设施,上、下层按各自独立防烟分区考虑,敞开楼梯间面积计入上层防烟分区面积,上层防烟分区净高按上层房间净高计,是否可行?
答:可行。
3.2.25同一区域不同标高的两个场所,标高较低的区域是否可利用高处排烟口一同排烟?若可以,防烟分区长度如何确定?
答:当该区域为同一防烟分区,该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设于储烟仓内,该区域均可利用此排烟口排烟。该区域防烟分区长度应根据该区域的室内净高确定。
3.3 其他
3.3.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3.2条文解释各类竖井指的不同类别的风井,新风井和排风井是否同类别?排油烟井是否和排气风井同类别?
答:新风井和排风井为同类别,排油烟井和排气风井不同类别。
3.3.2对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8条第5款,设置了防火阀的风管经过楼梯间或者前室,是否算其它开口?前室的新风管设置了防火阀,是否算其它开口?
答:供楼梯间及前室使用的通风管道穿入楼梯间及前室的墙时,可不算其它开口。
3.3.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2.5条第2款的总建筑面积是指“同一防火分区的暗房总面积,还是同一防烟分区的暗房总面积,还是共用疏散区域、扣除有外窗房间的总面积”?
答:总建筑面积是指在房间与同一个公共疏散空间连通的区域内,其中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无可开启外窗房间面积之和。
3.3.4外墙上直通室外的门为防火门时,穿越该外墙处的风管是否要加防火阀?
答:一般情况下,风管穿建筑外墙处可不设防火阀。当建筑外墙因建筑构造、防火间距等原因有防火要求时应设防火阀。
3.3.5《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6.3.1条第5款“排烟风管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当排烟风管能达到耐火极限要求,但是绝热材料厚度不足40mm,是否还要设置隔热层?
答: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9条“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风管因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 ……”的条文解释,采用复合风管在排烟时外表面温度不超80℃时,可不另设置隔热层。
四 电气专业
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1.1对于树形结构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报警总线及联动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其短路隔离器如何设置?
答:短路隔离器设置在被隔离设备所在的防火分区内,其出线不应跨越防火分区。根据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14X505-1第12页3.1.6图示3。
图4.1.1
4.1.2树形结构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本防火分区总线短路隔离器出线穿越不同防火分区至同一防火分区时,穿越处是否仍需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如图4.1.2。
答:总线短路隔离器出线后不适合再重复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图 4.1.2
4.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输入和输出模块是否可以就地安装?
答:可以,但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4.1.4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设计如何把握?
答:“电磁场干扰较强的房间”一般指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房等;“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一般指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冷冻机房、水泵房等大型机房;“附近”一般指正上方、正下方或相贴邻,当中间相隔一个自然层时可视为不是正上方和正下方,当设置了净宽不小于1.2m的通道时可视为不是相贴邻,但电磁场干扰较强的房间还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4.1.5同一项目共用消防水泵房,部分建筑设置了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但部分建筑仅设置了消火栓,当设置了消火栓按钮时,消火栓按钮是否可采用总线报警至消防控制室?
答:可以。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11.0.4条规定: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应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4.3.1条规定:消火栓系统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消火栓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当设置消火栓按钮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4.1.6消防水炮控制器手动操作处是否需要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答:需要。
4.1.7当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控制室时,是否需要在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均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答:当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控制室且门开向泵房时,可在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设置一部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当消防水泵房和控制室为各自独立的出入口而没有连通时,应在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各设置一部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4.1.8楼层空调机房或新风机房当没有作为消防排烟或补风时是否需要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答:不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6.7.4条中的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应该可理解为空调系统的中心机房,例如冷冻机房、采暖锅炉房等,而楼层空调机房、新风机房为楼层末端机房。
4.1.9公共厨房的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施工图设计深度如何把控?
答:应按《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3年版)第2.5.10条的要求设计,包括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图、设计说明、电气平面应预留管线,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设备及探测器布置可待厨房设备确定后深化设计。
4.1.10设置集中或控制中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其疏散通道上的常闭防火门是否需要设置防火门监控?
答:需要。
4.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2.1当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消防应急照明采用非持续型照明灯,消防应急照明是否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答:不可以。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6.5条第2款规定,在非火灾状态下,集中控制型系统内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应保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4.2.2当采用一路10kV市电和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方案时,二级及以上负荷的消防备用照明是否需要灯具自带蓄电池?
答:需要。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0.4.10条规定,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失效后,其备用电源供电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第13.7.15条第7款规定,消防备用照明当市电满足供电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当市电不能满足供电要求设有发电机组时,消防设备机房可设内附蓄电池的过渡照明灯。
4.2.3当采用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不应超过30min,具体多少时间合适?
答:除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为30min外,人员密集场所为20~30min;非人员密集场所为10~30min。
4.2.4地下机动车库车道的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是否需要按不低于3.0lx设计?
答:不需要。因为地下机动车库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而且车道属于疏散路线,不是疏散走道,因此可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9.0.5条规定,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低于1.0lx设计。
4.2.5分散设置的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是否需要由所在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答:需要。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3.8条第3款第1点的规定: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4.2.6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按不超过多少层设置?
答: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按不超过8层设置,当楼梯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采用专用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供电时,应按不超过18层设置。
4.2.7配电间、电气竖井的照明是否由消防电源供电?
答: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当配电间、电气竖井内设有消防配电箱或消防设备控制箱时,其照明可由消防电源供电;当配电间、电气竖井内仅设有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集中电源)以及非消防配电箱(控制箱)时,其照明可由非消防电源供电。
4.2.8除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和消防水泵房外,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配电箱(集中电源)是否需要由消防电源供电?
答:不需要。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3.7条第3款第2点规定: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第3.3.8条第3款第2点规定: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4.2.9分散设置的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是否可设置在防烟排烟机房内?
答:不可以。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3.8条第2款第2点规定,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
4.2.10疏散楼梯间通向上人屋面的门上方是否应设置出口标志灯?门外雨披是否需设置疏散照明灯?
答:疏散楼梯间通向上人屋面的门上方应设置出口标志灯;当屋面有两部及以上疏散楼梯时,门外雨披设置疏散照明灯。
4.2.11当地下室只有一层时,其前室和连通的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是否可以共用同一疏散照明配电回路?
答:当不同的疏散楼梯间为各自独立疏散照明配电回路时,可以与其连通的前室共用同一疏散照明配电回路。
4.2.1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需要设置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门卫、岗亭、传达室、垃圾房、公厕等独立建造的单层小型建筑(内部无疏散走道或门厅)以及位于一层的办公室、教室、储藏间、配电间、厨房等单间小型功能用房(内部无疏散走道),其开向室外的门是否要设置出口标志灯及疏散照明?
答:不需要。
4.2.13电动汽车库相邻防火单元的疏散门是否需要设置出口标志灯?
答:需要。
4.3 配电系统
4.3.1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设在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当采用双层楼板且设置排水措施时,双层板内净高多少米合适?
答:应能解决双层楼板内的维护维修,当需要维护人员进入维修时,双层板内净高不小于1.4m且梁下净高不小于0.6m。
4.3.2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内设置专用储藏间(套间),专用储藏间直接上一层是否可以设置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
答:不可以。
4.3.3配电间插座和地下室一氧化碳控制器电源是否可以由消防双电源互投末端电源箱供电?
答:不可以。配电间插座和地下室一氧化碳控制器不属于消防用电设备,也不属于为消防设备正常运行服务的用电设备,消防与非消防负荷不应共用末端配电箱。
4.3.4树干式配电系统,当采用一台保护电器保护所有干线导体时,干线是否可以采用多根电缆(导线)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
答:不可以。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7.6.4条第3款规定:对于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当采用一台保护电器保护所有导体时,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Iz)应为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导体的材质、截面积、长度和敷设方式均应相同;(2)线路全长内不应有分支线路引出或用作隔离或通断的电器;(3)线路布置使并联导体之间的电流分配应均衡。
4.3.5电涌保护器是否可以采用断路器或熔断器保护?
答:不可以。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1.9.11条规定:与电涌保护器连接的导线应短而直,引线总长度不宜超过0.5m。电涌保护器安装线路上应设置过电流保护器件,该过电流保护器件应具备如下能力:(1)分断SPD 安装线路的预期短路电流;(2)耐受通过SPD 的电涌电流不断开;(3)分断SPD 内置热保护所不能断开的工频电流。
因此,电涌保护器应选用当出现危险的工频续流或工频漏电流时能迅速脱扣的专用外部SPD脱离器,并应依据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外部SPD脱离器技术要求及对应的短路电流耐受能力”表进行外部SPD脱离器的选型。
4.3.6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是否需要标注燃烧滴落物/微粒和烟气毒性等级?
答:需要。应按照《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2014的要求进行标注。
示例:交联聚乙烯绝缘聚烯烃护套电力电缆,燃烧性能B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烟气毒性为t0级,额定电压0.6/1kV;
表示为:B1(d0,t0)-YJY-0.6/1kV-规格。
4.3.7电气线路是否可以在烟囱的隔墙上敷设(包括明敷和暗敷)?
答:不可以。参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2.3条第1款规定: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高温部位包括厨房、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等的烟囱,厨房烟囱通常也称为烟道或油烟井。
4.3.8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的室内配电干线电缆是否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答:应采用。参照《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第四十六条和《福建省住宅适老化设计标准》DBJ/T 13-281-2018第8.3.3.2条规定。
4.3.9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当采用树干式配电时,同一避难层的上部和下部楼层消防用电设备是否可共用同一配电回路?
答:不应共用同一配电回路。高层公共建筑不同避难层的消防用电设备不应共用同一回路树干式配电,避难层和非避难层的消防用电设备不应共用同一回路树干式配电,同一避难层的上部和下部楼层消防用电设备不应共用同一回路树干式配电。
4.3.10当防排烟机房由其所在防火分区消防双电源末端互投电源箱单路电源放射式供电时,防排烟机房的消防备用照明是否可以由机房风机的控制箱供电?
答:不可以,防排烟机房的消防备用照明应由其所在防火分区消防双电源末端互投电源箱供电。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1.6条规定,除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外,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因为防排烟机房的消防备用照明属于消防应急照明,因此防排烟机房的消防备用照明应由其所在防火分区消防双电源末端互投电源箱供电。
4.3.11当同一机房内设置两台及以上防排烟风机时,防排烟风机如何供电?
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可在机房设置消防双电源末端互投配电箱供电,即自动切换装置与防排烟风机控制共用同一金属箱体,也可每台防排烟风机各自独立设置控制箱,同时每台控制箱由防排烟机房所在防火分区的消防双电源末端互投配电箱放射式供电。
4.3.12有机绝缘耐火电缆在耐火槽盒中敷设能否满足火灾延续时间为2 h或3 h的供电要求?
答:不满足。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3.8.4条条文说明:有机绝缘耐火电缆试验推荐供火时间为750℃、90min。而对于有机绝缘耐火电缆在耐火槽盒中敷设,两者同时受火时持续供电时间的组合试验,能否满足火灾延续时间为2 h或3 h的要求,目前无权威部门认定,而且槽盒的安装情况复杂,防火涂料的涂覆厚度也不尽相同,在槽盒的全长上无法保障按照相关耐火极限能满足防火时间的要求。因此不能认定有机绝缘耐火电缆在耐火槽盒中敷设能满足2h或3h的供电要求。
4.3.1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3.7.5条:“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在电气设计中如何把握?
答:(1)对于公共建筑,当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与变电所共用同一接地装置(除通过室外总体连廊基础连接的接地装置外)时,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的两个供电回路,应由变电所低压柜放射式供电,消防电梯的两个供电回路,可由变电所低压柜或消防电梯专用总配电箱放射式供电。由建筑物室外引入的消防配电线路(不宜采用多根电缆并联供电),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的两个供电回路,可由入户总配电室消防电源总箱放射式供电。
(2)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与变电所共用同一接地装置时,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的两个供电回路,应由变电所低压柜或住宅公共配电室放射式供电,消防电梯的两个供电回路,可由首层或地下一层本楼(梯位)住宅配电间消防电源总箱放射式供电。由建筑物室外引入的消防配电线路(不宜采用多根电缆并联供电),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的两个供电回路,可由入户总配电室消防电源总箱放射式供电。
4.3.14当消防水泵房为独立防火分区时,其疏散走道和楼梯间照明是否可以与消防水泵房控制室插座共用同一配电箱供电?
答:可以,但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4.3.15根据《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4.3.7条规定:对于因过负荷引起断电而造成更大损失的供电回路,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切断电源。当项目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时,过负荷报警信号是否可以就地设置声光报警?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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