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疾控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印发关于印发麻疹风疹防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政务   2024-12-11 10:37   北京  

国疾控综传防发〔202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麻疹、风疹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疾控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麻疹风疹防控方案(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12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麻疹风疹防控方案(2024年版)

 麻疹、风疹分别是由麻疹病毒和风疹病毒感染引起的以发热、出疹为主要表现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传染性强,易引起暴发流行,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由于麻疹、风疹均为急性发热、出疹性疾病,疾病监测、干预和疫情处置等措施相似,为指导各地科学精准、统筹推进麻疹和风疹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防控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精准防控、快速处置”原则,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加强预防接种和健康宣教,维持国家免疫规划麻腮风疫苗高水平接种率。保持以个案为基础、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支持的麻疹风疹监测系统高质量运转,加强疫情分析与风险研判,及时发现、规范治疗病例,有效处置聚集性疫情,持续将麻疹风疹发病率保持在较低水平。

二、病原学特征

麻疹病毒属于副黏病毒科麻疹病毒属,呈球状或丝状,直径150—200nm,只有1个血清型,抗原性稳定。基因组为有包膜的单股负链RNA,包括24个基因型,分属于8个进化分支(A—H),其中疫苗株属于A基因型。该病毒对外界抵抗力较弱,对热、酸、干燥、紫外线和一般消毒剂均敏感;在室温物体表面存活时间不足2小时,56℃ 30分钟即可灭活;但在冻干状态下存活时间较久,加入蛋白稳定剂后于-70℃可存放数十年。

风疹病毒属于马氏病毒科风疹病毒属,多呈不规则球形,直径50—70nm,只有1个血清型,抗原性稳定。基因组为有包膜的单股正链RNA,包括13个基因型,分属于2个进化分支(1、2),其中疫苗株病毒为2A基因型或1a基因型。该病毒对热、脂溶剂、紫外线和一般消毒剂均敏感,56℃ 30分钟即可灭活。

三、流行病学特征和临床表现

(一)麻疹。

1.传染源。人是麻疹病毒的唯一自然宿主,麻疹感染者是唯一的传染源。

2.传播途径。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在相对密闭的空间内也可以通过气溶胶传播,接触被病毒污染的物体亦可造成感染。

3.潜伏期。潜伏期为7—21天,通常为10—14天。

4.传染期。一般是在皮疹出现前5天持续到皮疹发生后5天,免疫力低下患者传染期可延长。

5.易感人群。人群普遍易感,对麻疹病毒没有免疫力的人群暴露后显性感染率达90%以上。通过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或自然感染可获得免疫力。

6.临床表现。典型临床表现为高热(体温≥38℃),发热2—4天后出现自耳后、面部开始,自上而下向全身扩展并可累及黏膜的红色斑丘疹,伴有流涕、喷嚏、咳嗽、流泪、畏光、结膜炎等症状。起病早期在口腔颊黏膜可出现针尖大小灰白色突起,即麻疹黏膜斑(Koplik's spots,柯氏斑)。少部分可出现肺炎、喉炎、中耳炎、心肌炎、脑炎等并发症,严重者可致死。孕妇、营养不良的儿童、严重免疫缺陷者罹患麻疹后发展为重症的风险较高。

(二)风疹。

1.传染源。人是风疹病毒的唯一自然宿主。风疹患者、隐性感染者及先天性风疹综合征患者均为传染源。

2.传播途径。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也可通过胎盘传播。

3.潜伏期。潜伏期为14—21天,平均18天。

4.传染期。一般是在出疹前7天至出疹后5天,以出现皮疹时传染力最强。

5.易感人群。人群普遍易感。约30%—50%的感染者呈隐性感染。通过接种含风疹成分疫苗或自然感染可获得免疫力。

6.临床表现。主要表现为发热、斑丘疹、耳后及枕后淋巴结肿大,发热l—2天后出疹,出疹l—2天后皮疹消退,疹退后无色素沉着和脱屑,一般病程短、症状较轻。孕妇在妊娠早期感染风疹病毒,可引起胎儿感染,造成发育迟滞和胎儿畸形等严重后果,导致出生缺陷。

四、病例报告与重点人员管理

(一)病例定义。

1.监测病例。具有发热(>37.3℃)、出疹(斑丘疹),伴有咳嗽、卡他性鼻炎、结膜炎、淋巴结肿大、关节炎或关节痛等一种及以上症状,且排除已知病原所致发热出疹性疾病(如水痘、猩红热、手足口病)的病例。

2.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麻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的定义参照《麻疹诊疗方案(2024年版)》。风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的定义参照《风疹诊断标准(WS297—2008)》。

3.排除病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监测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订正为排除麻疹风疹病例:

(1)血标本检测麻疹和风疹IgM结果均为阴性,病原学标本检测麻疹和风疹病毒核酸结果均为阴性,且不符合上述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定义者;

(2)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者;

(3)麻疹或风疹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出麻疹或风疹疫苗株病毒,且未检测出麻疹或风疹野病毒;或同时符合以下5种情形:

①有出疹,伴或不伴发热,无咳嗽等呼吸道症状;

②接种含麻疹或风疹成分疫苗后7—14天之间出疹;

③血标本在接种含麻疹或风疹成分疫苗后8周内采集,且检测麻疹和/或风疹IgM抗体阳性;

④流行病学调查未发现该病例引起续发病例;

⑤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未发现其他致病因素。

(二)多渠道监测。

1.医疗机构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诊疗中发现的麻疹和风疹监测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报告。

2.主动监测。医疗机构应每旬对内科、儿科、皮肤科、传染病科、病案室等重点科室开展麻疹和风疹病例主动监测。建议设立疾控监督员的医疗机构将上述主动监测纳入监督管理工作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监测病例进行智能识别和主动提醒。

3.实验室监测。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等麻疹风疹实验室组成实验室监测网络,对病例标本开展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为进一步明确病例诊断、病毒基因分型,判定疫情是否持续传播流行等提供依据。

(三)病例报告。

1.医疗机构发现麻疹和风疹监测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于24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应以适当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及时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并及时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2.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订正病例分类。

(四)病例管理。

1.麻疹病例。对于住院病例,医疗机构按照《麻疹诊疗方案(2024年版)》要求实施呼吸道隔离,进病室者戴口罩、帽子、穿隔离衣等。对病房采取门窗关闭,室内喷洒消毒液或紫外线照射,消毒患者口鼻分泌物等措施。对于非住院病例,医疗机构应告知病例自我隔离期间相关注意事项,包括应单人单间居住,减少与外界及家庭成员近距离接触,避免与婴幼儿和孕产妇等重点人群近距离接触。如需外出应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无呼吸道并发症的患者隔离至出疹后5天,有肺炎并发症的患者隔离至出疹后10天。自我隔离期间如病情加重应及时就诊。

2.风疹病例。住院病例按照医疗机构相关要求进行治疗和管理。非住院病例非必要不外出,居家期间尽量单人单间,避免与婴幼儿、孕妇等重点人群接触,避免前往人群聚集场所,确需外出时科学佩戴口罩。感染风疹的孕妇,应及时咨询专科医生,遵医嘱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五)流行病学调查。

县级疾控机构接到辖区麻疹或风疹病例报告后,48小时内尽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病例基本信息、发病就诊情况、临床表现、免疫史及实验室检测信息;发病前7—21天内与可疑病例的接触史、接触场所及接触方式;出疹前5天至隔离治疗前的具体活动地点和接触者。完成调查后将信息录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监测报告管理模块(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件1、2)。

(六)麻疹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

密切接触者指与麻疹病例在其出疹前后5天内,有共同居住、工作、生活、学习等近距离接触者。县级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指导密切接触者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健康监测期限为最后近距离接触病例之日起21天。健康监测期间可正常学习和工作,坚持勤洗手,做好科学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一旦出现发热、出疹或咳嗽、流涕等呼吸道症状,应及时就诊。

五、免疫预防

(一)常规免疫。适龄儿童应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时、全程接种麻腮风疫苗。18周岁以下未按免疫程序完成2剂次含麻疹风疹成分疫苗的人群,应尽早补种。

(二)重点人群免疫。边检、海关、国际机场工作人员,国际航空公司司乘人员,以及麻疹风疹实验室、传染病医院和综合医院传染病科相关医疗卫生工作者等暴露风险较高的人群,鼓励在上岗前接种1剂次含麻疹风疹成分疫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发病史、免疫史不详或剂次不足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补足2剂次含麻疹风疹成分疫苗。对孕妇、严重免疫缺陷者等无法接种含麻疹风疹成分疫苗的密切接触者,应于暴露后6天内遵医嘱使用丙种球蛋白。

(三)应急接种。在发生疫情时,对未完成免疫程序或免疫史不详,且既往未感染麻疹或风疹的密切接触者,以及经评估感染风险高的人员,应尽早开展应急接种。

六、聚集性疫情处置

(一)聚集性疫情定义。指在同一家庭、学校或工厂企业等集体单位或场所,10天内报告2例及以上麻疹或风疹确诊病例;在同一街道或乡镇,10天内报告5例及以上麻疹或风疹确诊病例。

(二)疫情调查处置。聚集性疫情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要及时规范开展疫情调查处置,科学做好病例搜索、个案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管理、密切接触者判定和管理、应急接种、环境消毒等措施,动态开展疫情分析研判,加强健康宣教,有效遏制疫情传播扩散。调查处置要求详见附件3。

(三)聚集性疫情报告。发现麻疹、风疹聚集性疫情后,县级疾控机构应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报告,事件级别选择“未分级”。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一步确定麻疹、风疹疫情的事件级别,及时进行订正。

七、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检测包括血清学检测、核酸检测、基因分型与病毒分离,相关标本采集、检测等要求见附件4。

(一)标本采集。

1.标本分类及要求。医疗机构负责对就诊的病例采集血标本和病原学标本,并协助将标本送至县级疾控机构。血清学检测采集单份或双份(急性期、恢复期)血清。核酸检测和病毒分离常用标本为咽拭子,必要时可采集尿液标本,出疹后5天内采集标本最佳。

2.采集范围。应采集所有散发病例的血标本和病原学标本,聚集性疫情应采集疫情早期至少5例病例的血标本和病原学标本,不足5例的应全部采集。

(二)实验室检测。

1.实验室网络。全国麻疹风疹实验室网络由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三级疾控机构麻疹风疹实验室组成。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实验室或县区级疾控机构实验室在经上级实验室考核认证后,可纳入麻疹风疹实验室网络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检测工作。

2.血清学检测。承担血清学检测任务的麻疹风疹网络实验室在收到血标本后,应于4天内完成麻疹、风疹IgM抗体检测。必要时采集第二份血标本进行检测。

3.核酸检测。核酸检测与血清学检测原则上应在同一实验室开展。收到病原学标本后,麻疹风疹网络实验室应于4天内完成麻疹、风疹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阳性的病原学标本在完成核酸检测后10天内送至省级麻疹风疹网络实验室。

4.基因分型与病毒分离。省级麻疹风疹网络实验室在收到阳性病原学标本后,同时开展基因分型和病毒分离工作。基因分型应于14天内完成,并在完成后3天内将基因序列原始图谱资料报送国家麻疹风疹实验室复核。14天内无法通过原始标本完成基因分型的,应在获得病毒分离物后再次进行基因分型,并将序列报送国家麻疹风疹实验室复核。病毒分离应于28天内完成,每半年(6月和12月)将毒株上送至国家麻疹风疹实验室。国家麻疹风疹实验室收到基因序列原始图谱资料后3天内完成基因分型复核,并将结果反馈至省级麻疹风疹网络实验室,省级收到复核结果后3天内完成系统信息录入。

5.质量控制。麻疹风疹实验室网络逐级开展实验室认证和盲样考核等质量控制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麻疹、风疹疫情防控工作,巩固拓展新冠疫情防控好经验、好做法,坚持联防联控、多病同防,压实“四方责任”,加强组织调度,结合实际落实防控工作要求,采取有力防范应对举措,持续将麻疹风疹发病率保持在较低水平。

(二)强化防治措施落实。各地疾控机构负责组织做好预防接种、疫情监测与调查处置工作,做好风险研判,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四早”工作要求,规范做好麻疹和风疹病例诊断、报告和医疗救治,总结和应用中医药预防治疗方法,提升治疗效果。各地要广泛开展麻疹、风疹防控知识科普宣传,增强公众防护意识,提高防护能力,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麻疹和风疹防控科普知识要点见附件5、6)。

(三)强化培训指导。各地疾控机构要加强对专业人员流行病学调查、聚集性疫情调查处置、预防接种和实验室检测等相关培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组织开展对医务人员,尤其是基层医务人员麻疹和风疹防控、诊疗和技能培训。各地疾控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防治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

 

       附件:1.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pdf 

                  2.监测指标要求及说明.pdf 

                  3.麻疹风疹聚集性疫情调查处置指南.pdf 

                  4.麻疹风疹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pdf 

                  5.麻疹防控科普知识要点.pdf 

                  6.风疹防控科普知识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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