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电梯内风扇突然掉落,老人躲避摔伤,物业公司能否拒赔?判了!

文摘   2024-12-08 08:13   江苏  



小区电梯上方风扇掉落,

拄杖老人慌乱躲避不慎摔伤,

物业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法院会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湖南省长沙市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对电梯实施改造并加装了风扇。7月15日下午4时许,小区业主孔奶奶(63岁)拄着拐杖进入电梯,不料电梯上方的风扇突然掉落,电梯瞬间漆黑,孔奶奶慌乱躲避中不慎摔伤。随后,家人将孔奶奶送医救治,住院治疗24天后才出院。经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孔奶奶家属认为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孔奶奶遂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为由,将物业公司起诉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47万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孔奶奶曾因股骨头骨折而进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需拄手杖行走,但她进入电梯时无家人陪同,属于自陷风险行为;孔奶奶摔倒的原因为自身身体不便、失去平衡,掉落风扇并未砸到孔奶奶;此外,电梯内张贴有《乘梯安全须知》,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判决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案涉物业单元的物业服务机构,依法负有公共安全保障义务,其于电梯加装风扇突然掉落,导致原告遭受惊吓而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原告年纪较大且曾经手术,显属行动不便情形,对损害后果亦应自担部分责任。结合全案案情,法院酌定被告物业公司责任承担比例为80%。经核定,孔奶奶本次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26.93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孔奶奶22.25万元。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物业公司系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其对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等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电梯及其附属电风扇均属于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属于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现电梯中的电风扇掉落导致孔奶奶不慎摔倒受伤,物业公司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无论电风扇掉落时是否直接碰触孔奶奶,其从空中掉落必然会导致孔奶奶作出应激反应。即使电风扇没有实际撞到或者接触孔奶奶,亦不能减轻物业公司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判决物业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处理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等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物业公司疏于维护和保养,导致电梯等公共设施发生故障或安全问题,物业公司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提醒,物业公司要加强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的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以维护小区居民的安全和利益。同时提醒行动不便的老人最好有家人陪伴出行,以免意外事故发生。


稿件来源|中国普法

编辑|孙梦滢

审核|刘建新

发布|张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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