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
南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原、被告交易的是二手物品,买方收到疑似杂物的已经使用过的东西,以为是遗弃物符合普通人的认知。原告作为网络交易的卖方,在交易前应对交易物品进行仔细检查,防止将其他贵重物品夹带至包裹中寄出,造成其自身不必要的损失,增加买方的道德和法律风险。被告作为买方只需对购买物品承担相应的核实责任,对于包裹内其他疑似杂物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核实义务。且案涉耳机于3年前购买,无法确定其是否具有价值及价值大小。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占有或使用其耳机,故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抚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方取得利益;一方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依据。)
撰稿:邓俊鹏、李慧
编辑:徐奇奇、李 哲
初审:吴 琦
复核:严小霞
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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