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原系某公司保险业务员,因炒股亏损导致资金链断裂,便打算虚构保险项目骗取投保人的钱财。
2007年2月至2022年6月,李某虚构公司有高收益的保险项目,先后哄骗刘某等7人购买。另查明,李某为掩饰犯罪行径,私刻公司公章,利用作废的保单加盖私刻公章,制作虚假的“保险单”,与刘某等7人签订保险合同。截止案发,李某骗取7名被害人30.46万元,均被其用于炒股和日常开销。
2024年1月19日,李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回被害人刘某家属5万元,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保险单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0.4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多次以相同手法,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系连续犯。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于侦查阶段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建议,罚当其罪,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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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案例来源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综合整理
编辑:徐奇奇、李 哲
初审:吴 琦
复核:严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