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曲江区卫生健康局卫生执法人员到某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出示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显示黄某为噪声作业职业禁忌证人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将黄某调离噪声岗位,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卫生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安排有噪声作业职业禁忌的黄某在铆焊车间进行铆焊作业,根据该企业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报告日期为2023年12月),判定铆焊车间焊接岗位属噪声岗位,因此确定该公司存在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违法行为;同时,经现场车间检查、制作询问笔录和查阅职业卫生档案发现,该公司未安排曾某、陆某某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二、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对该企业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自觉缴交罚款并完成整改。
三、典型意义
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时,因接触与该职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时,比其他从业人员更容易受到该职业的职业病危害带来的身体伤害,更容易患上职业或者可能导致原有疾病病情加重等个人特殊身体状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未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企业规模小而忽视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普遍存在;同时,当劳动者在职业健康检查中被诊断为“职业禁忌证”,用人单位未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将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调离禁忌作业岗位、妥善安置到不接触其所禁忌的作业岗位,如不及时将劳动者调离原岗位,极有可能发展为职业病病人或致其原有疾病加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尽早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另一方面,企业能综合检测评价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更具针对性的防护措施,改善生产工艺流程,派发防护用品,进一步提升职业卫生水平,从而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