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常见问题设计审查要点(给排水专业征求意见稿)2024年11月

百科   2024-12-11 06:30   陕西  


 

第二章  给排水专业

2.1 消防水源及消防设计流量  

2.1.1 由室外加压泵供水的室外临时低压消火栓给水系统是否一定要与市政自来水供水管网连接,通过市政供水管网补水的消防水池是否认为是自备水源而不应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

消防水池及室外消火栓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属自建供水设施,严禁与市政供水管网直接连接,两者之间设置倒流防止器也不行。

2.1.2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3.2.9-1条规定: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至小区或建筑物,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连通管网的引入管上应设置倒流防止器;《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11-4条规定:消防水泵出水管处应设倒流防止器;《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3.2.9-4条规定: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应设倒流防止器。问消防泵直接从室外环状给水管道吸水时,如何安全、合理设置倒流防止器?

答复:城镇给水引入管入口和消防水泵出口应分别设置倒流防止器;其中城镇给水引入管入口设置低阻力型倒流防止器,消防水泵出口设置带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2.1.3 在同一条道路上从一根市政环状给水管网接入两根引入管,应在两根引入管之间的市政给水管上加设阀门。问如何落实红线外市政环管上加阀门的要求?

答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注明该阀门加装须征得当地自来水公司同意。具体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2.1.4 医院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如何选取?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如何选取?

答复:医院建筑(包括门诊、病房、医技、中心供应、医院行政办公等功能合建的医疗建筑),火灾延续时间按《消水规》表3.6.2中的其他公共建筑2.0h取值。高级宾馆是指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高级宾馆火灾延续时间按《消水规》表3.6.2中的3.0h取值。

2.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6.2条,公共建筑(高级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3.0h,是否仅针对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答复:仅针对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级宾馆。

对于高级宾馆《建规》并未给出分类标准,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已作废)将高级宾馆定义为:具备星级条件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发布日期2014.01.29,实施日期2014.10.0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发布日期2014.08.27,实施日期2015.05.01。由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实施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尚未作废,故《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表3.6.2中的高级宾馆可理解为具备星级条件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1.6 室外消火栓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是否一定要与市政自来水供水管网连接,通过市政供水管网补水的消防水池是否认为是自建供水设施、而不应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

答复:消防水池及室外消火栓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属于自建供水设施,根据《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3.1.4条要求,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市政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因此不应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两者之间设置倒流防止器也不允许。

2.1.7 一栋多层厂房内同时有丙类和甲类的生产车间,如何计算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答复:由于同等规模体积下丙类车间的室内外消防设计流量大于或等于甲类车间,除丙类车间的建筑面积占比小于5%外,应按丙类厂房的总体积进行计算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2.1.8 某多层建筑包括办公、商业、地下室和与其相连地下车库,其地下室与地下车库相连处设甲级防火门,车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消火栓系统,办公部分及其地下室是否也需同步设置?

答复:当地下车库与地上办公、商业及地下室采用严格防火分隔(如连接通道上设置甲级防火门等),则办公、商业与地下室可分别按单栋建筑考虑。办公、商业部分及其地下室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火通规》第8.1.7、8.1.9条的规定执行。

2.1.9 某住宅与商业合建建筑(建筑高度77.4m),其底部设有三层商业(层高4.8m,三层商业建筑面积共计4000㎡,商业部分体积19200m³)。问:该建筑室内外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消火栓设计流量如何确定?屋顶消防水箱容积如何取值?是否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复:1.该项目属于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室外按高层商业楼确定消火栓火灾延续时间,为3.0h;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需根据该建筑总体积进行计算。

2.根据《建规》第5.4.10条第3款规定,该项目住宅和商业的室内消防设施可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分别计算设置。问题所述项目的室内消火栓火灾延续时间:高层住宅为2.0h,多层商业为2.0h,因此该项目室内消火栓火灾延续时间为2.0h;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高层住宅为20L/s,多层商业为25L/s,因此该项目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为25L/s;屋顶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住宅为18m³,多层商业(建筑面积小于10000㎡)为18m³,因此该项目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为18m³。

3.该项目商业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按《火通规》第8.1.9条规定,商业部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住宅的公共部位及户内均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10消水规》第3.5.3条规定,多层建筑如采用自动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以减半,此处多层建筑是否包括单层、多层工业建筑?

答复:《消水规》第3.5.3条规定包括工业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2.1.11消水规》表3.5.2中没有提及的餐厅、食堂、幼儿园、老年照料设施、培训中心等单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如何选取?

答复:单独建造的单层及多层餐饮建筑按表3.5.2中的“商店”确定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学校单独建造的单层及多层非经营性食堂,按表3.5.2中的“其他建筑”确定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单多层培训中心按表3.5.2中的“旅馆”确定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按“病房楼、门诊楼等”取值,当幼儿园建筑高度超过15m或体积>10000m³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2.1.12消水规》第3.2.2条:对于超大单座建筑,若人数超过2.5万人,究竟是按1起火灾,还是2起火灾本条是否仅适用于市政消防给水设计,并不适用于民用建筑消防设计?

答复:对超大单座建筑按民用建筑消防设计,按1起火灾考虑。《消水规》第3.2.2条仅适用于市政消防给水设计,不适用于单座民用建筑消防设计。

2.1.13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第3.2.9条:如果小区给水管网为生活和消防合用供水管网两路入口上均已设了倒流防止器,在此合用管网直接引出的室内消火栓管网、消防卷盘是否还要设倒流防止器?

答复:按《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第3.2.9条和第3.2.11条规定:从生活饮用水管道(包括生活和消防合用供水管网)直接接出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起端应设倒流防止器;直接接出的消防卷盘、轻便消防龙头给水管道应设真空破坏器。    

2.1.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对于地下建筑的定义较为模糊,如何把握?如地下厂房,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地下建筑还是工业建筑(厂房)的要求取值?

答复全部设置在地下的厂房,应按地下建筑确定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局部设置地下的厂房,可按工业建筑(厂房)及地上地下总体积筑确定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2.1.15 当室内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是否可以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5.3条折减?

答复:当室内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以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5.3条规定,多层建筑可减少50%,但不小于10L/s;建筑高度不大于50m、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的高层建筑,可减少5L/s。

2.1.16 既有建筑改扩建项目,经复核原有消防水池有效容积不足,若增加一路市政自来水引入管给消防水池补水,并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5条要求进行计算补水量,补水量+原有消防水池有效容积满足既有建筑改扩建项目消防水池蓄水量要求,是否可行?

答复:可行。

2.2 消防水池和泵房及消防水箱  

2.2.1 关于成套地埋式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问:1.能否使用?可在哪些工程使用?2.如能使用,设计深度如何要求?仅在总图上标注提供平面尺寸和定位、技术参数等,未提供具体图纸,是否满足审查深度?

答复:1.成套地埋式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可在下列工程中使用: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未设置地下室且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大于30L/s的新建多层民用建建筑;仅设置室外消火栓的新建多层民用建筑。

2.仅在总图上标注提供平面尺寸和定位、技术参数等,未提供具体图纸,不满足审查深度要求。

成套地埋式消防水池、消防泵房设计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建筑工程编制设计文件,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并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    

2).应在室外独立设置;

3).消防水池与泵房(包括消防水箱板材厚度和防腐性能、水箱连接方式;泵房内钢结构的规格、消防水泵和稳压装置的性能要求等)、智能控制系统、附属设施等应符合《装配式水箱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技术规程》T/CECS623-2019的相关规定;

4).应设对讲电话、视频监控设施、应急照明、温湿度控制、防淹措施等,并应符合消防规范相关要求;

5).应根据地基承载力、地面荷载和地下水位高度进行结构验算;

6).应对地埋式箱泵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的原材料、装配方式及施工等过程进行监管;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装配式水箱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技术规程》T/CECS623-2019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消防设施工程质量。

2.2.2 有效容积大于1000m³的消防水池应分成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独立”应如何把握?是否只需有独立的隔墙就可以,还是隔墙之间应满足间距要求,此间距应是多少?

答复:消防水池独立使用应能满足一座消防水池检修,另外一座消防水池仍能正常供水。两座消防水池不能共用分隔墙,分隔墙之间的距离需满足施工要求。

2.2.3 当消防水池分成两格或两座时,是否必须设置两根补水管对消防水池分别进行补水?

答复:两格(座)消防水池应分别单独设置补水管。

2.2.4 某建筑一路市政供水,室外消防用水量30L/s,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所有建筑均在消防水池取水口150m保护半径内。设计方案:不设临时高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仅设消防水池取水口,取水口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取水口周边的场地均有位置供消防车停放灭火。这样的做法可以吗?工程因用地受限,消防水池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距离无法满足15m,是否可行?

答复:不可以,《火通规》第8.1.5条明确了室外消火栓系统设置要求。但按照《火通规》和《消水规》的相关要求判定为不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且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的一个或多个建筑,若市政条件不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或水压的要求,在消防车取水口150m保护半径内可不设室外消防给水管网。

消防水池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m,条件受限时,取水口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取水。

2.2.5 消防水池取水口的井底标高如何确定?

答复:消防水池取水井底标高不应高于: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取水口连通管水头损失+0.3m)。    

2.2.6 消防水池取水口的尺寸如何确定?

答复一般情况下,一台消防车取水时,取水口尺寸为1000×1000;两台消防车取水时,取水口尺寸为1000×1500

2.2.7 消防水泵房能否与生产、生活水泵房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答复: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7-2条,消防水泵房不能与生产、生活水泵房布置在同一房间内。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2.2.8 消防水泵性能测试管路中流量测试和启泵功能测试管路是否应分开设置?流量测试管路管径如何确定?

答复:1) 消防水泵性能测试管路中流量测试和启泵功能测试管路设置应分别设置。

2) 应根据水泵设计流量确定流量测试管的管径;测试管流速不宜大于5m/s,不应大于7m/s,且流速不能超过流量测试装置允许的最大流速。

2.2.9 某工厂设计项目,有多个厂房和仓库,自动喷淋系统流量120L/S,选择3台喷淋泵(每台Q=60L/s),二用一备,在灭火时,两台喷淋泵的启泵顺序如何。是逐台启动还是同时启动?

答复:二用泵应同时启动。

2.2.10 消防水泵出水管水锤消除器前是否设控制阀?《水锤吸纳器应用技术规程》CECS425-2016第5.0.8条:活塞式水锤吸纳器、充气胶胆式水锤吸纳器进水口处应安装检修阀。

答复:水锤消除器进水口处设置检修阀会影响系统安全性,不应设置。

2.2.1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2条,下列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给水管网:第1款,向两栋或两座及以上建筑供水时。上述第1款是否包含室外消防给水?

答复:不包括室外消防给水。

2.2.1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未提及“稳高压”一词,《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提到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否只有石油化工企业可以设置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它建筑不可以?    

答复:除专业防火标准另有规定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9条中符合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外,其他建筑应设高位消防水箱。

2.2.13 单层丙类厂房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厂房外设置地上一体化消防泵站(含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及消防稳压泵),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稍高于室内消火栓栓口及所有消火栓管网,此种情况可否可不另设高位消防水箱?

答复:上述情况可以不另设高位消防水箱。

2.2.14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9条:“高层民用建筑、3层及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²的公共建筑,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如果2层及以下且单体建筑面积小于10000m²,是否可以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如果可以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稳压装置是否要设?怎么设置?稳压罐的有效容积怎么计算。

答复:不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9条规定的建筑,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有困难时,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6.1.10条相关要求。

2.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泵及环状供水。

3.双电源。

4.应设稳压装置,消火栓系统稳压罐有效水容积不应小于150L;喷淋系统稳压罐有效水容积应按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5min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还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2.2.15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涉及需要屋顶消防水箱增容,因现场条件受限,无法在原水箱基础上扩容,是否可另外增加一个消防水箱,以两个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满足规范要求?

答复:上述做法原理可行,需注意下列技术措施:

1) 增加消防水箱不得对原有建筑造成影响(结构承载能力、建筑外观、使用等)。

2) 增加的消防水箱水位标高宜与原消防水箱的水位标高一致。

3) 处理好新、旧消防水箱出水管的连接,连通管管径应满足规范要求,保证改造后消防系统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的要求。

2.2.16 对于仅有消防水箱无稳压泵的消火栓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泵出水干管上的低压压力开关是否需设置?

答复:应根据《消水规》第11.0.4条规定设置。    

2.2.17 消防水系统的稳压泵(压力开关)是否需要联动消防水泵?

答复:稳压泵的压力开关不需要联动消防水泵启动,但消防泵出水管上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泵的压力开关,该压力开关的启泵压力值的计算与稳压泵的启泵压力有关。

2.2.18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13条,稳压泵公称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流量,且应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此处“自动启动流量”可否理解为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开启值?

答复流量开关开启值应略小于“自动启动流量”。

2.2.19 计算屋顶水箱容积时,商店建筑面积是指最大一栋的商店建筑面积(各商店之间均满足防火间距),还是指整个消防系统服务范围内的所有商店建筑面积之和?

答复:指最大一栋商店建筑面积。

2.2.20 《消水规》第5.2.4条规定,严寒、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在安徽哪些地区消防水箱可以露天放置?哪些地区必须设计消防水箱间?

答复:寒冷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寒冷地区的判定应根据建筑气候区划图确定,详见《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016图A.0.3。当地住建管理部门有要求的,也应设置在水箱间内。

2.2.21 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是执行《消水规》、还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9的相关规定?

答复: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要求两本规范均应执行,空气间隙定为150mm,相关规定均可满足。

2.2.22 住宅下部设置的架空层是否要设置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保护?

答复:有使用功能的底层架空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无使用功能的架空层可不设置。

2.2.23 《消水规》第6.1.11条第2款是怎么理解的,如果一个小区包括办公、公寓、商业等多种形式,当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00㎡,但是居住的面积不超过500000㎡,还按照这一条执行吗?

答复:执行此条,第二款规定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500000㎡,是指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小区内所有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

2.2.24 《消水规》第5.1.12.1条: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但第4.3.9.2条已设最低报警水位(正常水位之下50mm-100mm),即消防水池必须维持正常水位,是否还有必要将水泵自灌吸水水位定义为最低有效水位?    

答复:有必要,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水池水位均应满足消防水泵自灌式吸水的要求。

2.3 消火栓给水系统  

2.3.1 某公司内部的训练馆,设有篮球架、羽毛球等体育布置,无观众席,体积大于1万立方,是否需设置室内消火栓?参照何标准进行设计?

答复: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2.1-5条: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该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15L/s。

2.3.2 一幢多层建筑,建筑面积大于3000㎡,地上为商业,地下室为消防泵房及水池,商业需设置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地下消防泵房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复:地下消防泵房需设置消火栓和灭火器,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3 变配电间当与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厂房合建时,变配电间是否需有室内消火栓保护?

答复:变配电间需有室内消火栓保护,可在变配电间外设置室内消火栓,并保证2支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达到任何部位。

2.3.4 汽车库内布置有连续的车位,导致消火栓必须得在连续车位区域内时,能否将消火栓箱布置在柱子背面?

答复:汽车库消火栓的布置,应结合项目自身的车位布置、柱网等土建条件,考虑汽车和人员通行、车门开启等因素,应设置在易于发现和便于取用的部位。消火栓箱确需安装在柱子上时,宜布置在柱子面向汽车通道的一侧。当设置在停车位之间时,应确保消火栓箱门的开启,栓门的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20°,且应设置指示消火栓箱位置的永久标识。

土建条件受限时可采用非标产品,如顶部进水的窄型消火栓箱或其他合格的产品,如下图所示:    

2.3.5 《消水规》第7.4.10条仅针对最远距离提出了要求,请问两个消火栓之间的最小距离该如何控制?

答复:为便于室内消火栓的使用及水带展开,同一防火防区内的两个室内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过小,参考建筑专业对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要求,公建不应小于5m,住宅不宜小于5m。

2.3.6 《消水规》第7.4.6条规定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是否可以考虑水龙带0.9的折减系数,即最大有效长度22.5米且水枪可入门统一标准考虑?

答复:可以,行走距离按不大于22.5m确定,入门后水枪充实水柱应能同时达到房间内任何部位。

2.3.7 对于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仅设灭火器,不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是否也认为符合规范要求?

答复:对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当不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2.3.8 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的间距如何确定?当消防软管卷盘接自生活给水系统时,最低水压需要多少?    

答复1) 消防软管卷盘应保证一股水股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且间距不应大于30m。

2) 当消防软管卷盘接自生活给水系统时,水压可与生活给水系统相同。

2.3.9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12条: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不应大于0.5MPa;《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第7.4.2条:带电设施附近的消火栓应配置喷雾水枪;而喷雾水枪的额定设计压力为0.6MPa如何处理?

答复:选用无后坐力消火栓,栓口压力不大于0.7MPa,满足喷雾水枪的额定设计压力0.6MPa要求。

2.3.10 对于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0L/s,消火栓数量大于10个的多层工业和民用建筑(如部分医药类厂房及民用建筑业态较复杂的商业综合体),因竖向立管布置有困难,是否可采用各层横向成环、竖向通过2根及以上竖管连通的方式?如可以,各层水平管网上阀门如何布置?是否需按一处消火栓检修时仍有一支水枪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设置阀门?或按两个阀门之间连接消火栓数不大于5个考虑?

答复:多层及高层建筑消火栓管道布置应采用竖向成环的方式。室内消火栓环网采用各层水平单独成环布置方式,其供水安全性较竖向成环差,多层建筑因竖向立管布置确有困难,消火栓管道可采用按每个防火分区横向成环方式布置,竖向供水管不应少于两根,每根竖管与供水横干管相接处应设置阀门,环网上两个阀门之间连接消火栓数量不应多于5个。阀门设置要求:按一处消火栓检修时仍有一支水枪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设置阀门。

2.3.1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3.3条,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如何把握室外消火栓距扑救面的距离?

答复:消防扑救场地在40m范围内至少有1个室外消火栓,另外1个室外消火栓设置在可视范围内,且二个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m。

2.3.12 室外消防给水总图中消防水泵接合器集中布置于一处,如消防系统接合器3个(按流量40L/S),自喷系统接合器3个(按流量40L/S),其附近15m-40m范围内需布置6个室外消火栓?

答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没有条文规定室外消火栓与消防水泵接合器要一一对应设置,但应避免消防水泵接合器过分集中布置。    

2.3.13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4条,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问:当室外消防栓系统给水由消防水池供水时,市政给水引入管处倒流防止器前是否还需要设置一个室外消防栓?

答复:当室外消防栓系统给水由消防水池供水、市政给水引入管后不接出室外消火栓时,倒流防止器前可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

2.3.14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4-4”条:“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30L/S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如何理解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

答复:室外可燃物堆场、设备装置等需要采用室外消火栓直接进行灭火。民用建筑室外消火栓一般采用低压或临时低压给水系统,通过消防车增压进行灭火。

2.3.15 室内、外消火栓合用管网,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如何设置?建筑的室内消火栓引入管上是否要设止回阀?

答复:1)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可直接连接在合用消防管网上。

2) 室内消火栓引入管上可不设止回阀。

2.3.16 室外消火栓与市政自来水合用的给水系统,市政自来水引入管的流速按多少来控制?以计算引入管管径的大小。

答复:引入管管径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压力、管径、项目用水量等经水力计算确定,市政引入管的平均流速宜按不大于1.5m/s考虑。

2.3.17 安徽地区屋顶试验消火栓能否在采用保温措施后直接布置于屋面?

答复:安徽大部分属夏热冬冷地区、少部分属寒冷地区,冬季时屋面管道和设施易结冰,有条件时应将屋顶试验消火栓放在顶层楼梯间出口处、或水箱间等房间内便于操作和防冻的位置。

2.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4.1 学校多层综合楼,一层、二层为食堂,三层为风雨操场 (可作为礼堂、集会等功能使用),每层面积1400㎡,总建筑面积4200m2,此建筑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还是仅一层、二层食堂设置就可以?

答复:由于食堂总面积小于3000m2,未达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求(食堂参照商业建筑),如风雨操场设置集中空调,各层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风雨操场不设置集中空调,各层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4.2 《火通规》第8.1.8-2条: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该条款中的“等类似用途的厂房”如何掌握?    

答复:类似用途的厂房指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生产的可燃物类型、火灾危险性和在岗人员密度相当的单、多层厂房。

2.4.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4.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而《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2014第5.5.1条:室内设置的系统宜设置水泵接合器。问:室外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是否可不设消防水泵接合器?

答复:室外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可不设消防水泵接合器。

2.4.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1.6.2条,对于普通型喷头如不能满足第7.2.1条要求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洒水喷头。但7.1.7条中对于特殊应用喷头(含早期抑制喷头)如不能满足第7.2.1条要求时,无相关补偿做法,是否可以参照7.1.6条在梁底面下增设特殊应用喷头。

答复:当特殊应用喷头不能满足第7.2.1条要求时,可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洒水喷头。

2.4.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5.0.2条中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是否可以用于预作用系统?

答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表5.0.2是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可用于预作用系统。

2.4.6 多层地上丙类厂房中设置2个丙类中间仓库,中间仓库未设独立的防火分区,单个中间仓库面积不大于1000㎡,两个中间仓库总面积大于1000㎡。问:1)这两个中间仓库是否需要设自动灭火系统?2)该项目室内外消防水量如何确定?

答复:因中间仓库未设独立的防火分区,根据《火通规》第8.1.8条分别判定丙类厂房、中间仓库是否需设自动灭火系统。当二者中任一个需设自动灭火系统,厂房均应设自动灭火系统。该厂房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厂房总体积分别按丙类车间和丙类仓库进行计算,取大值。

2.4.7 对于最大净空高度13.5m,最大储物高度12.0m的丙类仓库(不做吊顶),根据《喷规》表5.0.5应采用下垂型喷头,而第6.1.3.1条规定,不吊顶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如何选择?

答复:应按《喷规》表5.0.5执行。

2.4.8 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最大高度是否有限制?    

答复:根据《喷规》第5.0.14条计算喷水强度,防护冷却水幕对喷水点最大高度没有限制。

2.4.9 《喷规》第9.1.4条文解释中“常规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包含“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答复:《喷规》第9.1.4条文说明中“常规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包含“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2.4.10 《建规》表5.3.1注1中的“自动灭火系统”是否包括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答复:包括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及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2.4.11 对《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第4.3.2条,表4.3.2-1、表4.3.2-2、表4.3.2-3中的“额定工作压力上限”值,设计时选择水泵的扬程是否不能大于“额定工作压力上限”值,若稍小于“额定工作压力上限”值,能否满足要求?

答复:自动消防炮、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入口工作压力不应大于上述表4.3.2-1、表4.3.2-2、表4.3.2-3中的“额定工作压力上限”值。并应根据自动消防炮、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入口实际工作压力,确定保护半径。

2.4.12 《建规》第5.4.13条第6款,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建筑内只设消火栓时,是否柴油发电机房内只设消火栓即可。

答复:当建筑内只设消火栓时,柴油发电机房需设置消火栓保护即可。

2.4.13 住宅的一层架空层如果停放电动车,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否采用预作用系统(或者干式系统)+标准响应喷头?

答复:1) 住宅架空层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时,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应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快速响应喷头,自动喷水管应有保温措施。在寒冷地区,自动喷水管应采用电伴热保温。

2.4.14 桑拿房内是否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复:湿蒸的桑拿房不具备着火条件时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干蒸的桑拿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根据桑拿房内温度选用合适的公称动作温度喷头。

2.4.15 《喷规》第7.1.16条,“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结合表5.0.14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防火分隔喷水强度为2.0[L/(s•m)],6m宽度如何理解?是喷水覆盖面宽度达到6m即可,还是6m宽度上均需要满足2.0[L/(s•m)]?    

答复:满足喷水强度2L/(s•m)的覆盖面宽度应达到6m。

2.4.16 预作用系统对配水管网有充气和不充气二种模式,工程中如何选取?

答复:根据场所的需求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1.0.5条规定,选择预作用自动喷水系统的模式:

1.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宜采用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的预作用系统(管道不充气)。

2.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和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宜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的预作用系统(管道充气)。该系统在平时能够检验管网是否有渗漏,即便在进入充水状态时,也不会有任何渗漏水。同时该系统采用火灾探测器和闭式洒水喷头(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两组探测信号,组成“与”门,在两组信号都同时动作之后,才打开预作用装置,能够防止其中一组探测元件误动作时启动系统。

2.4.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的5.0.11条第3款:喷淋预作用系统当采用充气双联锁控制系统时,作用面积需在规定值的基础上乘以1.3倍,如喷淋预作用系统采用充气单联锁控制系统,是否可以不乘1.3的倍数?

答复:采用充气单联锁控制的预作用系统要求管道严密性非常高,系统易造成误动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和国标图集中没有采纳此种形式,不建议使用此方式。

2.4.18 二类高层公寓楼在公共部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公寓套内是否可以不设喷淋?

答复:二类高层公寓楼的套内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4.19 建筑毛坯验收时(后续精装修会有吊顶的场所)喷头设置是否要按无吊顶,设直立型喷头?

答复:验收时无吊顶的场所,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4.20 需设自动灭火系统的喷涂油漆房,由于油漆中含有大量有机溶剂,密度比水小,宜采用何种自动灭火系统保护?

答复:油漆是油气火灾,宜采用气体灭火,其灭火速度快。

2.4.21 医院建筑设置喷淋系统时,导管室、待产室、麻醉间、手术室、无菌物品储藏间、传染病医院的负压隔离病房等需要设喷淋吗?    

答复:医院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1.导管室等介入治疗室,血液病房、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以及手术室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传染病医院的负压隔离病房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待产室、麻醉间、无菌物品储藏间、中西医药房等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4.22 地下室按规范要求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地下室的排烟机房、补风机房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复:上述排烟机房、补风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4.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9.2.1条,管道内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10m/s,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8条任何消防管道的流速不应大于7m/s有矛盾,如何操作?

答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的流速不应大于7m/s。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原来的水力计算公式采用苏联舍维列夫公式,流速可以是10m/s。《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的水力计算公式已改用美国海澄-威廉公式,海澄-威廉公式有一系列边界条件,其中流速边界条件是7.6m/s,大于这个流速,公式不适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将7.6m/s的最大流速调整为7.0m/s,如果按海澄-威廉公式计算水头损失,就应该遵循这个计算公式的边界条件,流速不应大于7.0m/s,最大不能超过7.6m/s。

2.4.24 某既有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现局部改造为公共娱乐场所,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改造范围不足1000m²,净空高度4m。是否可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并与室内消火栓系统合用1套消防供水设施和管网?

答复:当原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大于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设计流量时,可以。

2.4.25 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4.0.6”条,试水阀是否可以不设置在最不利点处?

答复:可以设置在最不利点附近。

2.5 其它  

2.5.1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2条提出消防系统工作压力目的是什么?是选择管道?    

答复:工程项目设计依据消防系统工作压力进行选取消防管道及配件的公称压力等级,消防管道及配件的公称压力应大于等于消防系统工作压力。消防管道及配件的公称压力可小于试验压力。

2.5.2 关于《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0.0.1-5条:“带电设备电压超过1kV且不能断电的场所不应使用灭火器带电扑救”,设计对此条款如何执行?

答复:这类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进行灭火器配置。

该条款对灭火器使用者提出了要求,即在电压超过1kV的带电设备不断电时,不应使用灭火器进行带电扑救。(建议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在上述场所的灭火器放置处设置文字警示牌)。

2.5.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9.2.1条,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对于住宅地下储藏室,排水点设置的数量如何确定?对于地下汽车库,地面截水沟可以做平坡以减少集水井数量吗?

答复:1) 当住宅地下储藏室设有水消防设施时,应考虑消防排水,并尽量采用排入地库的方式。

2) 地下汽车库的地面排水沟应有坡度坡向集水坑。

2.5.4 地库消防排水如何考虑,是否应满足每个防火分区内排水泵总流量不小于消防流量(消火栓+喷淋)?

答复:地库消防排水应按防火分区计算排水量;每个防火分区内排水泵总流量可按消防设计流量的80%计算。

2.5.5 消防站依据什么规范设计?

答复:按《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及《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等相关规范设计。

2.5.6 高速公路加油区是否需设置灭火器,如何设置?

答复:应按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2.1.1条要求设置灭火器、灭火毯和沙子。

2.5.7 现在新型的电动汽车4S店(多层),一般存在汽车停车库、修车库、销售展厅、办公等多种业态,功能分区交叉重叠,如何选取消防设施?    

答复:1) 汽车停车库、修车库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确定,其他按建筑总体积(包括汽车停车库、修车库体积)、各种功能确定是否设置室内、外消火栓,并分别计算其消防用水量,取大值;

2) 应设自动灭火设施;

3) 灭火器按功能区域分别单独设置适宜灭火器。

2.5.8 消防设施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工程,如设计明确由有资质的专业厂家深化设计,对设计单位设计深度有哪些要求?需要明确哪些主要参数和要求?泄压口的设置、防护区围护结构安全等要求是否需在水专业的设计文件中有表述?

答复: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应提出专项设计的技术要求,应在平面图上注明位置、预留孔洞等,并对主体结构和整体安全负责。给排水专业的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采用气体灭火的种类、形式、主要设计参数、泄压口设置、防护区围护结构安全要求等。

2.5.9 一般消防水池属于隐蔽工程,验收时如何把握建设(施工)单位有没有缩减水池容积?

答复:查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记录。

2.5.10 消防系统上串联设置的减压阀,是不是要采用不同类型的减压阀,且前级应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干管上串联设置的减压阀是否应符合《建筑给水减压阀应用技术规程》CECS 109:2013第3.2.19条规定?

答复:消防系统上串联设置的减压阀,前级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后级可采用可调式减压阀。干管上串联设置的减压阀应符合《建筑给水减压阀应用技术规程》CECS109:2013第3.2.19条规定。

2.5.11 没有3C认证的特殊应用喷头,能否在工程中使用?

答复:2019年3月19日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仅保留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他3C认证已取消。喷头没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但必须有产品合格书。

2.5.12 单体审查是否包括室外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有时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不在本建筑内)。

答复:单体审查应包括室外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如与其他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不在本建筑内,应明确消防设施的位置及相关参数,并应满足本单体要求。

2.5.13 施工图中常见有“消防给水管道抗震支架由专业公司深化设计”的说明,请问是否允许这部分设计内容作为专项设计另行审查?    

答复:施工图审查时允许二次深化设计,但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应提出专项设计的技术要求并对主体结构和整体安全负责。

2.5.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8第4.2.3条规定:雨淋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温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雨淋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也就是对于雨淋系统需要感温火灾探测器作为联动信号的一方,而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只适用于不超过8m的房间,那么对于净空高度超过8m的一般场所(比如厂房,因工艺要求即使吊顶也要超过8m)且又必须设雨淋系统时,其联动控制如何处理?

答复:由火灾自动探测装置的报警信号和区域内的手动报警按钮“与”逻辑动作。火灾自动探测装置此时不采用感温探测器。

2.5.15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钮。使用直接启泵按钮对消防水泵进行启动操作,消防水泵控制柜是否需要设在自动状态?

答复:消防水泵控制柜无论处于何状态,在不依赖火灾自动报警主机的情况下,消防控制室都应能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动并接受其反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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