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马寅翔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刑事法评论》(第42卷),第548-567页。
要 目
一、问题的提出
二、财产处分的含义甄别
三、财物处分权的判断标准之厘清
(一)密切关系理论
(二)阵营理论
(三)权限理论
(四)笔者的立场
四、财产性利益处分权的判断标准之界定
五、余论
摘 要: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指的是受骗者实施的能够直接引起被害人财产减损的行为,它并不等同于交付,也并非交付与处分的集合。由于将诈骗罪理解为自损型犯罪的见解并不妥当,在判断三角诈骗中的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权时,是否能够解决归属问题并非检验各种标准的试金石。相较于其他判断标准而言,密切关系理论更值得提倡。就财物而言,密切关系表现为受骗者对于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就财产性利益而言,密切关系表现为受骗者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力)义务关系。在运用财产处分权的概念时,应注意其与民法中处分的区别,它是否存在并不取决于其是否会带来民法上的法律效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行使对于财物的处分权。
关键词:交付 归属关系 密切关系理论 阵营理论 权限理论 诉讼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