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财富   2024-11-05 20:26   山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此,甲方作为招标人,在中标后不能无理由废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是什么呢?
一、不可抗力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视为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

二、采购任务取消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如果因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中标人可以放弃中标。这种情况下,放弃中标是出于对项目实际情况的考虑,而非中标人自身原因。

三、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在政府采购中,如果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就合同内容、履行方式等关键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此时中标人放弃中标亦可视为正当理由。

四、其他合法理由

除了上述理由外,如果中标人存在其他合法且合理的理由需要放弃中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然而,这些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存在上述正当理由,但中标人在决定放弃中标前仍应谨慎评估,并与招标人进行充分沟通。因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可能会导致招标人损失,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同时,招标人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处理中标人放弃中标的事宜,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精彩推荐


中标,从读懂招标文件开始
标书装订做到这6个环节现场废标很难
这个网站,你用了也会夸

投标人在线
我是投标服务商,专业为投标人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