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股东最关注的一个变化可能就是再也不能躺在“无限”的认缴出资期限上睡大觉了,新公司法将股东的最长出资期限设定为5年,之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紧随发文明确:“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这也就意味着,存量的公司也需要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为5年,对于一些注册资本较大且股东暂时没有资金实力完成实缴出资的公司,减资可能就成了最优选项。
以是否全员股东参与减资为标准,朴税将减资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部分股东定向减资。同比例减资:各股东按照原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同步减少出资,这种方式减资后各个股东的股权比例不发生变化。全体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以相同的价格减资,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后,一般不需要签订减资协议,仅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确定公司减资数额以及股东的减资比例。定向减资:这种方式减资后会改变原有的股权结构,例如某一股东通过减资的方式退出公司,其他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变,这种方式其实是一种交易性减资,其实质是不减资的股东以公司为平台购买减资股东的股权。这种减资必须公允作价,公平交易。应在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进行估值)制定减资方案,通过协商确定了减资的价格。这种减资方式因为股东之间在减资对价多少、如何支付等问题上都存在利益博弈,所以往往需要签订减资协议。2018公司法,对于两种减资方式并没有明确区分,但是实践中,两种减资本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相互结合,混合使用,使用形式比较灵活。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看来,新公司法实质区分了同比例减资与定向减资两种方式,并给了两种减资方式“合法身份”。该操作指引意图以比较全面、详细的标准进行制作,当然有些步骤企业可以参考自身情况与管理模式简化处理。2018年公司法第11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新公司法对该项规定未作修改,第224条第一款同样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等状况。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特殊规定,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就变得更为重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是减资程序的法定步骤,如果忽略该步骤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法定程序不完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减资时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等程序。如果这些程序被忽略,公司的减资程序可能被认为不完备,可能导致减资无效。2、债权人权益受损。如果公司未通知债权人或未履行相关程序,债权人可能对公司的减资提出异议。在减资过程中,债权人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如果公司未履行这些义务,债权人可能寻求法律救济,有权追究股东、董监高的责任。3、资本不实的风险。如果将来公司有上市计划,需要逐一核查历次出资、增资,以及减资的情况,如果某次减资没有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可能会被认定为公司资本不实,从而对公司上市产生影响。4、减资登记可能被拒绝。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如果公司未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法定要求,工商登记机关可能会拒绝减资登记,导致减资决议无法生效。减资方案一般是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减资方案可以包含以下内容:1、决策程序。说明定向减资的决策程序,包括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提案、表决等程序。确保决策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减资对象。确定是全体股东同比减资,还是部分股东定向减资,明确他们的身份、持股比例,以及他们之间的权益分配等情况。可能是特定的投资者、创始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股东。3、公司弥补亏损的方案。新公司法规定了亏损状态下的在提取公司的任意、法定以及资本公积金后仍不能弥补亏损的,可以减资。在这种情形下,减资方案还要包括公司弥补亏损方案的相关内容,并且将由股东会进行审议。4、减资金额以及是否支付对价。确定减资的金额,以及根据公司的盈利或者亏损情况,明确是否要返还给股东的资金,以及资金金额。这通常需要明确的财务计算和公允估值。5、减资方式。确定减资的方式,可以是现金返还、资产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具体选择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6、时间安排。确定定向减资的时间表,包括决策的时间、执行的时间、资金返还的时间,以及负责的主体等。这有助于确保整个减资过程的有序进行。7、法律程序。说明定向减资需要遵循的法律程序,包括公司法和其他适用法规的要求。确保公司在法律层面合规操作。很多国有企业,因为有较高的合规性要求,可能需要律师出具专门的法律意见书。8、股东协议及减资本协议。如果减资涉及股东协议的修改或涉及股东间的协商,需要详细说明协议的变更内容和相关的协商安排,并调整股东协议,同时签订减资本协议。9、风险提示。提供可能的风险因素和相关解决方案,确保股东在同意定向减资方案之前充分了解潜在的风险。10、公告和通知。确定向公司债权人进行公告和通知的方式,以确保信息透明和及时性。减资方案不是法定程序的一环,对于很多中小型企业可能并不需要这样一份比较正式的减资方案,但是对于股权结构比较复杂、管理比较正式的公司,一份完备的减资方案可以让整个减资过程时间安排更加清晰,减资方案配备的减资时间表,包括决策时间、执行时间、责任主体、所需准备的文件有助于有序地推进整个减资过程。使得公司的管理更加透明,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向所有股东和利益相关方展示公司决策的逻辑和合理性,有助于建立股东间信任。减资方案往往会成为公司的正式文件,方便将来查阅、复核,也有助于建立公司的决策档案,以留存档案备查。对于公司减资,新旧公司法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是法定的通过比例,也是底线,如果公司章程对增减资有更高通过比例的规定,还应当遵从该比例的规定。对于股东会决议不同比例减资、定向减资是否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问题,2018年公司法未作规定。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实也未对单独定向减资做出明确的比例规定,但是从实践来看,定向减资将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意思所形成的股权架构,导致部分股东的持股比例上升,增加该股东所承担的风险,损害其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建议: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否则不同比减资或者定向减资应当适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根据2018年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会决议内容的一般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新公司法第225条公司规定:依照本法第22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根据该规定,我们认为如果是在公司亏损状态下办理的减资,股东会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前文说到,在特定股东定向减资时,因为股东之间在减资对价多少、如何支付等问题上都存在利益博弈,所以往往需要签订减资协议。减资协议的当事人是公司的各方股东,公司虽然不是交易性减资的交易主体,但是公司可能需要作为支付减资价款的义务人在减资协议上签字。减资协议可以在法律文件中确保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各方在减资过程中的责任和权益;通过详细约定减资的各个方面防范潜在的纠纷,明确的条款可以降低因为解释不一致而引起的争议。对于有多个股东的公司而言,减资协议有助于协调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确保每个股东在减资过程中都能够理解并同意减资方案。减资协议的签订也符合新公司法224条第三款“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立法原意。根据新公司法第224条: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一定要通知债权人,如果没有通知债权人,公司减资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继续清偿,并且要求减资股东在减资额度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般公司办理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时,也会要求公司和股东提供说明和承诺。如公司在减资时未清偿债务及担保债权,则由公司继续负责清偿,并由全体股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提供相应担保。2.以合理有效的方式通知已知债权人和进行减资公告都是必要的根据目前的司法判例,减资时,在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告主要是针对未知的债权人,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告知,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在公司减资时要求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否则,公司的减资对于未通知到的债权人可能不具有对抗效力。此外,公司在亏损状态下的减资,公告程序有所差异,我们会在下文中讲到。新公司法区分了公司有亏损和无亏损情况下减资的两种处理方式。根据新公司法第214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由此,公司在有亏损的状态下进行减资,应当先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以及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2、如果公积金无法弥补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根据新公司法第225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在使用了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以及资本公积金仍不能弥补亏损的,可以通过减资弥补亏损,这种情况下的减资,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这种情况下的减资是我们常说的“名义减资”,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净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所以,名义减资,并不会发生公司净资产减少并实际返还给股东的情况,而只是名义上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亏损情形下公司减资不适用224条“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规定,而是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也就是说,该情形下的减资仅需公告,无需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公司提前偿债或提供担保。公司减资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公司股东及注册资本的登记。同时,应当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办理减资需要提供的资料差异不会太大,建议公司在办理前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仔细。目前各地尚未修改新公司颁布后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仍需继续关注其修改变化。新公司明确增加了违反规定减资本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新公司法第22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规定减少资本的高管责任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在实质减资的情况下,因为股东实际获取了公司的资产,若减资程序违法的,可以纳入《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认定为“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下,对于股东、董监高的责任类型(是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形式减资属于新公司法第225规定亏损情形下的减资,“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因股东未从公司获取任何资产,公司的资产总量并未因减资而减少、偿债能力也未因此降低,故即便存在减资程序违法的,也不构成抽逃出资。虽然不构成抽逃出资,不用退还资金,但是新公司规定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也就是宣告减资行为无效,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恢复原状,股东原实缴出资义务被恢复,从而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形式减资变相豁免了股东对公司的部分实缴出资义务,变相地造成对债权人权益的减损。当然这个问题新公司法在利润分配的问题上进行了些许弥补,形式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前股东分配利润的,也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虽有所弥补,但是仍没有2018年公司法规定的债权人可以不区分公司是否亏损而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供担保对债权的保障力度大。新公司法的颁布,增加了形式减资,即公司在亏损状态下减资的相关规定,这个是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博弈平衡的一个结果,也是对2018年公司法颁布到现在对公司资本部分问题的修正。新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公司减资流程的操作要求更加规范,更加透明也更加注重保护各方权益,可以说是公司法技术层面的进步。
来源 :朴税学苑 转自:资本录 | 作者: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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