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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病情、诊断报告、病历资料等疾病诊疗情况,属于患者个人隐私,任何人不得侵害。医师随意公开患者病历资料信息,既悖逆医师职业伦理,又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卫监君以案释法,警钟长鸣。
案情介绍
2024年4月24日,某地卫生健康局接到当地教体局移送违法线索,称某学校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在某医院入院就诊的电子病历被拍照并通过微信进行传播。当地卫生健康局受理立案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医院医师刘某将患者住院电子病历部分信息照片通过微信传播,导致患者隐私泄露。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该地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医师刘某警告、罚款人民币24000元,并责令暂停一年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卫监君有话说
患者的病历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如果被泄露、公开,则会泄露患者个人信息,侵犯患者隐私权,给患者带来心理压力和精神创伤。本案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严肃惩戒泄露公开患者隐私行为,给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敲响了警钟。
医疗机构应吸取教训,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和职业道德的教育管理监督,树牢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守职业操守,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充分尊重患者权益,加强患者隐私保护。患者一旦遇到侵害个人隐私权的行为,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