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工作室“刷单炒信”,湖南郴州4男子被判刑

文摘   2024-12-23 23:29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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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谭某召集曾某、蒋某、胡某成立工作室做网络商铺的刷销量、刷好评业务,并雇佣史某、陈某为客服,负责联系刷手。该工作室通过运营话术在网络上寻找有刷销量、刷好评需求的网络商铺,并将获取的业务单发送到刷手微信群,让刷手接单为这些商铺的商品做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最后商铺支付工作室佣金,工作室再支付刷手佣金。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工作室在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间,刷单总量71193笔,刷单业务收入合计19014838.4元,减去开支后利润为462577.64元。其中曾某等四人每人分红66700元,史某工资收入共42526元,陈某工资收入共5224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曾某、蒋某、胡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均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从宽处罚。四名被告人均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四名被告人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刷单是危害极大的不正当行为,不仅影响消费者对商家商品的判断和选择,使消费者陷入消费陷阱,也妨碍了同类商品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挤压诚信商家空间,最终导致市场主体双双受损。最高院已明确定性“刷单炒信”属于“网络黑灰产”,本案当事人专门成立工作室进行刷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制裁。在此也呼吁广大经营者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营造诚信互利的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郴州北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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