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
自己买的车
被前男友占着开
车拿不到
贷款还要自己还
2023年10月,小鹏与小美发展成为情侣。2023年12月,小鹏让小美买一辆二手奔驰车,小美便与出卖方签订合同、付首付款14000元,买下这辆二手奔驰车,该车登记在小美名下。同日,小美与某有限公司签订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贷款本金为12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每个月还4000余元。
小美买车办理登记次日,二人分手。分手后,小鹏一直占用该车辆不愿归还,也没有支付车辆使用费、车辆贷款,并在占用期间出现多次违章。
想到自己买的车开不了,分手半年多还要还贷款。一气之下,小美将小鹏诉至法院,要求小鹏返还车辆或赔偿车辆首付及贷款本息共计16万余元。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鹏从2023年12月起一直占有登记在原告小美名下的车辆使用至今,拒不返还,也未向小美支付车辆使用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小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原告小美要求返还车辆或赔偿损失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小鹏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美返还车辆或赔偿其车辆首付及贷款本息共计16万余元。若被告小鹏未在指定期限内向原告归还车辆,则须向原告小美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撰稿:案例来源全南县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综合整理
编辑:徐奇奇、李 哲
初审:吴 琦
复核:严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