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常见问题设计审查要点(建筑专业征求意见稿)2024年11月

百科   2024-12-19 06:30   陕西  

第一章节  建筑分类及定性

1.1专家公寓、长租公寓按什么标准开展防火设计?

答复:根据《宿舍、旅馆项目规范》术语解释,专家公寓、长租公寓属于宿舍建筑,应按宿舍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2招待所、度假村、公寓式酒店按什么标准开展防火设计?

答复:根据《宿舍、旅馆项目规范》术语解释,招待所、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属于旅馆建筑,应按旅馆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3厂房、仓库内设置的辅助用房,是否包含厨房、食堂及浴室?

答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3.3.5、第3.3.9条及其条文解释,辅助用房包含用于管理、控制或调度生产的办公房间以及工人的中间临时休息室,为仓库服务的办公管理用房、工作人员临时休息用房、控制室;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2.2条、第4.2.7条及其条文解释,辅助用房包含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仓库建筑内设置的办公室和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是为方便日常管理必需的用房,如监控室、出入库管理室、工作人员临时休息室、卫生间。厨房、食堂及浴室不属于上述范围,不属于厂房、仓库内可设置的辅助用房。

1.4专业店内的作坊如何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根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第5.1.3条,专业店内附设的作坊应仅限丁、戊类生产;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3.1条,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作坊属于生产场所,在民用建筑内设置生产场所,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3.1条之规定,因此,专业店内不得设置作坊。

1.5实验楼、科研楼按什么标准开展防火设计?

答复:实验楼、科研楼,有的实际用途与常规的民用建筑类似(如生物安全实验室、教学机构的实验室等),应按公共建筑相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有的实际用途与厂房相近(如建筑构件或结构性能测试实验室、洁净电子工业测试车间等),应按相应类别火灾危险性的厂房相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6厂房、仓库通过连廊相连,占地面积超过要求,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通过连廊相连的建筑定性为一栋建筑还是几栋建筑?

答复:常规情况下,厂房和仓库是工业建筑的不同类型,其防火设计两者之间有本质区别,目前规范并未明确工业建筑之间采用连廊连接的规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确有需要通过连廊连接时,连廊应仅具有交通功能,其内部应全部采用A级材料,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厂房和仓库,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不应采用连廊连接或组合建造,如因生产需要必须连接时,可按同一栋楼进行消防设计,仓库需满足中间仓库相关要求;防火间距满足要求,通过连廊相连,连接的厂房和仓库分别按独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仓库的占地面积应满足规范要求;

2.仓库和仓库,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通过连廊相连,应按同一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但整体仓库占地面积应符合规范要求;防火间距满足要求,通过连廊相连,连接的仓库之间可分别按独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各仓库的占地面积应满足规范要求;

3.厂房和厂房,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通过连廊相连,应按同一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防火间距满足要求,通过连廊相连,连接的厂房之间可分别按独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7底部设置电动自行车库的住宅,是否属于住宅建筑?

答复:底部设置电动自行车库的住宅,属于电动自行车库与住宅组合建造,住宅和电动自行车库组合建造时,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1.8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轻便电动摩托等混合停放充电场所如何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轻便电动摩托等混合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防火设计导则》(建标函〔2024〕287号)、《电动自行车库防火设计导则》(建标函〔2024〕296号)相关要求。

1.9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其耐火等级与防火间距如何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根据《电动自行车库防火设计导则》(建标函〔2024〕296号)第3.0.5条要求,除本导则另有要求外,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等防火设计要求应符合主体建筑的相关规定,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等应与主体建筑相协调,以两者中较高者确定,以保证防火安全。

1.10售楼部如何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售楼部属于商业建筑,其营业大厅的人数可按商店营业厅对待,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1条第7款的规定,其办公部分的人数可按办公建筑或按实际配置人数计算。    

1.11室内蔬菜交易大棚、室内农贸市场如何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根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第1.0.2及其条文解释,商店包括菜市场,室内蔬菜交易大棚、室内农贸市场其形式与菜市场类似,应按商店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12平屋面建筑找坡后,最高点超过24m,建筑按高层还是多层定性?

答复:建筑高度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附录 A进行计算;规范中未规定平屋面完成面是按坡度最高点还是最低点,宜以最高点计算建筑高度,也可按起坡起点与最高点的平均高度计算建筑高度。建筑高度确定后,再确定建筑分类。

1.13建筑无功能的闷顶,是否计入建筑高度?

答复:建筑高度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附录A进行计算,应计入高度。

1.14标准化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如何确定?

答复:对于没有明确使用功能,按照标准化模式统一建设的厂房,一般应按丙类生产厂房确定基本防火要求;

对于明确具体功能,按标准化模式统一建设的厂房,可按其具体功能的火灾危险性确定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不管是否明确具体功能,如后期招商实际生产的火灾危险性高于设计标准时,应进行改造设计。

1.15工业用地中,室内油浸式变压器的变配电站和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站,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如何确定?

答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1.1条及其条文说明,油浸变压器室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干式变压器室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无明确规定,而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中,干式变压器室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丁类。

综合考虑变电站内变压器、电容器、电缆等可燃物分布情况,室内油浸式变压器的变配电站和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站均可按丙类厂房的有关要求执行。

1.16对于高层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什么情况下应划分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答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1.1条及其条文解释,对于高层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当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楼板标高)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应划分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因此,除住宅和其他建筑合建外,符合下列条件应划分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当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楼板标高)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使用功能为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的建筑;

2.当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楼板标高)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具有2种或2种以上功能的其他公共建筑。

1.17老年人公寓等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是否应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老年人公寓等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根据其实际服务功能及用地性质来定,常规情况下分为以下情况:

1.位于养老院内的老年人公寓,考虑其实际服务功能及使用对象,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进行消防设计。

2.其他老年人公寓,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不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考虑,可按其他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3.位于居住小区内的老年人公寓,通常为居家养老,可按住宅进行消防设计。

1.18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当设置多层附属用房时,应如何确定该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答复:一般应将附属用房与建筑的单层主体部分分别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将多层部分按照其建筑高度确定防火设计标准单层高大空间部分仍可以按照单层公共建筑考虑;否则应将该建筑整体按照多层或高层公共建筑确定防火设计标准。

1.19高层建筑主体上部具有凸出下部主体投影的楼层时,是否影响裙房与高层主体的分界?

答复:高层建筑主体上部具有凸出下部主体投影的楼层时,该凸出部分的水平投影尽管位于裙房范围内,但并不影响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的防火分隔或分界线的确定。但是要根据凸出部分的楼层与下部裙房屋顶的距离以及裙房屋顶的开口情况,采取防止下部裙房火灾通过屋顶开口作用于上部凸出楼层的防火措施。

1.20网络直播间、直播基地按哪种场所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网络直播间,其功能较为简单,往往仅设置较为简单的直播设备,由一间或多间房间组成,此类空间与办公空间类似,按办公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网络直播基地组成较为复杂,复合了直播间、商品展示区、办公空间、附属库房等多种功能,按多种功能组合的公共建筑进行防火设计。不同功能区之间应做好防火分隔,直播间、办公空间可按办公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商品展示区可按展览建筑进行消防设计,附属库房不得存放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并应适当控制库房区域面积。

1.21民宿如何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根据民宿建筑的区位、房屋属性、建设规模、客房数量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属于《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适用范围,应按《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另一种是不属于《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适用范围,从消防角度来说,应按旅馆进行消防设计。例如:利用城市商业用房经营的“民宿”,其虽名为“民宿”,实际为特色旅馆,且其区位及房屋属性不属于《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范围,应按旅馆进行消防设计。

1.22电竞酒店(宾馆)按哪种场所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电竞酒店(宾馆)是电竞和酒店功能的组合,其客房兼具网吧和住宿两者特性,主要功能是满足社会年轻人娱乐、社交而非住宿要求。因此,电竞酒店(宾馆)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进行消防设计。

1.23体检中心(非医院内部的)是按一般经营场所还是医疗建筑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无手术治疗功能的体检中心按一般性经营场所进行消防设计;有手术治疗功能的体检中心按医疗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24康复中心是按一般经营场所还是医疗建筑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康复中心一般具有治疗功能,按医疗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25美容院是按一般经营场所还是医疗建筑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无手术治疗功能的美容院按一般性经营场所进行消防设计;有手术治疗功能的美容院按医疗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带有SPA、汗蒸、足疗功能的美容院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进行消防设计。

1.26密室逃脱、剧本类场所如何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密室逃脱、剧本类场所应符合国家消防救援局、文化和旅游部《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消防〔2023〕26号)相关要求;根据《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试行)》(应急消〔2021〕170号)相关说明,密室逃脱、剧本杀类场所由于功能需要布置了大量可燃、易燃材料,且内部平面复杂,疏散路线不畅,具有高度的火灾危险性,其消防设计应从严控制;    

针对密室逃脱类场所,结合实际情况,往往其场所内部人数不多,如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来进行疏散宽度计算,会造成大量疏散宽度冗余设计。因此,除疏散宽度外,密室逃脱场所其他消防设计内容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进行消防设计。

1.27月子护理中心(会所)如何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会所)按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有治疗功能的月子护理中心(会所)按医疗建筑的相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月子护理中心(会所)中供产妇住宿的房间疏散距离均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要求执行。

1.28私人影院如何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私人影院又称为影吧、视听馆,常设在商场、写字楼或公寓楼等场所,相较普通影院具有面积小、单厅容纳人数少、布局简单等特点,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电影院,按一般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消防设计;

含卡拉OK功能的私人影院,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进行消防设计。

1.29医养场所如何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医养场所一般是将医疗、养生保健专业与照料、生活、活动等功能相融合的老年服务设施,按老年人照料设施进行消防设计。

1.30带营业大厅的银行办公楼应按办公还是商业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答复:银行为商务金融办公场所,银行办公区按照办公建筑、营业厅按商业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31电化学储能电站如何开展消防设计?

答复:电化学储能电站根据围护结构方式、电池种类有多种分类,预制舱式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电站可按《预制舱式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电站消防技术规范》T/CEC 373相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其他类型的按《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 51048相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电站属一体化产品,不适用于《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 51048。    

1.32校外培训机构如何进行消防设计?

答复:校外培训主要指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其消防设计应根据培训对象的年龄酌情对待。

培训对象的年龄主要为12岁以下的儿童,按儿童活动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培训对象的年龄主要为12岁至18岁之间的学生,按商业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其中疏散距离按照教学建筑要求执行。

1.33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休息室等辅助用房,消防设计按公共建筑还是按厂房定性?

答复: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属于厂房的一部分,其整体建筑定性为厂房,但办公辅助用房部分按民用建筑相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生产过程中必须且具有一定围护结构的工位,可按厂房进行消防设计。

1.34城市消防站中的备勤室、公安用房中的备勤室按什么标准开展防火设计?

答复:城市消防站中的备勤室,其功能和布局与宿舍居室基本一致,且房间数量较多,从消防角度,可按宿舍建筑相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安用房中的备勤室,其数量往往不多,且实际功能与宿舍不完全一致,从消防角度,可按办公建筑相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35《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2.2条中,厂房内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是辅助用房,厂房内为生产服务的实验室是否属于辅助用房?

答复:厂房内为生产服务的实验室应按辅助用房要求进行设计。

         

 

第二章节  总平面布局及灭火救援设施  

2.1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基地内是否必须设置至少2个消防车出入口?

答复:基地内消防出入口的设置应考虑建筑群数量、体量、灭火救援难度等因素,除受地理限制只能设置一个出入口外,消防车道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2个。    

2.2消防车道距离建筑物能否小于5m?

答复:为了防止火灾发生时,高层上空的坠落物对消防车通行及消防扑救有影响,建筑周围设置的消防车道要在建筑投影范围外设置且尽量距离建筑外墙不小于5m。局部仅用于通行的消防车道距离不应小于2m,兼作灭火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间距仍不应小于5m。

2.3基地出入口的消防车转弯半径如何设计?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消防车可以由逆向车道进入基地,出入口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详见附图2.4)。

附图2.4

2.4当项目基地外部市政道路未施工时,消防车道应采用何种措施满足消防安全标准?

答复:1.内部消防车道与外部市政道路应开设临时通道联通,该临时通道净高、净宽、转弯半径、荷载等相关要求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7.1节的规定;

2.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出入口外,与外部市政道路联通的临时通道不应少于2条;

3.项目交付使用前,应至少有1处外部道路正式通车,且该外部道路施工时临时通道应能消防车正常通行。

2.5L型高层建筑,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该如何设置?

答复:1.当L型高层建筑高度大于50m时,L1+L2为该建筑的长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沿L1和L2的长边满布置(详见附图2.6-1);    

附图2.6-1

2.当L型高层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间隔布置,应按建规7.2.1条规定执行,a1+a2≥建筑周边长度的1/4且≥L1(当L1>L2时)(详见附图2.6-2)。

附图2.6-2

2.6在同一座裙房或裙楼上建造的多座不同建筑高度的高层塔楼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如何设置?

答复:在同一座裙房或裙楼上建造的多座不同建筑高度的高层塔楼,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分别设置,并满足各自的要求。(详见附图2.7)    

附图2.7

2.7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裙房部分与多层建筑贴邻,防火间距如何控制?

答复:高层建筑的裙房与多层建筑贴邻建造时,多层建筑与高层裙房依据多层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控制,同时应考虑多层建筑与高层主体的防火间距(详见附图2.8)。

附图2.8

2.8对于无围护结构的室外立体式机械停车防火间距如何控制?

答复:对于无围护结构的立体式机械停车,其防火间距按汽车库进行消防设计。    

2.9高层住宅采用“U型开口+内天井”且以敞开连廊联系的户型,其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的水平距离如何控制?

答复:该户型两端前室与开敞外廊组成的住宅户型,其前室窗口与同侧周边的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1.0m,与室外敞开连廊的距离可不限。

2.10《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5条规定“....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宴会厅”,此处面积是指该功能区域的面积还是该层的整体面积?

答复:该层中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宴会厅的功能区域面积。

2.11民用建筑外墙上的开口,当采用防火窗作为减少防火间距的条件时,该防火窗是否可以用作排烟窗?

答复:在建筑外墙上的开口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以较好地防止建筑外部的火灾蔓延至建筑物内部,也可以防止建筑内部的火势通过开口向外部蔓延,但这些防火门、窗在火灾时应能联动自动关闭或手动关闭。排烟窗是利用火灾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压作用,通过建筑开口将建筑内的烟气直接排至室外,必须在发生火灾并需要排烟时能联动自动开启或手动开启使之处于开启状态。因此,建筑外墙上用于减小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防火窗不能同时作为排烟窗。

2.12未按照标准要求与高层建筑主体进行防火分隔的裙房是否要求设置消防电梯?

答复:根据测试,消防员从楼梯攀登的有利登高高度一般不大于23m。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3.1条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6条规定,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3m的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设置消防电梯。因此,裙房无论是否按照标准要求与高层建筑主体进行了防火分隔,除用作或设置有老年人照料设施医院手术部、住院病房的情形外,均不要求设置消防电梯,但可以根据工程实际和灭火救援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2.13有消防电梯的公共建筑,消防电梯应延伸至地下室吗?上部公共建筑的多部消防电梯是否均需停靠至地下每层?

答复:1.有消防电梯的建筑,消防电梯需要延伸至地下室各层对应部位。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3.8条第1款,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10条第1款,消防电梯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因此消防电梯应延伸至地下室对应部位。地下室总建筑面积或埋深未超过规定时,除延伸到地下室的消防电梯所在的防火分区外,其他防火分区可不设消防电梯。    

2.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6条规定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为地下室服务的消防电梯应能在所服务区域停靠,其余不为地下室服务的不需要停靠地下室。

2.14两个防火分区(地下车库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库房)可以合用1台消防电梯吗?

答复:可以,但应采用专用的救援通道或具有防火防烟性能的走道将不同防火分区与消防电梯前室连通。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6条条文说明,在建筑内设置消防电梯有利于提高消防救援人员的战斗力和灭火救援效果。基于一座建筑同一时间同时发生一次火灾,本条规定要求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具有1部消防电梯可供使用,并且为提高消防电梯在救援使用时的安全性,每个防火分区应尽量独立设置至少1部消防电梯;防火分区未独立设置消防电梯时,应采取确保安全使用共用的消防电梯的措施。

1.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2.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在同一层内设有多个防火分区,当受功能布局限制分别设置消防电梯确有困难时,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1台消防电梯,但宜分设前室,且每个共用消防电梯服务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2个。

2.15上部为高层住宅,底部为公共建筑(非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室外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是否应按公共建筑设计?

答复: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3条及其条文说明,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时,室外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1.1条有关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确定。

2.16间隔布置的每一消防登高场地是否都需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答复: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间隔布置时,如存在建筑不同方向的登高操作场地,则每一方向至少应有一个场地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且该楼梯间应能到达建筑每一楼层,其余场地宜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2.17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能否设置非机动车坡道?

答复:可以设置非机动车坡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垂直的坡道起坡点与场地间距不应小于2m。

2.18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如何设置“安全房间”?

答复:高层住宅“安全间”及“简易避难间”应靠外墙开窗,不应朝向天井开窗或开口,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2.19消防电梯前室及防烟楼梯前室能否设置普通电梯?建筑首层的扩大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电梯?

答复:1.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及前室内、公共建筑的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内可以设置普通电梯,但此电梯轿厢、井道、机房的防火性能应符合消防电梯要求,且应在每层的电梯上采用醒目标志注明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区别;

2.对于防烟楼梯间在首层难以直通室外,可以采用在首层将火灾危险性低的门厅扩大到楼梯间的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扩大前室属于前室的一种特殊类型。建筑首层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内可设置普通电梯,但此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井道、机房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消防电梯要求,且扩大前室内无可燃物。

2.20需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建筑与其他建筑贴建时,消防车道如何设置?

答复:宜整体设环形消防车道,应至少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21敞开连廊栏杆高度大于1.2m时,是否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

答复:可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2.5条,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但考虑到消防救援口位于公共连廊处,有利于救援工作的开展。

2.22消防泵房室外箱泵一体化设备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如何控制?

答复:消防泵房室外箱泵一体化设备可类同于配电房等设备用房,考虑防火间距。

2.23消防电梯可否采用无机房电梯?

答复:消防电梯是在建筑发生火灾后保障应急救援的设施,无论是电梯及其相关设备和供配电本身,还是电梯井和前室等的防火、防烟、防水等以及电梯的运行速度、载重等均有专门的要求,且要求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因此,无机房电梯不宜用作消防电梯。

         

 

   

第三章节  平面布置及防火分区

3.1冷库是否可以与厂房合建?冷库作为厂房的中间仓库是否可以?

答复:冷库是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冷功能的仓储建筑,对洁净度要求较高,应单独建造;中间仓库是为了保障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存放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的场所,如冷库作为车间生产的一部分,可以按中间仓库设置,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2.3条执行。

3.2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2.2条,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允许设置在丙、丁类厂房、仓库内,对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的面积如何控制?

答复:为厂房、仓库提供辅助服务办公室、休息室等用房,可以设置在丙、丁类厂房、仓库内,虽然规范对面积没有明确限制,但一般宜控制在所在车间、仓库总建筑面积的15%以内。

3.3厂房内是否可以与车间辅助用房、中间仓库分层合建?如一层为厂房、二层为中间仓库、三层为车间办公?

答复:厂房内设置辅助用房和中间仓库时,应分别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2.2条和第4.2.3条进行设计。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面积占比较小,不应整层设置。

3.4厂区内全智能无人库房是否可以与其他库房、办公等组合建造?

答复:全智能无人库房与普通库房只是存储方式上的不同,全智能无人库房应根据其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合理确定与其他库房建造方式(合建还是分建);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其他库房属于工业建筑,除直接服务库房的管理办公、休息室可以设置在丙、丁、戊类库房内,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2.7条执行,其他办公类民用建筑,不得与库房组合建造,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3.1条执行。

3.5厂房和仓库能否合建?

答复:但是厂房与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标准,建筑的占地面积、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防火分隔方式、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等均有不同的设计技术要求,因此两者不宜合建。除中间仓库外,甲、乙厂房与各类仓库,甲、乙类仓库与各类厂房不应合建。

3.6厂房或仓库能否与民用建筑合建?

答复:除为满足民用建筑自身使用功能所需设置的附属库房,或为满足生产或仓储管理所需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等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厂房或仓库内不应设置其他非生产或仓库用途或功能的场所,即厂房和仓库均不能与民用建筑合建。在丙、丁、戊类厂房或丙、丁、戊类仓库内允许设置的办公室和休息室等用房可以视为一种附属用房,而不是一种独立功能的建筑。    

3.7办公建筑内设置研发实验室是否有限制条件?

答复:《办公建筑设计标准》第4.2.4条的条文解释中明确实验室不属于此规范的内容,实验室不宜设置在办公建筑中,对于简易的、面积不大的、危险性小的、附属性的实验室可以适当设置在研发办公楼里。

3.8《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中4.1.5条第2款,关于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m³,是指单个储油间的总储存量?对于建筑内允许设置的储油间数量有无规定?

答复:建筑内储油间的火灾危险性主要由每间储油间的储油量决定,每间储油间要严格限制其总储油量不大于1.0m³。

对于通信数据机房等某些建筑需要较多发电机组保障时,建筑内所有储油间的总储量不应大于5.0m³;当大于此规模时,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4条的要求设置。

3.9新建地下车库,电动汽车充电单元对所布置楼层有无要求?

答复: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地下电动汽车库,充电单元应布置在地下一层,确有困难时可布置在地下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3.10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可以设置与地上部分的空间贯通的中庭吗?

答复:根据公消〔2016〕113号《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意见》,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其他情况下,当地下或半地下商店设置与地上部分的空间贯通的中庭时,会导致地下、地上空间连通,增加地下、地上区域火灾蔓延的危险性,不宜贯通。

3.11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按使用面积计算吗?

答复: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为该区域建筑外墙所包围的全部面积。

3.12工业建筑的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可否按照公共建筑中地下设备用房的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即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2000㎡?

答复:工业建筑的地下、半地下设备用房应根据不同设备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工业建筑(厂房或仓库)相应类别火灾危险性的地下或半地下用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要求确定,不能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民用建筑内地下设备房的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3.13汽车库出地面坡道的面积是否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答复: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5.3.3条的规定,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板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实际上属于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汽车停车区隔开;但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一般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时,在汽车坡道的出入口处可以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因此,汽车库出地面坡道实际是一个独立于汽车库外的防火区域,平时无可燃物,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相应停车区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3.14在商店营业厅内设置卡拉OK、儿童娱乐等场所时,应如何划分其防火分区?

答复:在商店营业厅内设置卡拉OK、儿童娱乐等场所时,卡拉OK、儿童娱乐等场所和商店营业厅内的其他业态经营区一般应分别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当卡拉OK、儿童娱乐等场所的面积较小且分散布置时,可以视作商店业态的一种,与商店营业厅其他区域共同划分防火分区,但应与相邻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要尽量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商店其他区域分隔,不应直接设置在商店营业厅内。

3.15应如何确定民用建筑中附属库房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答复:民用建筑内只允许设置为保证该建筑正常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因此,为便于使用和设置安全出口,民用建筑中附属库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按照标准对相应建筑高度和使用功能的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例如,民用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附属库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按照标准对民用建筑地下室的防火分区要求确定,即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以增加1.0倍至1000㎡。当附属库房的总建筑面积较大时,应采用防火隔墙和甲级或乙级防火门将其尽量分隔成更小的储存房间。

3.16建筑核心筒、管道井、电缆井等竖井和疏散楼梯间的面积是否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答复:建筑核心筒、管道井、电缆井等竖井和疏散楼梯间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均应计入各自楼层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当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共用同一座疏散楼梯间时,可将该疏散楼梯间的建筑面积的一半分别计入各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3.17地下电动自行车库是否可以与其配套的设备用房划分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

答复:电动自行车库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为电动自行车库配套的设备用房可以划入其防火分区,防火分区面积按电动自行车库的相应要求执行,电动自行车库与设备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3.18坡地或台地公共建筑底部地下、半地下空间区域,部分区域临室外,该底部空间可否按地上建筑划分防火分区面积?

答复:坡地建筑中坡顶层与坡底层之间的楼层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防火分区,可以按地上建筑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否则,应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考虑:

1.防火分区应有不少于1/3周长或1个长边的外墙可布置外窗和消防救援窗;

2.防火分区面积大于1000㎡时,应至少有2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1000㎡时,应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3.防火分区内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应能从上向下经坡底层疏散到室外地面;

4.坡底层的室外设计地面能与消防车道或基地内机动车道相连通,并能满足消防车停靠展开救援作业的要求;

5.建筑内部空间距外墙临空处进深不应大于30m且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

3.19公共建筑中的地下室功能为后勤办公辅助用房,消防及生活泵房等设备间,辅助用房与消防泵房是否可以划分在同一防火分区?

答复:地下室后勤办公辅助用房与消防泵房可以划分在同一防火分区,防火分区面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表5.3.1中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执行。

3.20地下汽车库设自动灭火系统,同一防火分区内有一小部分为有车道的机械停车位,大部分为普通停车位,此防火分区面积按4000X65%=2600控制?还是可以按(机械停车位部分面积/0.65+普通停车位部分的面积)不大于4000控制?    

答复:按2600㎡控制最大防火分区面积。

3.21交通建筑地下车库的出租车、网约车候车区以及学校建筑的地下车库内接送区,是否需要按照民用建筑功能划分单独防火分区?

答复:按民用建筑防火分区控制。

3.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3.15条文说明“当在商店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视餐饮场所的经营方式等,按照商店营业厅或民用建筑中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应理解为设置了餐饮场所的商业营业厅整体执行本规定,还是仅指设置餐饮场所的部分执行本规定?

答复:商业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不包括无就餐区且不产生油烟的饮品店、轻食店)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无餐饮场所的其他商业营业厅防火分区仍可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3.15条规定的商店营业厅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

3.23电影院布置在地上商业高层建筑内,防火分区面积是否可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3.15条规定的商店营业厅防火分区要求划分?

答复:《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第6.1.2条,当电影院建在综合建筑内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防火分区面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3.1条表5.3.1执行。

3.24多层二手车交易市场停车区防火分区规模按车库还是按商业建筑要求?

答复:二手车交易市场兼具汽车库和商店的特点,两者均要满足。

3.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1.2-1款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其中如厂房因工艺条件竖向划分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面积是按本层的面积5%还是按整个防火分区的面积5%?

答复:按整个防火分区面积5%。

3.26一座火灾危险性等级为丙类厂房,其中有1层生产车间为丁、戊类,该层是否能够按照丁、戊类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按丁、戊类设计相关消防设施?

答:厂房的火灾危险性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1.2条确定,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根据该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不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室内消防给水、疏散设施与疏散距离等可以根据该楼层或防火分区的实际火灾危险性类别、楼层位置及建筑面积等确定。共用设施按照火灾危险性较高的类别计算。    

3.27连接两栋建筑物的连廊、天桥是否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答复:连接两栋建筑的天桥或连廊是否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待:

1.连接两栋建筑之间的连廊,当为封闭式天桥或连廊、具有一定火灾危险性的使用用途,一般应将该天桥或连廊划分为单独的防火分区,采用天桥或连廊两端的出口作为安全出口或在其中合适部位设置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也可以将其划入相邻任一建筑中相应楼层的防火分区。

2.连接同一建筑不同区域的天桥或连廊,当为封闭式天桥或连廊时,应按照有利于防止火灾蔓延和人员安全疏散的原则划入相连接建筑中的任一防火分区。

3.当为半封闭式或开敞的露天天桥或连廊时,可以不划分防火分区,但在天桥或连廊的两端需要采取防止火灾在不同区域之间蔓延的措施。

3.28住宅架空层能否作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答复: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住宅下部架空层作为电动自行车库,整体按电动自行车库与住宅组合建造设计,其设计满足《电动自行车库防火设计导则》(建标函〔2024〕296号)文相关要求,可布置电动自行车。

3.29电动自行车库内是否可以布置辅助用房?

答复:可以布置与电动自行车库配套的设备用房,其他与电动自行车库无关的用房如布置在电动自行车库内,应按组合建造考虑。

3.30层高较高的单层仓库内部设置夹层,其夹层是否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答复: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第四章节  安全疏散和避难

4.1占地建筑面积为200㎡的单层地上仓库,是否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答复: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2.3条,占地面积大于300㎡地上仓库,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仓库内每个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房间的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占地面积为200㎡的单层地上仓库,防火分区虽满足一个安全出口条件,但其本身实际也是一个房间,面积大于100㎡。因此,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4.2仓库的疏散门应朝疏散方向开启吗?

答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1条第2款,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原条文为强制性条文,现按一般性条文执行。因此,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帘门外,仓库的疏散门应朝疏散方向开启。

4.3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独立安全出口如何理解?

答复:所谓独立的安全出口,是指该出口不需要经过生产区域即可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楼梯间。对于多层和高层生产厂房,当辅助用房通过单独的安全出口连通至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封闭楼梯间,并与生产区域共用疏散楼梯间时,该出口可以视为独立的安全出口。

4.4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当需要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时,可否通过生产区疏散?

答复: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或休息室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当需要两个安全出口时,不应直接通向生产作业区进行疏散,可以与生产区共用楼梯间。

4.5幼儿园是否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答复:婴幼儿的应急反应和行为能力均较成人弱,火灾时需要他人帮助疏散,不仅疏散时间可能较正常成人的疏散时间长,且防火门需要一定力度才能开启,因而在疏散路径上设置防火门不利于婴幼儿的疏散,应尽量采用敞开楼梯间。当必须设置封闭楼梯间时,要采取方便幼儿在疏散时容易开启楼梯间门的保障措施。    

4.6单层门卫室,其疏散门净宽度是否按首层疏散外门考虑?

答复:对于单层门卫室,其疏散门即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看似属于首层疏散外门的范围,但考虑到人数较少且不存在拥堵,可不按首层疏散外门考虑。

4.7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采用开敞大空间的房间,如何确定疏散距离?

答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个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m,但未明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房间疏散门为安全出口时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采用开敞大空间的房间的疏散距离可以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当这些房间的门为疏散门时,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m;

2.当这些房间的门为安全出口且只有1个疏散方向时,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m;

3.当这些房间的门为安全出口且室内任一点均有2个疏散方向时,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8m;

4.当该场所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述疏散距离均可分别增加25%。

4.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5.5.17中规定的“高层旅馆、展览建筑”是指高层旅馆和高层展览建筑,还是指展览建筑和高层旅馆?

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中规定的“高层旅馆、展览建筑”是指高层旅馆和单层、多层及高层展览建筑,不是仅指高层旅馆和高层展览建筑。

4.9高层建筑内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设置疏散楼梯间和安全出口,是否可以合用、共用楼梯间?

答复:儿童对疏散设施的要求与成人有所区别,儿童活动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消防救援,应严格控制,并应为儿童活动场所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避免儿童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儿童活动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全部独立设置,不应与其他楼层或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合用或共用。

4.10无障碍厕所是否可以采用推拉门、水平滑动门?

答复: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第3.2.3第3款及其条文解释,无障碍厕所门应为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其本质是为了便于救助。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6条及其条文解释,侧拉门不允许作为疏散门。因此,从消防角度出发,无障碍厕所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面向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无障碍卫生间,属于疏散门,不应采用推拉门、水平滑动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不得采用内开门,并注意外开门不得减小疏散走道的有效宽度。当确有困难必须采用推拉门、水平滑动门时,

应能在火灾时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其他联动转换装置联动并转换为平开状态,即这些门应具有在火灾时转为平开状态的功能。

2.房间套内的无障碍厕所门,不属于疏散门,可采用水平滑动门、推拉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4.11建筑在首层的安全出口通过内走道(无外门)直通室外时,该走道可否视为室外疏散安全区域?

答复:建筑在首层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当疏散门在首层需要通过一段距离的内走道(无外门)通向室外时,该内走道(无外门)不应视为建筑的室外疏散安全区域;但当该内走道(无外门)的长度小于走道的净高时,可以按照类似疏散安全区考虑。

4.12防火分区能否相互借用或者连环借用?

答复:为保证人员疏散的安全性及消防设计的合理性,两个防火分区不得以任何说法相互借用,例如:A和B两个防火分区,A借用B进行疏散,B又反过来借用A进行疏散;三个及三个以上防火分区不得以任何说法连环借用,例如:A、B、C三个防火分区,A借用B疏散,B又借用C疏散。

4.13具备两个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度,是按照走道区域所有疏散人数还是走道区域疏散人数的一半确定?

答复:1.当安全出口分别位于疏散走道两端,疏散走道两侧房间的人员密度相近时,疏散走道净度宽在满足标准规定的最小净宽度基础上,可按照疏散走道服务区域内总疏散人数的一半确定;

2.当在疏散走道的端部存在袋形走道时,中间部位的疏散走道宽度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袋形部分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根据该部分区域的疏散人数确定,且不应小于标准规定的最小净宽度要求。同时,为了避免走道宽度不统一,应统一按中间部位、袋形部分、标准规定的最小净宽度这三者中最大值作为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4.14建筑内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其疏散距离能否增加25%?

答复: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第3款、第5.5.29条注3,公共建筑和住宅其内部只有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才可以增加25%,因此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疏散距离不得增加。    

2.厂房无论设置何种灭火系统,其疏散距离均不得增加。

4.15公共建筑设置夹层,如何确定疏散距离?

答复:当公共建筑内的夹层与下部楼层为同一防火分区,夹层内未设置疏散出口,人员需经下部楼层设置的疏散出口疏散时,夹层内的任一点至疏散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第3款的规定。其中,经楼梯从夹层疏散至下部楼层的距离应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4.16高层建筑局部突出屋面的单层非设备用房,是否要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答复:需要设置两个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应朝疏散方向开启。

4.17住宅建筑首层,一个防烟楼梯间前室能否穿越另一个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

答复:不可以。

4.18一类高层住宅,首层是否可以通过共用门厅,经一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答复:除规范明确三合一前室可通过一个安全出口的情况外,一类高层在首层也应满足两个安全出口,不得经一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4.19地下室的防烟楼梯间在首层可以和地上防烟楼梯间共用一个前室吗?

答复: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10条第3款,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应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楼梯间前室不得共用。

4.20楼梯间梯段净宽度是从扶手中心线开始计算,还是从扶手内侧开始计算?

答复: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5.3.3条,当公共楼梯单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计算。当公共楼梯两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指南》第7.1.4条中图7-5,应按扶手内侧边之间的距离计算。比较两本规范的法律层级和效力,《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更高,因此可按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

4.21建筑首层室外楼梯平台下部对应区域是否可以设置门?

答复:首层直通室外的门应尽可能避开无外围护结构保护的室外疏散楼梯设置,确有困难,可设置在室外楼梯下部,但此门仅作为疏散门,且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22通过避难走道进入防烟楼梯间,是否需要设置前室?    

答复:本质上,避难走道的功能和防火、防烟性能与建筑竖向的防烟楼梯间基本相当,但也有所区别。避难走道如需采用楼梯间通至室外时,该楼梯间不应在建筑的其他楼层设置开口,而应直接通向室外地面,即该楼梯间是为解决避难走道所在地面与出口处室外地面之间高差所设置的台阶。所谓避难走道进入防烟楼梯间这一说法是不妥的。避难走道本身就需要设置防烟前室,较长的避难走道还需设置防烟措施。因此,不需要在避难走道通往室外地面前再设置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封闭楼梯间。

4.23建筑通向天桥、连廊的门作为安全出口时,是否需要控制其疏散净宽度不大于疏散总净宽度的30%?

答复:建筑通向天桥、连廊的门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天桥、连廊可以视为着火建筑外的人员疏散安全区域,不要求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9条有关借用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的要求控制通向天桥或连廊的出口总净宽度。

4.24连接同一建筑的不同部分或两座不同建筑的连廊是否需要考虑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

答复:连接同一建筑的不同部分或两座不同建筑的连廊是否需要考虑其人员疏散,主要根据连廊的面积和使用用途确定。当连廊面积较大且有实际使用用途时,应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考虑其人员疏散;当连廊只用作交通功能时,可以不单独考虑其人员疏散。连廊两端通向相邻建筑区域的门可以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相应的防火与疏散要求。

4.25对于层数不超过4层且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多层公共建筑。当将疏散楼梯间在首层设置在距离直通室外的门口不大于15m处时,该距离可否增加25%?

答复:无论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5m均不得增加。

4.26下沉广场、下沉庭院通向地面的自动扶梯净宽度可否计入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总净宽度?

答复:自动扶梯一般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不计入疏散总宽度。

4.27建筑首层扩大防烟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管井的检查门?

答复:可以,但管井检查门应设置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28楼梯在平台处可以采用45°踏步吗?

答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7条,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确需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4.29人防口部门常用高度为2.0~2.1米,净高不足2.1米,是否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规定的净高2.1米要求?

答复:1.独立的人防门根据抗力级别按照RF01-2008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选用;

2.人防门和防火门重合时,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规定的净高2.1米

求执行。

  

第五章节  建筑构造与保温装饰  

5.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时,可否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

答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9条第1款及其条文说明,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要严格采用防火墙分隔,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5.2建筑中庭,可否采用电动水平滑动关闭的异形卷帘?

答复:不可以,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6.4.8条第1款,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应具有在火灾时不需要依靠电源等外部动力源而依靠自重自行关闭的功能,水平滑动关闭的异形卷帘不满足上述要求。

5.3建筑屋顶上的天窗、开口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和分隔措施如何控制?

答复: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当上述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或开口背向建筑物时,开口与上部建筑的距离可不限,当通风、排气口设置防火阀时,开口与上部建筑的距离可不限。

5.4酒店、办公楼、电梯厅可否采用旋转门、推拉门作为疏散门?医药洁净用房、科研实验室、医院手术室等特殊功能房间可否采用电控自动(平移)门作为房间疏散门?

答复:不可以采用旋转门,推拉门。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7.1.6条,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帘门可用于疏散门外,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或在火灾时具有平开功能的门。

医院手术室、CT、核磁、X光检查室等特殊功能用房,因特殊工艺需要且使用人数极少,确需采用电控自动(平移)疏散门时,应选用检测合格的合规产品,该推拉门应保证在紧急状态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洁净厂房中的洁净用房,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或在火灾时具有平开功能的门。

5.5防火门的设计开启角度能否大于90°?

答复:防火门应按最大开启角度90°。确有困难,不得大于135°。    

5.6很多建筑外墙上设置造型线角等装饰构件,规范对其燃烧性能是否有要求?

答复: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其外墙使用的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5.7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场所可以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隔墙进行防火分隔吗?

答复:不可以,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1.3条,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5.8工程中应用防火玻璃墙的性能要求?

答复:需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6.4.9条要求,防火玻璃墙所在不同性质的墙上时,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相关耐火极限要求。

5.9汽车4S店的车辆销售区、维修区和停车区等组合或贴邻建造时,是否可以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答复:汽车销售区与其他区应分别划分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

5.10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间距小于2米时,是否均需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答复:防火墙两侧均应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5.11防火门开启后是否可以跨越建筑变形缝?

答复:防火门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5.12设置在同一位置的地上、地下楼梯间,在首层地上与地下梯段交界部位,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实体墙高度是否按1.2m控制?对前室窗槛墙是否有高度要求?

答复:1.地上与地下为两个不同的防火分区,在首层地上与地下楼梯梯段交界部位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1.2m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2.前室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1.2m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5.13子母式防火门用于疏散时有何规定?

答复: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其他场所均不宜采用子母式防火门。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子母式防火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仅母门安装闭门器,子门为固定扇。疏散净宽度应只计算母门开启时的有效净宽度;

2.母门安装闭门器,子门也安装闭门器时,子门宽度不应小于450mm,且应满足两扇防火门按顺序自动关闭的要求,验收时应复核实际产品与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试验)的一致性。

5.14凸出于建筑室外的消防电梯井道和顶部能用防火玻璃吗?

答:消防电梯井道和顶部应采用防火隔墙和楼板,不得采用防火玻璃。

5.15电影院顶棚、墙面装饰采用的龙骨材料是否可以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的材料?

答复:电影院顶棚、墙面装饰采用的龙骨材料均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

5.16多种材料组成的装饰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如何确定?

答复:不同燃烧性能材料掺杂使用时,应按所有材料中最低级别材料来确定总体燃烧性能等级。如果对该组合材料进行整体检测,也可按检测结果确定其等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3.0.4、3.0.5、3.0.6、3.0.7条的规定。

5.17建筑节能提高到75%,工程中常采用内外组合外墙外保温系统,对内保温材料和构造如何要求?

答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6.6.9条,人员密集场所等内保温材料应为A级;第6.6.10条,其他场所的内保温材料应用均不低于B1级,表面需做防护层,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6.7.10要求实施。

5.18住宅消防电梯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管井门?

答复:不可以。

5.19电动自行车库、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防火分隔措施如何设置?

答复:电动自行车库应严格根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防火设计导则》(建标函〔2024〕287号)、《电动自行车库防火设计导则》(建标函〔2024〕296号)文相关要求进行防火分隔设计,并且应明确车辆布置图。    

5.20电动自行车库坡道出入口,应全部采用A级材料吗?

答复:电动自行车库应严格根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防火设计导则》(建标函〔2024〕287号)、《电动自行车库防火设计导则》(建标函〔2024〕296号)文相关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区域、分组划分等形式进行防火分隔设计。

5.21商业服务网点的内部装修是按照住宅还是公共建筑确定?

答复: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仍可以按照住宅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但是商业服务网点本身是公共活动场所,其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有关单层或多层相应类别用途公共建筑的要求。

5.22仓库内部库房与库房之间是否可以采用防火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答复: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2.6条,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因此,仓库内部库房与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不得采用防火隔墙分隔。

5.23丙类仓库开向疏散走道的门能否设置普通门?

答复: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4.2条第5款,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丙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单层丙类仓库,出口直通室外,故可设置普通门,但应注意满足防火墙两侧及转角之间的距离。

5.24设置在民用建筑外墙处的观光电梯,当采用透明玻璃围护结构时、该透明玻璃是否有耐火性能要求?

答复:当电梯层门满足耐火完整性2小时,且电梯竖井的围护结构与建筑外墙上相邻开口的水平距离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水平2m,转角4m)时,可采用普通玻璃。

5.25对于外墙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建筑,要求其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0.50h。此规定对窗框、胶条、玻璃等有何特殊要求?

答复:常用塑钢窗、断桥铝合金窗等通常难以满足此耐火性能的要求。此规定要求窗框、密封胶条和窗玻璃等一体的耐火完整性能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12513-2006规定的测试方法和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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