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5日,上饶市磊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名下无任何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宣告上饶市磊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上饶市磊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裁定宣告上饶市磊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上饶市磊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