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投标人应该经历过,中标公告一两个月了不发中标通知书、也不签订中标合同,让投标人无可奈何,那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呢,中标人又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招投标项目遵循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答:确定中标人后,通常需要进行3个工作日的中标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答:违法。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第86号)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答: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答: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02
政府采购项目遵循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该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采购方式、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答: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答: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法律依据: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