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疾病预防控制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卫发〔2023〕150号)精神,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13〕7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2017年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等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制定了822项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结合固原市工作实际,咨询相关部门,固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决定向社会提供的公共卫生技术服务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告的822项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954-2851681
联 系 人:王明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2.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技术服务收费优惠政策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