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宝:解读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前沿

学术   2024-09-28 18:0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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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全文共3215字,阅读时间8分钟。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策部署,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不仅回应了经济、社会、人口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且充分考虑了不同群体的诉求、充分体现了对职工意愿的尊重,对于提高劳动力供给、推动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

概述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职工可以退出劳动岗位并开始享受相应待遇的最低年龄。法定退休年龄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职工可以在离开工作岗位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等。法定退休年龄的确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法定退休年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人口的赡养能力、养老金的支付能力、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等有关;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法定退休年龄与身体素质、文化水平、家庭关系、养老服务体系等有关。”因此,法定退休年龄应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并适时地作出调整。

目前,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通常为男60周岁、女干部和女工人分别为55周岁和50周岁。同时,国家对特殊工种、高级专家等职工类型的退休年龄进行了专门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提出:“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决定》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二、

改革的背景与原则

《办法》指出:“综合考虑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健康水平、人口结构、国民受教育程度、劳动力供给等因素,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我国当前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形成,经过7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人均寿命大幅提高,已经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40岁左右提高到78.6岁;劳动者受教育年限增加、参加工作的时间推迟;老年人不断增多,老龄化趋势明显,劳动年龄人口数量从2012年起持续下降。原有法定退休年龄难以匹配当下的基本国情,难以适应今后一个阶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整体上看,中国男性退休年龄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去不远,而女性退休年龄则是世界上最低的国家之一。”美国、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已经或者计划提高法定退休年龄。总之,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是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基本国情所作出的重大改革,具有客观必然性和现实紧迫性。
本次改革强调过程的渐进,并充分尊重职工的自愿。渐进式意味着要慢节奏、小幅度地推进,稳步地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是一个涉及面广、涉及利益重大的敏感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让公众逐渐地接受和适应,避免过激改革引发社会矛盾。“弹性实施”是本次改革的重要原则。《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王晓萍指出:“实施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的退休年龄由原来的一个刚性节点,拓展成为一个弹性区间,增加了自由选择空间”。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劳动条件的不断改善,劳动者对退休时间有不同的期待。本次改革充分考虑到职工的差异化诉求,赋予职工自主选择适合自己工作和生活的退休方案的权利。

三、

改革的主要内容

《办法》第一条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本次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针对的是原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的男职工,以及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和50周岁的女职工,不涉及特殊工种、高级专家等适用特殊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办法》第八条专门强调了:“国家规范完善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政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具体而言,《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原本应在2025年1月及以后退休的职工,包括1965年1月及以后出生的男职工、1970年1月及以后出生且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以及1975年1月及以后出生且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每4个月延1个月;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每2个月延1个月。由此,1976年9月及以后出生的男职工,退休年龄延迟到63周岁,1981年9月及以后出生且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退休年龄延迟到58周岁。原本应当在2036年9月及以后退休的上述职工,延迟到2039年9月及以后。1984年11月及以后出生且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退休年龄延迟到55周岁,从2034年11月及以后延迟到2039年11月及以后退休。
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也相应作了调整,从2030年开始,由目前的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办法》第二条规定:“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表示:“2025年到2029年期间退休的职工,最低缴费年限仍为15年。主要考虑是部分缴费年限15年左右的职工已经临近退休,设立5年缓冲期可以减轻对他们的影响。”另外,《办法》第四条强调:“国家健全养老保险激励机制。鼓励职工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晚退多得。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挂钩,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与个人实际缴费挂钩,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退休年龄、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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