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马寅翔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2期
【编者按】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颁布实施,我国行贿犯罪认定标准和量刑情节有了新调整,不仅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也更加注重罪刑相当、精准量刑的原则。理论界围绕行贿主观故意认定、从重处罚情节把握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为确保新修正案精神的贯彻执行贡献了智慧。《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2期策划了“《刑法修正案(十二)》适用研究”专题,组织多位学者,立足新形势下的司法实践,全面解析新修正案关于行贿犯罪的立法原理和具体操作要求,旨在促进法律规范的统一理解和正确适用。本期特此编发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马寅翔教授撰写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下行贿犯罪的均衡适用》,供读者参考。
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旨在实现与受贿犯罪惩处的实质均衡,并增强行贿犯罪处罚条款的积极预防功能。这体现的是对行贿犯罪的预防性严惩,而非单纯对其进行严厉惩治。行贿犯罪司法应遵循该修法精神指引,确保罪名适用的稳健性。为实现修正案关于贿赂犯罪的处罚均衡性目标,需要将预防性严惩的修法精神与宽严相济、从严治吏等一贯的刑事政策相结合,将“入罪认定总体稳健,量刑评价适度从严”作为新法适用方向。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职务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取决于侵害该法益的具体形式,而非“受贿行贿同等罚”。新增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仅为量刑情节,应根据从重处罚的实质依据对各个情节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以确保司法适用的精确性与均衡性。
关键词:行贿犯罪 犯罪预防 罪刑均衡 保护法益 对向犯
引言
一、积极预防:行贿犯罪立法目标的理论把握
(一)鉴往知来:新修罪名司法应遵从修法精神指引
(二)预防性严惩:修法精神的刑罚社会功能化取向
二、均衡适用:行贿犯罪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方向
(一)稳健性司法:修法精神司法化的应然之道
(二)宽严相济:确保行贿犯罪稳健性司法的政策保障
三、法益厘清:行贿犯罪均衡适用的关键依据
(一)保护法益:职务行为的自主决策权
(二)惩处力度:以在法益侵害中所起作用大小为据
四、情节解读:行贿犯罪均衡适用的重要保障
(一)量刑情节:从重处罚情节的功能厘定
(二)从重依据:行贿罪保护法益之外的其他目的考量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