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是指EPC项目合同实施中,由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所做的改变。
工程总承包允许变更和不予变更的情形一般有(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1.若总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图改变了“发包人要求”的部分设计内容,但未降低交付标准且未突破限额设计指标的,发包人应当允许变更。
2.在满足发包人功能要求和交付标准的前提下,总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可进行设计变更。
3.发包人在施工图方案确认后报图审机构强制性审查前以书面提出的调整意见,但并未改变工程的使用功能或交付标准的,可予以变更。
4.施工期间发生施工图深化完成后仍存在不符设计规范或符合规范但设计不合理的修正,仅变更设计内容,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5.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要求总承包人配合完成外部管线等接入性工作内容,可予以签证。
对于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变更,《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 CCEAS001—2022作出了如下规定:
6.3.1因发包人变更发包人要求或初步设计文件,导致承包人施工图设计修改并造成成本、工期增加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工期,并应由承包人提出 新的价格、工期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条文说明6.3.1鉴于工程总承包采用价格清单,而非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量清单,因此价格清单不可能达到与工程量清单相同的深度。同时,工程总承包对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与施工总承包的按施工工程计量计算与支付并不一致,因此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应考虑成本和合理的利润。合理的利润可以百分比表示,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未约定的,可以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 2013 〕44 号)规定:“利润在税前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比重可按不低于5% 且不高于 7% 的费率计算”。
6.3.2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本规范第6.3.1 条的规则确定措施项目费调整。若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时,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6.3.3承包人对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设计优化,如满足发包人要求时,其形成的利益应归承包人享有;如需要改变发包人要求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认为可以缩短工期、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并指示变更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形成的利益双方分享,并应调整合同价款和(或)工期。
条文说明6.3.3承包人对于提交合理化建议没有任何义务,通常承包人只有在合理化建议中获利时才会提出,例如:合理化建议可以降低合同价格,但与此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承包人的成本;可以明显改善工程质量,但也同时需要提高合同价格;可以明显缩短工期,同时也降低了承包人的成本等。因此,本条规定承包人的设计优化如需要改变发包人要求时,应报发包人及其原设计人核准。
6.3.4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6.3.5若工程变更引起建设工期变化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协商确定建设工期的增减天数。
6.3.4本条规定是为维护合同公开,防止某些发包人在签约后以工程变更的名义擅自取消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或工程,从而使承包人蒙受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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