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催收非法债务
还限制其人身自由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郭某陆续向李某放贷俗称“95基”(放贷1万元,当天收取利息500元,后每天约300元的利息,若久欠不还,欠息计入本金继续计息)的赌博高利贷,本息合计二十余万元。
因李某不回郭某的电话及信息,2021年8月,郭某找到李某并对其进行殴打,后将李某带至某酒庄,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郭某威胁李某不许报警,并提出用李某的房屋抵债。在限制李某人身自由约18小时后,郭某才让李某离开。
安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暴力、威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催收高利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根据本案事实、量刑情节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用于规制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罪名将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及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等手段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确规定为犯罪,在法律层面上向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等行为说“不”。
来源:综合安远法院
编辑:徐奇奇、李 哲
初审:吴 琦
复核:严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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