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吉安县某液化气站系个体户经营,经营者为周某甲,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均于2019年8月到期。2019年9月,该液化气站注销了个体户工商登记。2020年7月,吉安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该液化气站。
2019年9月至2022年12月,周某甲、周某乙在未重新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原吉安县某液化气站非法收取周边用户的空液化气瓶,然后联系其他公司购买、充装、运送液化气至原吉安县某液化气站,并销售给周边用户。
2022年12月7日,吉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多部门现场执法时当场查处周某甲、周某乙在原吉安县某液化气站非法经营和非法存储瓶装液化气,现场查获已充装液化石油气重气瓶201个,空瓶232个。经评估认定,吉安县某液化气站设立在住宅、工厂等人员较密集区域,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和现实危险,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另查明,自2020年4月起,周某甲、周某乙经营的某液化气站被有关部门多次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后仍继续经营。2023年3月,周某甲、周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经营液化气的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甲、周某乙在生产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经营、存储活动,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被依法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执行,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二人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周某甲、周某乙经营的某液化气站液化气业务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在被依法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执行,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惩处。综上,法院依法判处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周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液化气罐的零售与存储是居民区的一大安全隐患,任何破坏燃气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撰稿:案例来源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综合整理
编辑:徐奇奇、李 哲
初审:吴 琦
复核:严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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