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以来,南平市在全市部署开展对个体医疗机构的专项整治,并依法依规查处了一批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为强化以案释法,引导个体医疗机构增强法治意识,切实规范执业行为,我们选取了基层执法实践中的10个案例,每个案例都经过精心挑选和深入剖析,力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分析透彻。希望通过这些真实的案例,让大家深刻认识到违法违规执业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市场秩序。
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典型案例
1.延平区罗某无证在居民楼开展口腔诊疗案
2.建阳某西医内科诊所未按照核准登记或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案
3.建阳某养生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4.邵武某保健服务部无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5.武夷山某口腔门诊部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等案
6.建瓯张某无证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案
7.顺昌发出首张《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8.光泽某口腔诊所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案
9.政和某诊所越级使用抗菌药物案
10.政和某中医骨伤诊所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案
案例1
延平区罗某无证在居民楼开展口腔诊疗案
【案情简介】
近期,延平区罗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居民楼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被群众举报,罗某曾于2012年9月12日因无证行医受到卫生行政处罚1次,且至今未取得执业资格。
延平区卫生健康局依法没收相关器械、药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1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我国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温馨提示】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当前口腔诊疗服务需求旺盛之机,非法开展口腔诊疗,可能存在器械不消毒、不灭菌、多人重复使用等问题,易造成交叉感染,导致肝炎、艾滋病等疾病的传播,严重威胁广大就诊人群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无小事,广大群众要认清非法行医的危害,如有不适,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切勿相信“黑诊所”“土医生”,发现任何可疑非法行医点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
案例2
建阳某西医内科诊所未按照核准登记或备案
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2日,建阳区接市督导组交办线索,对建阳某西医内科诊所检查时发现:诊所的诊疗科目仅有内科,开展医学检验活动和中医诊疗活动;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刘某为患者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未规范开具“地西泮片”药品的处方。
建阳区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该诊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6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1.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2.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4.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温馨提示】
群众看病就医时,可以通过查看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了解其核准的诊疗科目;同时也应当提高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意识,避免过度使用和误用抗菌药物。如果发现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和医务人员滥用、乱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或拨打12345进行投诉。
案例3
建阳某养生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执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9日,建阳区卫健局接群众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建阳区某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内有一养生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且经营者游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从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4月3日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建阳区卫健局给予该养生馆没收违法所得154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2.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发现擅自执业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可处十倍以上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温馨提示】
1.无证行医危害大:①无证行医者大多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医学教育;②行医场所也达不到消毒规范要求,极易造成交叉感染及传染病传播;③使用的药品来源不明,存在假药、劣药、过期药的危害;④没有急救药品、设施,无法应对突发事件;⑤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无合法资质,经常会造成误诊、漏诊,极有可能贻误病情,甚至造成患者伤亡,给患者造成身体健康和经济财产的损失。
2.拒绝到“黑诊所”就医,选择到合法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主动索要并保存门诊病历、收费收据等,以便给后续治疗的医生提供参考及出现医疗事故争议时提供证据。
案例4
邵武某保健服务部无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简介】
近期,邵武市某保健服务部被人举报非法行医。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后发现,该保健服务部经营者杨某某在该场所为他人开展刺破皮肤拔血罐的行为。
邵武市卫生健康局依法没收相关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以案释法】
1.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为他人刺破皮肤拔血罐的行为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的特点,是诊疗行为。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3.《刑法》上称无证行医: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包括以下五种情形:(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温馨提示】
无证行医者常借“中医技术”自称有祖传秘方,是所谓“老中医”“老军医”,称在某一医学领域有独特技术,专长,可以治疗某些疑难杂症为诱饵,欺骗性强,危害性大,造成损害后果后难以追究行医者的责任。广大群众在选择救治机构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积极举报日常生活中的无证行医,让无证行医没有生存空间。
案例5
武夷山某口腔门诊部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等案
【案情简介】
近期,武夷山市某口腔门诊部开展种植牙手术医师的李某所持有的的种植牙I类学分证明为虚假证明,不满足种植牙技术规范要求。武夷山市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该门诊部警告,没收55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1.开展种植牙的医师需具有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口腔执业医师,接受正式口腔种植学课程120课时以上(含种植学实习)考试合格;或经过口腔种植学的继续教育累计Ⅰ类学分40分以上;或在境内外教育机构(国家教育部认可的教育机构)接受口腔种植学培训和学习满3个月并获得结业证书。
2.具有种植治疗适应症并同意接受种植治疗的患者在首次手术治疗前应当依照常规进行颌骨X线检查与诊断、必要的血液检查及传染病筛查。
3.对具备口腔种植治疗适应症并同意接受种植治疗的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签署种植治疗知情同意书。
4.开展口腔种植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种植门诊病历,其书写与管理应当执行原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种植门诊病历还应当包括X线检查记录、手术记录、治疗记录、使用材料(含种植体)登记记录、复诊记录等。
【温馨提示】
群众看选择就诊机构时,不仅要看门面,也要看内里,医生未经规范培训开展种植业务会影响治疗效果,增加负担。口腔治疗需求日益旺盛,口腔诊所的规范执业对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有重大意义。群众就诊时如有发现类似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或拨打12345进行投诉。
案例6
建瓯张某无证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案
【案情简介】
近期,建瓯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被群众举报。建瓯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时,张某身着工作服正在为患者检查牙齿,店内发现一本“聚匠齿韵设计单”,内有张某为14名患者看诊的信息。
张某某现场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材料及《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经进一步核实,张某在2019年3月20日因无证行医被建瓯市卫生健康局处罚过1次,且至今未取得执业资格。
建瓯市卫生健康局依法没收相关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4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以案释法】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无证行医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包括以下五种情形:(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温馨提示】
口腔诊疗作为医疗行为的一种,应当在专业的全面检查后规范实施。“无证”牙医不仅缺乏专业、系统的知识,也缺乏采购、使用麻醉这类处方药的权限。非法行医一旦出现瑕疵或者事故,不仅会存在经济纠纷扯皮,还会对患者的健康造成损害。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擦亮眼睛,选择正规诊所和医生,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健康环境。
案例7
顺昌发出首张《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1日,顺昌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违法行为。
顺昌县卫生健康局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闽卫规[2022]3号)的有关规定,发出首张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医疗美容诊所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1.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下列人员、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2.医疗卫生机构有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温馨提示】
2022年12月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台了《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初次违法未产生严重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卫生健康领域执法点多、面广、量大,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执法者正确把握包容审慎的执法尺度,做到宽严有据、宽严适度,既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同时又体现法律的“温情”。
案例8
光泽某口腔诊所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0日,光泽县卫生健康监督所对辖区内个体诊所监督检查,发现一家口腔诊所存在无菌柜口腔器械过失效期;另一家口腔诊所存在口腔器械包装外未注明物品名称、灭菌日期、失效日期等标识;牙科综合治疗椅工作台面上开启使用的碘伏超过开启使用期。
光泽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分别给予两家诊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和25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1.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2.无菌物品、清洁物品、污染物品应当分区放置。无菌物品必须保持包装完整,注明物品名称、灭菌日期、失效日期,以及检查打包者姓名或编号、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号等标识,按灭菌日期顺序置于无菌物品存放柜内,并保持存放柜清洁干燥。
3.盛放用于皮肤消毒的非一次性使用的碘酒、酒精的容器等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2次,同时更换灭菌容器。一次性小包装的瓶装碘酒、酒精,启封后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
【温馨提示】
口腔,是病源微生物侵入机体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口腔疾病的诊疗过程中,如果消毒不过关,极易造成医源性感染,甚至有可能造成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疾病的传播,严重危害患者的身体健康。执法人员提醒广大群众在进行口腔治疗时,要注意查看使用的消毒剂是否处于有效期内、是否标注开启时间,口腔器械外包装的标识是否明确标注包装者、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等信息,选择正规的、设施设备齐全的医疗机构就医。
案例9
政和某诊所越级使用抗菌药物案
【案情简介】
近日,政和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某诊所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药柜上摆放着已开封的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头孢克肟颗粒。经核查,该诊所陈某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情形下开具头孢克肟颗粒处方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政和县卫生健康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3.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可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温馨提示】
抗菌药物是对抗细菌感染的有力武器,但不合理使用却可能带来诸多严重后果。过度或不恰当使用抗菌药物会导致细菌耐药性的增加。一旦耐药菌广泛传播,原本有效的抗菌药物将失去作用,使得常见的感染性疾病治疗变得更加困难,甚至无药可用。例如,曾经容易治疗的肺炎、尿路感染等疾病,可能因为耐药菌的出现而变得棘手。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还可能引发药物不良反应。群众就医时要注意药物使用,不是见效快、效果好就是医生水平高。
案例10
政和某中医骨伤诊所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案
【案情简介】
近日,政和县卫生健康局对某中医骨伤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诊所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做好职业卫生健康防护。
政和县卫生健康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1.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2.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医疗机构应对机构内医务人员职业安全和健康担起主体责任,医务人员在工作中频繁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等,存在锐器伤、黏膜暴露等职业暴露风险。医疗机构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的同时,也要关注机构内医务人员健康状况与职业危害,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