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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业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2024年11月- 暖通
百科
2024-12-21 06:30
陕西
四、暖通专业
1.
甲、乙类厂房及仓库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答:根据建筑《火通规》第8.2.2条,对于丙类及丁类工业建筑有排烟设置要求,甲、乙类厂房及仓库根据《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应设置通风系统。因此甲、乙类厂房及仓库无需设置排烟设施。
2.
甲、乙类厂房及仓库中的事故通风机是否需要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答:一般可不设置专用机房。用于甲乙类厂房及仓库中的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宜设置在厂房及仓库外或单独的事故通风机房中,当条件限制时,也可以直接设置在厂房及仓库内。但送风机与排风机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风机房内。
3.
自然排烟时,对于厂房、仓库沿建筑物转角相邻两条边或者仅有一面外墙的排烟窗(口),应如何设置
答:对于排烟窗(口)沿建筑物转角相邻两条边布置的厂房、仓库,其排烟窗(口)应结合防烟分区沿两边外墙均匀布置,且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对于仅有一面外墙设置排烟窗(口)的厂房、仓库,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其建筑空间净高的 2.8 倍,且不应大于30m。
4.
《防排烟标准》第4.3.2条,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如何理解?
答: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等于10.7米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米;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米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5.
《火通规》第8.2.2-3条规定:除高温生产工艺的丁类厂房外,其他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这里的生产场所面积如何理解?
答: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的生产场所是指厂房内一个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的丁类车间,不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的丁类车间,也不是指多个车间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平方的丁类车间。
6.
工业建筑受条件所限无法在屋面设置风机房时能否设置屋顶式排烟风机?
答:采用钢结构体系的工业建筑,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专用风机房,当排烟风机具备防腐蚀、防雨、防晒等性能要求,且排烟风机周围 6m 范围内无可燃物时,可设置于室外。
7.
《防排烟标准》第4.6.3条第3款和第4款中未明确工业建筑走道排烟设置规定,应如何设置?工业厂房中检修通道兼作疏散通道时,是否应设置排烟设施?
答: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排烟设置可参照《防排烟标准》第4.6.3条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业厂房中检修通道兼作疏散通道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8.
事故通风对于吸风口的位置有哪些要求?
答:(1)事故通风的吸风口应满足《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6.3.9条的要求;
(2)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距顶棚或屋顶平面的距离不大于0.1m;
(3)对于其他行业规范另有规定的要求,应按其行业规范执行。
9.
因建筑构造形成的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如何处理?
答:对于由于建筑结构造成的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氢气的车间,会出现由于无法在顶棚每个梁格子内设置吸风口,造成局部氢气聚集发生爆炸的情况,可在结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结构梁上设置连通管进行导流排气,以避免事故发生。
10.
事故通风量是否均按12次/h确定?
答:一般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12次/h,且应符合《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6.4.3条相关规定。当其他规范有特别规定外,可从其规定。
11.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设置原则是什么?
答:事故排风的排风口的布置是从安全角度考虑的,为的是防止系统投入运行时排出的有毒及爆炸性气体危及人身安全和由于气流短路时对进风空气质量造成影响。具体要求应符合《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6.4.5条相关规定。
12.
通规无甲、乙类单体建筑的防排烟要求说明,甲、乙类单体建筑是否需要考虑防排烟?
答:甲、乙类厂房、仓库不需设置排烟。甲、乙类厂房、仓库应按《火通规》第8.2.1条设置防烟措施。
13.
甲、乙类车间的防护门斗是否需要设置正压通风措施?
答:除隔开爆炸危险区和非爆炸危险区的门斗外其他防护门斗可不需设置正压通风。
1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3.4.1条要求,厂房和仓库采用自然排烟且排烟口设置于外墙时,应按建筑物两条对边均匀设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如何处理?
答:对于仅有一面外墙可布置排烟窗时,规定防烟分区内任一点离最近的排烟窗水平距离不大于建筑空间净高的2.8倍,且不大于30米。
15.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3.2条,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如何理解?
答: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等于10.7米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米;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米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16.
《火通规》第8.2.2-1条规定: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需设置排烟设施;第8.2.5条规定: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或房间面积不大于50平方但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的区域,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需设置排烟设施。如丙类厂房中大于50平方但小于300平方的无窗房间按8.2.2-1条无需设置排烟设施,但按8.2.5条应设置排烟设施,如何执行?
答:应按《火通规》第8.2.5条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17.
《火通规》第8.2.2-3条规定:除高温生产工艺的丁类厂房外,其他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这里的生产场所面积如何理解?
答: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的生产场所是指厂房内一个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的丁类车间,不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的丁类车间,也不是指多个车间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平方的丁类车间。
18.
工业建筑受条件所限无法在屋面设置风机房时能否设置屋顶式排烟风机?
答:有地方规范规定(安徽、山东、浙江等地):满足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要求的屋顶式排烟风机可以使用,但其周围6米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且其在火灾时不受烟火影响,满足正常运行要求。
19.
冷藏库以及冷冻库,火灾危险性较小,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答:冷库的冻结间和冷藏间可不设排烟设施,其余穿堂、封闭站台、附属用房等应按现行规范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20.
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是否可以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条第2款和第3款中公共建筑的走道计算排烟量?
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条第2款和第3款中公共建筑的走道计算排烟量。
21.
变电所内变配电室、电缆夹层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答:按《火通规》第8.2.2条、《建规》第1.0.2条、《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第11.6.1条、第11.6.2条、第11.6.3条、第8.7.1条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22.
甲、乙类厂房的门斗是否需要设置正压通风?
答:用于隔开爆炸危险区域和非爆炸危险区域的门斗需设置正压通风。
23.
常压或真空燃气热水锅炉、水泵、水处理设备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时,水泵和水处理设备是否需要防爆?
答:按《锅炉房设计标准》第1.0.2条和15.3.7条、《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1.0.2条和第3.2.2条、《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附录D第D.O.2条第2款,当燃气常压或真空锅炉、水泵、水处理设备和燃气阀门均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时,水泵和水处理设备应选用防爆型;当锅炉间内除与燃气常压或真空锅炉直接连接的法兰接口外,燃气阀门、法兰等接头均设置在锅炉间外且设有可燃气体报警联锁值在10%的事故通风时,锅炉间内水泵和水处理设备可选用非防爆型。锅炉间内通风装置应防爆。
24.
已设有防爆机械通风,且具有爆炸危险的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是否需要设置排烟?
答:除规范特殊规定除外,应按《火通规》第8.2.2条、第8.2.5条设置排烟设施。排烟系统内设备、材料应选用防爆型。
25.
火力发电厂的煤储运筒仓、卸煤库、栈桥、破碎楼和转运楼等丙类煤储运建筑是否需要设置排烟?
答:按《火通规》第8.2.2条、《建规》第1.0.2条、《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第8.7.1条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26.
石油化工企业的丙类仓库的排烟设施如何设置?
答:除满足《消通规》、《防排烟标准》外,还应满足《石化标》第6.6.4条的要求。
27.
事故通风系统是否需要设置备用?
答:按《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3.0.8要求执行。当事故通风系统兼用于平时正常通风系统时,通风设备应设置至少1台备用。当仅用于事故通风系统时,通风设备可不设置备用。
28.
事故通风的用电负荷等级如何确定?
答:不低于工艺设备用电负荷等级。
29.
事故通风的排风口如何设置?
答:按《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6.4.5条要求设置。
30.
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阀防火阀和排烟风机是否需要3C认证产品?
答: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阀防火阀和排烟风机目前处于自愿性认证,非强制性认证要求。建议优先具有3C认证的产品。
31.
根据《精细标》第2.0.11条及条文说明要求:防护门斗的作用主要是缓冲爆炸冲击波对楼梯间和其他区域的影响,防护门斗应设正压送风系统。但《精细标》第10.3.1-3条要求:隔开爆炸危险区和非爆炸危险区的门斗应设置正压送风系统。电气施工图中将门斗划定为爆炸危险区内时,此门斗是否需要设置正压送风系统?
答:《精细标》中防护门斗和《建规》中门斗不是一个概念,要求和使用范围均不同。防护门斗和用于隔开爆炸危险区和非爆炸危险区的门斗应设置正压通风。
32.
甲乙类车间的位于爆炸2区范围内的有可燃物或人员经常停留的生产场所,是需要设置排烟措施还是加强房间通风?
答:甲、乙类车间和仓库按《火通规》可不设置排烟措施。其他类别房间应该《火通规》8.2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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