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历史上最大的移民造假案华裔主犯居然被判无罪了

文摘   2024-07-28 23:14   加拿大  

2020年,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宣布,一项代号为“哈士奇计划”(Project Husky)的行动已“捣毁了一起大规模的移民欺诈案”,一名育空地区政府雇员和四名英属哥伦比亚省(BC)居民面临指控。

这是加拿大历史上被侦办的移民造假案中数额人数最大的一起案件,涉及的犯罪行为早在2010年前就已经开始了,而涉及受害群体全部为中国人,人数虽然没有公报精确数字,但按当时CBSA和检方的说法,为“数十人”。

按道理,这样一个数额巨大,涉及人数如此之多的移民造假案大家的关注点会集中在量刑多少问题上,而几乎没有人可以想象刑事诉讼部分以无罪释放结案。事实上,在2023年的一审判决中,也的确判处有罪。而就在前天,高级法院却宣布无罪判决,并暂停了诉讼程序。针对主要嫌疑人张某(Tzu Chun Joyce Chang)的所有指控被搁置。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我们从头聊起。

2010年以前,张某以及其公司USA-Canada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UCII)向中国的移民中介公司介绍了育空商业提名计划(Yukon Business Nominee Program,简称YBNP)下的一个“新的或特殊的”项目,声称可以轻松移民。这些虚假信息诱骗中国公民申请永久居留权,并向UCII投资数百万加币。

在此期间,按照其宣传文件以及和申请人之间的联系记录,张某与UCII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一共代表了70名中国公民申请永久居留权。但法庭文件并未说明是否这70人全部缴纳了投资费用,只是说“数十人”通过中国的私人移民中介进行了投资。

中国移民中介机构涉嫌筹集了超过1,000万加币的客户资金,并将其转给UCII。根据银行记录显示,201012月至20155月期间,YBNP申请人向UCII账户转入了近780万加元。

但实际上,这个YBNP名下的计划根本不存在。

当这些申请移民且缴纳了费用的申请人准备好材料并开始逐步上报加拿大移民局审批时,诈骗的泡泡终于被捅破了。

我一直想不明白这种骗局到底如何圆满收场。因为如果不让投资人申请,则投资人会产生怀疑,而申请吧,肯定申请不下来。我唯一能想到的借口就是说移民局的刻意打压,投资人身份问题等等无法通过,把皮球推给移民局。事实上,前些年听说的投资移民诈骗案也是类似托词,不过那时候我听说的只是骗几个大款而已,一般受害者也就是三五个。移民局不批准,也没听说被移送法院的。

而这一次,估计是人数太多了吧,CBSA向育空政府发函求证这个项目是否存在。经育空政府证实,这些文件是伪造的。由于这一涉嫌欺诈行为,所有申请均未获批准。

2015年,一家中国移民咨询公司的数十名客户被叫到加拿大驻香港移民服务办事处。移民局官员告诉他们,他们的提名证书是伪造的或无效的,并拒绝向他们发放枫叶卡。据称,当时听到消息的客户备感“羞辱”,而他们中间一些面谈后撤回申请的申请人被禁止在至少五年内重新申请移民或访问加拿大。

于是,事发。。。

除了今天谈到无罪判决的刑事案之外,仍有五十位受害者对张某及其公司提出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案仍在进行中。

而作为刑事案件,用我们一般人的逻辑,张某也一定会被判有罪,因为几乎所有审理结果都支持其有罪。

比如:2013年至2015年,张某被发现将UCII账户中的约284.1万元转入其他公司,其中大部分与育空地区没有明显联系。张某在盘问中承认,她至少控制了其中的一些公司。

因此,从2020年开始上庭到202312月一审判决,张某被判11项指控全部成立。法官认为她“不可信也不可靠”,而且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

一审过后一定会上诉,而张某是怎么做到七个月后逆风翻盘的呢?

律师利用了“乔丹裁决”。罪名被判成立后,她的律师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乔丹裁决”提出了申请,认为张某在合理时间内受审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乔丹裁决”就是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16年做出的一个重要判决,这个裁决为刑事案件设定了一个时间限制,要求案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审结,否则就要撤案。在被称为“乔丹裁决”的判决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规定省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期限为18个月,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期限为30个月。

张某是在202011月被首次指控,包括欺诈政府和歪曲移民信息。而结案时间是在202312月。整个案件刨除等待宣布等等时间,一共耗时34个月又29天。

这远远超过了省级法案18个月的期限。在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对因“不可预见和合理避免”的问题扣除了几个月的时间后,总审判时间减少到25个月零2天,但这也远超18个月的限制。

因此,BC省高等法院法官的判决是“25个月零2天的审判期是不合理的。”据此,法官下令暂停对张某的所有指控的审理,认为她根据《宪章》在合理时间内受判的权利被侵犯。法官将很大一部分责任归咎于联邦检察官,因为检察官当初估计这起涉及四名被告、一名语言翻译和近2万份文件的审判只需要12天。

也许,联邦检察官认为这是一个太明显的移民诈骗案了,因此12天的预估正常审判期够了。但是由于被告众多,文件众多,很多问题在法庭要逐一攻防,怎么可能在12天内结案呢?如果联邦检察官能够更有经验一些,表明文档众多,需要预估一年半的审理期,那么25个月的最终审理期也许看起来不那么不合理。因为有各种因素拖延查证的问题。你自己说你认为你掌握的证据能保证12天给嫌疑人定罪,结果25个月才完成,这无论如何是“不合理”的。

因此,根据程序正义的原则,检方败诉了。当然,加拿大联邦检察署表示会上诉,但在目前已经暂停一切相关行政流程的情况下,很难翻盘。甚至,也就是表示一下,有没有上诉这个动作都难说。

而民事诉讼官司也不一定很乐观,因为在对民事索赔通知的回应中,UCII否认了对张某的指控,并表示投资的客户意识到他们可能无法获得移民或居留身份的“相当大的风险”。而在当初的投资移民协议中也一定有这一条,因为这是移民中介公司的标准写法。而国内申请人往往对加拿大法律不了解,只签了这一项笼统的有风险条款,而没有附加条款表明什么样的风险是申请人承担,什么样的风险是移民中介公司承担。

在感叹这个案件结局出乎意料之余,我不禁想起了加拿大这些年很多移民造假案件。以中印两国居多,但案件性质却大相径庭。印度人的造假案,往往是骗加拿大政府为主,而中国人的造假案,往往却是骗中国人自己为主。你说检察官对那种案件更积极呢?

喈乎,就冲这一条,还有什么脸面骂三哥呢?


东爷梦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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