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五十二)

文摘   2024-09-06 22:35   西藏  
 

第五十二条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释义
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预算批复和下达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各级预算批复的程序。预算批复程序是预算编制程序的逆程序。各级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由本级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部门预算,时限为预算批准后20日内。各部门负责向本部门所属各单位批复单位预算,时限为接到批复的部门预算后15日内。也就是说,各级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一般在35日内,应当逐级批复至单位。

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了转移支付下达期限。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中央转移支付下达时间,其中,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在中央预算批准后30日内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在90日内下达。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方法是根据相关因素,通过公式化方法计算出来,分配过程相对简单。专项转移支付有的采用因素法直接分配给地方,有的则需要采用项目法,落实到具体项目,需要经过评审、评估等程序,因此下达期限相对较长。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省级政府收到中央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下达至县级以上政府的期限均为30日。也就是说,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至县级政府一般在60天内,专项转移支付一般在120天内。

本条第四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下达时间。目前,一般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决定本区域内财政管理体制,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同时,经法定程序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于属于地方事权的事项,可以依法设置专项转移支付。对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本款也设定了下达期限,一般性转移支付为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专项转移支付为60日内。其中,有些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需与中央下达的转移支付共同下达的,应当按照中央转移支付下达期限执行。

本条第五款规定了两类特殊情形的转移支付下达时间。一是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二是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以按照项目进度分期结算,也可以先预付后结算。

本条第六款规定了批复预算和转移支付抄送制度。负责批复预算和下达转移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具体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这同样是为了保证各级人大对预算执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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