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至6月,被告人肖某、钟某、张某、廖某、谢某采取给考生安装微型摄像头、戴上微型耳机等作弊设备,在考场外报试题答案的方式,先后组织30名考生在机动车驾驶员理论(科目一)考试中作弊。
经查,肖某、钟某、张某、廖某、谢某共计非法获利分别为75600元、36000元、1600元、11500元、7700元。
另查明,2022年3月至5月,张某在湖北恩施、重庆黔江以作弊的方式帮助考生通过科目一考试,非法获利4000余元。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钟某、张某、廖某、谢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鉴于被告人肖某、张某、廖某、谢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廖某、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依法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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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案例来源全南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综合整理
编辑:徐奇奇、李 哲
初审:吴 琦
复核:严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