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日下午,由上海市法学会指导,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以下简称“上海市法理法史研究会”)与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联合主办的“轻罪治理中的刑法解释方法”研讨会在上海师范大学徐汇校区顺利召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晶,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职教授张建,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学科带头人、上海市法理法史研究会副会长蒋传光,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法理法史研究会会长陈金钊出席会议。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律协、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专家共计三十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专家学者围绕“轻罪治理中刑法解释方法的功能价值”“轻罪治理中刑法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理解与适用”三个议题,展开了热烈研讨。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学科带头人、上海市法理法史研究会副会长蒋传光主持致辞环节)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学科带头人、上海市法理法史研究会副会长蒋传光在主持致辞中欢迎大家来到上海师范大学,并对大家拨冗参加此次研讨会表示衷心的感谢。(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职教授张建致辞)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职教授张建在致辞中首先肯定了法律解释方法在刑法学科中的应用及其对轻罪治理问题的重要性。张建副会长兼秘书长指出,轻罪治理问题近年来受到了刑法学界的高度关注,需要用法律解释方法的逻辑来设计,以体现刑法对轻罪治理的各种情况能获得更为有力的破解。“提出问题往往比解决问题更重要”,本次研讨会中专家学者共同讨论轻罪治理问题,这必将碰撞出学术的火花,更有助于找到轻罪治理问题的良方。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院长、教授、博
士生导师、上海市法理法史研究会会长陈金钊)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法理法史研究会会长陈金钊在致辞中发表了对轻罪治理中刑法解释方法研究的看法,肯定了研讨主题的意义。陈金钊会长提到轻罪治理和刑法解释方法是两个不同的研究领域,前者属于政治社会学或者管理社会学,突出科学实证,而后者属于法律解释,是一种规范且强调文本的方法。要将这两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是一个难题,需要找到一个结合点,如实在法的概念。该研究不仅涉及到中国的情况,还与西方法学发展大势有很多吻合之处。
本次研讨会围绕三项议题展开,分别为:1.轻罪治理中刑法解释方法的功能价值;2.轻罪治理中刑法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3.“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理解与适用。第一项议题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胡亚斌主持。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俞小海,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刘华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金果作主题发言;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彭文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政治与法律》副主编陈庆安与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副庭长胡亚斌主持)
(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俞小海发言)
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俞小海就轻罪治理中刑法解释方法的功能价值提出了三个主要观点:首先,当前对轻罪治理的相关研究还不够深入,尤其在解释方法层面的关注上亟待加强;其次,当前的轻罪治理主要侧重于政策、制度、理念,比如关于醉驾治理,尽管“两高两部”出台了司法政策性文件,但这类文件并不足以全面解决轻微刑事案件的出罪问题,过于依赖司法政策也不是轻罪治理的“长久之计”;最后,在轻罪治理中,刑法解释方法本身也需要清晰化和规则化,以提高刑法解释方法在轻罪治理中的可操作性和可用性。(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刘华锋发言)
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刘华锋发言的主题是刑法解释的边界。他强调刑法解释在司法实务中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办案机关而言。刘华锋主任通过一个案例讨论了伪造身份证照片是否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案例中,一名电信公司员工邓某因业绩要求,利用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的照片进行PS,最终被法院判定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认可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刘华锋主任提出了对这一案例和解释的思考,通过分别展示支持者和反对者的观点,探讨了这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总体而言,刘华峰主任认为在身份验证中应保持严格标准,避免因成本考虑而降低验证的可靠性。(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金果发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金果认为,刑法解释在事实认定以及法条适用中起到桥梁作用,能够帮助更好地适用刑法,尤其是在轻罪治理中,这一点尤为重要。轻罪和重罪的区分通常依赖于刑法条文法定刑的高低,而通过适当的法律解释,可以使行为构成要件与轻罪的法定刑相适应,从而合理化刑法的处罚范围。金果法官强调,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必须平衡保护公民自由与保护法益之间的关系,避免过度限制公民的行动自由。此外,法律的介入不应覆盖生活中的每一个方面,同时应确保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作出适当的入罪处理。总体而言,在轻罪治理中,利用刑法解释能够让司法更灵活地处理案件,能够将不同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与适当的法律相匹配,明确一些案件可以适用刑法处理,另一些案件则可通过行政法规解决,从而实现更合理的刑法适用。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彭文华与谈)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彭文华在与谈中首先讨论了“轻罪”这一概念的模糊性以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相关问题。他指出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适用存在一定问题,认为此条款应更好地活用,尤其是在判断情节是否显著轻微时,不能单纯依赖特定的量化标准。彭文华院长强调,主客观情节应综合影响行为的危害程度,并举例说明某些情况下(如救人时酒驾的情节),应当考虑情境的特殊性,而不是机械定罪。此外,许多原本应视为轻罪的案件,在具体解释时却并未被合理处理,导致法律适用滞后。他总结道,我国刑法中的许多价值判断尚未得到充分应用,轻罪治理及其边界的明确至关重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政治与法律》副主编陈庆安与谈)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政治与法律》副主编陈庆安在与谈中指出,刑法解释方法是中性的,刑法的解释只是解决轻罪问题的一个方面,且在轻罪治理中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尽管社会治安有所好转,但一些原本属于行政违法或民事侵权的行为被纳入刑法处理,导致轻罪的量刑与以往相比存在显著差异,甚至在比例上可能比重罪更严重。他强调应通过刑法解释来缓解轻罪治理中的扩张性立法和司法驱动趋势,同时呼吁反思当前司法解释对轻罪治理的冲击,尤其是滞后性和与刑法条文文义不一致的问题,主张废除或及时修改这些不合理的司法解释,认为这将有助于提升轻罪治理的效果。他还指出在处理轻罪时,有效使用扩张解释或限缩解释是关键。他最后强调轻罪治理的根本在于理念,倡导刑事立法和司法理念应回归传统的刑法谦抑原则,以实现更好的治理效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胡亚斌在主持小结中总结了轻罪治理中运用好刑法解释方法有三方面的作用:1.有助于厘清轻罪中的刑法用语含义,概念、用语有可能的多义性,仅仅立足于字面含义很难确定特定情形下的真实含义;2.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有些场合字面上完全符合刑法条文规定,重视实质解释对于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意义重大;3.有助于区此罪与彼罪,特别是对于实践中有不同认识的规范保护目的的犯罪,需要以解释厘清。总而言之,办案人员对于刑法规范的解释,应当在充满正义的前提下,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而在轻罪治理中发挥刑法解释的功能价值,能够更加科学、全面地分析犯罪的本质,也是司法人员司法水平娴熟的重要标志之一。第二项议题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曹化主持。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董璞玉,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延祥作主题发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罗开卷,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副主编姜涛与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副检察长曹化主持)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董璞玉主要从新型网络犯罪的法律问题角度,指出近年来对轻罪的处罚范围通过目的性解释不断扩大,导致对违法行为的理解出现分歧。这种扩张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回应民众对严惩网络犯罪的诉求;二是应对社会层面上网络犯罪蔓延的压力;三是在司法层面上对多变的网络犯罪形式的积极反应。她强调需要平衡民众需求与刑法基本原则,避免法律解释的过度扩张。同时,过度惩罚轻罪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未来的司法解释应回归传统刑事政策。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博士生导师李睿)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睿讨论了行政犯轻罪治理中的刑法解释方法,强调了轻罪立法如何反映社会生活的变化以及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同时,她指出大量增设新罪可能导致刑法的淡化,尤其是在行政犯领域,造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边界模糊,影响刑法的有效性。在行政犯轻罪的治理中,需要平衡社会治理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关系,确保刑法的有效性与公正性。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延祥发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延祥从检察工作实践的角度,结合具体的刑法解释方法分析了在具体轻罪案件中如何入罪或出罪的问题。在解决轻罪案件中,需要把握三点:1.既要符合法理,又要注重案件的解决;2.既要符合情理,又要关注案件的特殊情境;3.既要符合事理,又要符合普通百姓的认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罗开卷与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罗开卷在与谈中围绕轻罪治理问题,从理念和方法两个层面分享了自己的思考和观点。理念方面:1.从宽政策:在轻罪时代,应强调刑事政策的从宽面,特别是鉴于85%以上案件为轻罪,重罪逐渐减少,需更关注从宽处理;2.治罪与治理并重:轻罪治理应注重治罪和治理的平衡,良好的治理和矛盾化解可大幅降低治罪的必要性。方法方面:1.入罪从严:应严格辨别违法与犯罪,强调违法行为的程度,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入罪。2.轻判措施:对于确实构成犯罪的轻罪案件,力求轻判。同时,定罪量刑的过程中,要思考如何防范和治理问题。最后,罗开卷庭长从整体上强调了在轻罪治理中需要创新理念和有效方法,以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副主编姜涛与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副主编姜涛在与谈中提到积极刑法观的影响,警惕立法不断扩展罪名可能给轻罪治理带来的困扰。在轻罪解释的方法选择中,姜涛教授强调目的导向的重要性,方法应服务于治理目标,应当兼顾轻罪治理与治理轻罪并重的政策立场,不宜扩张轻罪的适用范围,重罪轻罪化与轻罪无罪化解释应当引起重视。“两高”关于善意、谦抑和审慎的观念,应作为轻罪解释的理念指导,确保刑法解释有助于实现正义。最后,姜涛指出了“立法积极、司法消极”并不利于保持刑法立法的有效性与权威性,轻罪治理具有复杂性,在法律实践中采取适合轻罪之特特性的法律解释方法,以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和法律公正。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曹化在主持小结中强调了在轻罪治理中刑法解释的重要性与灵活应用的必要性,并进一步总结出运用刑法解释方法的三个关键方面:1.关于轻罪定罪,讨论了轻罪的范围界定,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必须入罪的问题;2.关于量刑评价,针对轻伤案件(如一拳一脚)在进行实质性评价时,要在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选择采取宽缓处理,而不是一味从轻;3.关于治理目的,通过刑法解释方法实现治理目标,寻找适当的方法以获取整体的社会效果。议题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理解与适用第三项议题由上海市法理法史研究会副秘书长、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刘振宇主持。上海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蔡正华,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程兰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庆堂作主题发言;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柏浪涛,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允锋与谈。(上海市法理法史研究会副秘书长、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刘振宇)
(上海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蔡正华发言)上海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蔡正华指出,在轻罪治理中如何理解“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这两者的关系是关键。对于该条款的具体理解,蔡主任认为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行为性质、犯罪结果等责任刑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预防刑情节,进行一个包含前端、中段、后端在内的全过程的衡量,进而在司法实务中逐步形成体系化的判断标准。轻罪的增多反映了积极刑法观及功能主义刑法观对社会治理的影响,因此也需要进行限缩和适度开源。虽然刑法解释方法本身是中立的,但在不同理念指导下的使用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蔡主任比较支持恢复性司法理念,这种理念强调犯罪是对社会关系的破坏,刑法价值和任务的核心目标是修复这种被破坏的关系,而非单纯地惩罚犯罪人。对于一些法益可以有效恢复的不法行为,免予刑事处罚既可以将刑罚的负面效应最小化,鼓励不法行为人对法益的积极恢复行为;又能够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帮助犯罪人的改造和尽快回归社会,并向社会传递了一种积极的信号,司法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但同时,他也强调刑法条文解释不应超出其文义范围,不能为了宽松而忽视程序价值,司法程序仍需遵循,以维护法治的安定性。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程兰兰分享了关于《刑法》第37条“定罪免刑”条款的体系性思考。程兰兰教授讨论了四个问题:1.关于《刑法》第37条是否可以作为独立免除刑罚的事由,认为该条应被视作具有独立价值,尤其在当前立法扩张和入罪早期化的背景下,能为司法提供出路,缓解刑法的扩大化问题,但是在具体适用该条款时也需保持审慎,以确保司法公正;2.关于《刑法》第37条的适用重心,认为应重点关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部分,该条款与《刑法》第61条并不冲突,而是对后者的细化,具有重要的法律功利主义价值;3.关于《刑法》第37条中“犯罪情节轻微”的解读,强调需特别关注该部分的解释,认为应以客观情节为主,排除主观因素,主张采用传统的客观解释方法,确保对情节的理解准确;4.《刑法》第37条应与程序法中的不起诉、认罪认罚和刑事和解制度进行系统性思考,探讨如何有效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副院长杨庆堂发言)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庆堂以“司法的温度”为题,讨论了两个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第一个案件涉及帮信罪,被告在求贷款时被骗子利用,认为对于这类案件应审慎定罪;第二个案件是因继承拿到弹药的退休教师,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不定罪对被告人本人有利,但可能对社会不利,因此依然坚持定罪但可酌情免刑。归纳认为,刑法应考虑国家刑事政策、犯罪性质及社会效果,应从宽处理轻微犯罪,司法工作者应秉持“温度”,平衡法律与人情。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柏浪涛与谈)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柏浪涛在与谈中首先评议了三位发言人的观点,并重点探讨了轻罪的法律解释与适用问题,强调立法研究与解释研究的重要联系。柏浪涛教授的讨论分三个层次:一是关于构成要件解释,主张采用实质解释以充分彰显罪量要素;二是关于《刑法》第13条和第37条的适用问题,强调免除处罚需有体系化的逻辑支持;三是关于从宽处罚依据,分为责任性、预防性和政策理由,提出应系统化解释以增强判决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吴允锋与谈)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允锋在与谈中总结了以上三位发言人的观点并表示赞同。吴允峰教授进一步指出,轻罪立法时代已确立,但应谨慎对待其广泛应用,警惕入罪后出罪的困难。建议根据社会治理需要适时增设轻罪,同时强调重视轻罪情节评估,支持独立使用《刑法》第13条和第37条,并明确区分两者,以有效激活相关法律条款。最后,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绍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晶对本次研讨会进行学术总结。学术总结由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职教授张建主持。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绍谦作总结)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绍谦教授在学术总结中首先肯定了本次研讨会持续三个半小时,对很多重要问题展开了热烈研讨,收获颇丰。其次,张绍谦教授对与会专家的主要观点作了回应。最后,张绍谦教授提到中国正进入轻罪时代,轻罪数量激增,现有立法导致罪名扩张,有些判决引发社会不满、社会效果不佳。他认为,刑法应适度精简并与社会认知一致,强调轻罪治理主要依赖前置法和道德规范,而非单纯依靠刑罚。张绍谦教授赞同理念的重要性以及《刑法》第13条和第37条在处理轻罪中的重要性,以实现更有效的法律适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副检察长刘晶作总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晶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重要意义,并从理论和实务高度对研讨会进行了深度总结。他指出,中国正进入轻罪时代,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的案件数量显著上升,但社会治安状况在改善。案件结构变化导致以破坏公共管理和市场秩序为主的轻罪增多,许多案件无被害人,显著暴力犯罪减少明显。尽管案件数量上升,但监狱羁押人数却未大幅增加,缓刑和拘役的适用比例较高。轻罪治理强调社会危害性,建议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及非自由刑等优化处罚措施。同时,需关注犯罪定义与犯罪构成,以确保轻罪治理获得社会认可。至此,本次“轻罪治理中的刑法解释方法”研讨会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