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配售原厂电池及充电器
厂家召回却仍销售
标识与警示语
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等
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市市场监管局
聚焦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
现公布3起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1
6月11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普兰店区某电动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案件线索。
经查,当事人从天津某机电有限公司购进2台涉案电动自行车,采购价939元/台,售价1500元/台,已售出1台。经检验机构检验,涉案电动自行车的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1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8月14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西岗区某电动车车行经营部涉嫌销售随车未见原厂电池及充电器的电动自行车的案件线索。
经查,当事人以600元/台价格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1台,但未采购随车原厂电池及充电器。后生产厂家召回该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未退换,仍放于店内以1800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销售没有随车原厂电池及充电器的电动自行车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在查处西岗区某电动车车行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中发现,涉案电动自行车系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街道某摩托车配件商店所售。
经查,2024年3月15日,当事人以600元/台的价格购进某品牌电动自行车6台,将其中1台销售给西岗区某电动车车行经营部,但未配售原厂电池及充电器。后生产厂家召回该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将未售出的5台返厂。当事人销售没有随车原厂电池及充电器的电动自行车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切勿购置无正规经营场所、整车及蓄电池等关键附件结构性能与随车产品合格证不符、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自觉抵制非法改装行为,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如发现身边存在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线索,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共同消除身边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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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仰山
编辑:刘美玉
校对:苍冰妹
主编:赵卓
监制: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